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信息产业厅行政许可补正材料告知书
赣信许赣补告【2009】1号
信丰县广播电视局:
你单位于2009年1月4日提出的关于申请办理无线电有关手续的请示的行政许可申请,经初步审查,存在申请材料不全,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情形。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补充和提供以下材料:
1、提供广播电视行政主管部门频率分配证明材料;
2、提供购置无线电发射设备设备生产厂家和发射设备经国家无线电管理机构核准的“型号核准证号”。
特此告知。
江西省信息产业厅
(行政许可专用章(7)
2009年1月9日
联系人:姜超 邮政编码: 341000
通信地址:赣州市市政中心一号楼 电 话: 83916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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