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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人防办发布行政处罚、行政征收决定书!涉及这5家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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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人防办发布行政处罚、行政征收决定书!涉及这5家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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赣州市人民防空办公室

行政征收决定书

赣市人防征决字〔2021〕第1号




赣州瑞晟置业有限公司:


经查实贵公司2018年报建在章贡区水东镇开发建设的翡翠谷·赣州院子项目总建筑面积16803.57平方米,应建人防工程面积1008.21平方米,贵公司申请易地建设,本机关按照江西省发改委、省财政厅、省人防办联合印制的《关于调整全省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收费标准的通知》(赣发改收费﹝2019﹞635号)之规定,核定贵公司应当依法缴纳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16803.57㎡*6%*1600元/㎡=1008.21㎡*1600元/㎡=1613136.00元)。根据《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第10条、11条之规定,本机关对贵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决定: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赣州市行政审批局税务窗口缴纳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1613136.00元。


贵单位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赣州市人民政府或江西省人民防空办公室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本决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复议、诉讼期间,本决定不停止执行,如在法定期限内既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本行政机关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赣州市人民防空办公室

2021年3月14日


2



赣州市人民防空办公室

行政征收决定书

赣市人防征决字〔2021〕第2号




赣州新世纪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经查实贵单位2014年12月,在章贡区沙河镇开发建设上海大众4S店工程项目,应建防空地下室面积213.25平方米,贵公司没有按照规定予以修建,本机关按照《江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江西省财政厅、江西省人民防空办公室关于规范全省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收费的通知》(﹝2012﹞第1582号)的规定标准,核定贵公司应当依法缴纳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7108.44平方米*3%*1800元/平方米=383850.00元)。根据《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第10条、11条之规定,本机关对贵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决定: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赣州市行政审批局税务窗口缴纳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383850.00元。


贵单位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赣州市人民政府或江西省人民防空办公室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本决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复议、诉讼期间,本决定不停止执行,如在法定期限内既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本行政机关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赣州市人民防空办公室

2021年4月27日


3


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

行政征收决定书

赣市人防征字[2020]第01号




赣州东晓房地产有限公司:


经查:贵单位在2016年3月7日报建的位于河套老城区营角上9号住宅楼项目,总建筑面积2862.37平方米,应修建缴防空地下室面积555.43平方米,经贵公司申请缴交人防易地建设费,按照收费标准1800元/平方米,共计应缴999774.00元,现已缴143160.48元,欠缴856613.52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和《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第十一条、第三十八条之规定,经多次催缴无效后,现限贵单位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赣州市行政审批局财政窗口办理相关缴纳手续。


贵单位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赣州市人民政府或江西省人民防空办公室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本决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复议、诉讼期间,本决定不停止执行,如在法定期限内既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本行政机关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赣州市人民防空办公室

2020年7月29日


4



赣州市人民防空办公室

行政处罚决定书

赣市人防罚字[2021]第01号




赣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嘉福发展置业有限公司:


经查实贵公司2020年10月,在经开区西城区开发建设的嘉福·万达广场总建筑面积488584平方米,其中项目K-09-02地块应建人防工程面积9030平方米,贵公司没有按照规定予以修建,贵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第10条的规定。根据《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第37条第1款之规定,本机关对贵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警告;

2.责令在项目K-09-04地块补建防空地下室9030平方米;

3.处以10万元罚款。


贵单位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赣州市人民政府或江西省人民防空办公室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本决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复议、诉讼期间,本决定不停止执行,如在法定期限内既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本行政机关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赣州市人民防空办公室

2021年2月26日


5



赣州市人民防空办公室

行政处罚决定书

赣市人防罚字[2021]第02号




赣州怡和置业有限公司:


经查实贵公司2018年10月,在章贡区水西组团新建赣州怡和·金苹果项目,总建筑面积29174.55平方米,应建防空地下室面积1188平方米,贵公司没有按照规定予以修建,且已于2021年1月31日完成了地面3至6层主体建设,无法补建防空地下室。贵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第10条的规定。根据《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第37条第1款之规定,本机关对贵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警告;

2.处以10万元罚款。


贵单位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赣州市人民政府或江西省人民防空办公室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本决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复议、诉讼期间,本决定不停止执行,如在法定期限内既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本行政机关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赣州市人民防空办公室

2021年3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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