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赣州市农业和粮食局行政调解依据公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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赣州市农业和粮食局行政调解依据公示

                             2014730

序号

依据

具体条款和内容

类型

具体实施

部门

市局分管领导及承办科室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

第五十一条:因土地承包经营发生纠纷的,双方当事人可以通过协商解决,也可以请求村民委员会、乡(镇)人民政府等调解解决。当事人不愿协商、调解或者协商、调解不成的,可以向农村土地承包仲裁机构申请仲裁,也可以直接向人法院起诉。

法律

村委会、乡镇人民政府和县级仲裁委员会

 

   分管领导:王文烂副局长;承办科室:农经科,科长罗理聪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法》

第四条:当事人和解、调解不成或者不愿和解、调解的,可以向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法律

村委会、乡镇人民政府和县级仲裁委员会

 

   分管领导:王文烂副局长;承办科室:农经科,科长罗理聪

3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

第四十二条:因使用种子发生民事纠纷的,当事人可以通过协商或者调解解决。当事人不愿通过协商、调解解决或者协商、调解不成的,可以根据当事人之间的协议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当事人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法律

农业行政主管部门

 

分管领导:侯乐锋副局长;承办科室:种子局,局长廖万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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