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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建设项目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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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审批程序

  

  1、民用建筑建设单位(个人)向项目所在地市(县、区)人防部门提交有关资料、申请防空地下室建设条件; 

  2、人防部门受理、核算,出具《防空地下室建设条件审批意见书》; 

  3、建设单位(个人)依据《防空地下室建设条件审批意见书》,委托有资质的设计单位设计,并将项目防空地下室设计方案报人防办工程科(股)审查; 

  4、人防办工程科(股)审查项目建设单位(个人)提交的防空地下室设计方案,出具《防空地下室方案审查意见》; 

  5、建设单位(个人)依据《防空地下室方案审查意见》进行项目防空地下室施工图设计,并委托具备人防工程施工图审查资质的单位对项目防空地下室施工图进行审查,取得《防空地下室施工图审查意见》; 

  6、建设单位(个人)向项目所在地市(县、区)人防部门提交《防空地下室施工图审查意见》等有关资料、申请建设许可; 

  7、人防部门受理审核,出具《民用建筑结建防空地下室审批表》。 

  (二)建设单位(个人)申请防空地下室建设条件应提供的材料 

  1、项目立项批文; 

  2、总平面规划图(通过规划部门批准); 

  3、项目建筑方案图(通过规划部门批准)。 

  (三)建设单位(个人)申请建设许可需要提交的材料 

  1、《民用建筑结建防空地下室审批表》一式三份; 

  2、项目立项批文; 

  3、总平面规划图(通过规划部门批准); 

  4、项目建筑建施图一套及图审报告一份; 

  5、防空地下室施工图一套及人防工程施工图审查报告一份; 

  6、防空地下室建设条件审批意见书; 

  7、涉及已有人防工程的提交有测量资质单位出的建筑基础与人防工程关系实测图,设计单位出具的建筑基础与人防工程关系实测图,设计单位出具建设项目对已建人防工程影响报告。 

  (四)人防部门行政许可审批依据 

  1、《江西省人民防空工程管理办法》第十二条规定:  在城市规划区内,规划区外的开发区、工业园区、保税区和重要经济目标区内,新建民用建筑按照下列标准修建防空地下室:  

  (1)10层以上或者基础埋深3米以上的民用建筑,以及人民防空重点城市的居民住宅楼和危房重建住宅项目,按照地面首层建筑面积修建防空地下室;  

  (2)除第一项规定以外的其他民用建筑, 地面建筑面积在2000平方米以上的,按照以下比例修建防空地下室:一类国家人民防空重点城市为5%,二类国家人民防空重点城市为4%,三类国家人民防空重点城市和省级人民防空重点城市为3%; 

  (3)规划区外的开发区、工业园区、保税区和重要经济目标区等区域除第一项规定以外的民用建筑,按照第二项规定的比例集中修建防空地下室。  

  2、本级人民政府批准的《城市人民防空建设专项规划》; 

  3、《人民防空工程战术技术要求》和《人民防空地下室设计规范》(GB50038—2005)以及相关人防行业标准; 

  4、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五)许可审批期限 

  资料齐全、符合报建要求的,5个工作日。 

  (六)许可数量限制 

  无。 

  (七)许可收费标准、依据 

  防空地下室施工图审查符合要求并按规定足量建设的不收费。 

  (八)咨询电话 

  赣州市人民防空办公室行政审批科:8390961 

  工程管理科:83549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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