赣信赣函〔2009〕1号
关于要求公司主要负责人对非法设置使用无线电视发射设备接受调查的函
信丰县广电网络传输公司:
2008年12 月29日,我局分别接到赣州市电信公司和市移动公司反映在信丰县城区受到不明无线电干扰的投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我局于2008年12月29 日奔赴现场进行了实地调查取证工作。
经查,你公司从2008年12月14日起,未经无线电管理机构批准,在信丰县市政路6号(广电大楼楼顶),非法设置使用无线电视发射设备、占用未经批准的无线电频率,造成对赣州市电信公司在信丰县城的保险大楼的CDMA(三个小区CID:12031\12032\12033)基站和市移动公司在信丰县的中心广场(CID:48753)基站、发家岭(CID:43662)基站、桥北菜市场 (CID:43648) 基站连续15天以上的移动通信干扰,严重影响了公众移动通信网的正常通信秩序。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我局已立案。并于2008年12月30日派员及(快递)直接送达了行政处罚预先告知书。现请你公司主要负责人(法人代表),在2009年1月7日至21日前,携带设备钥匙,购买该设备的发票和证明、设备使用说明书(含技术参数说明书),营业执照及身份证明到我局接受调查。
赣州市无线电管理局
二零零九年元月六日
相关文章
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