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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联动协查防范住房公积金骗提骗贷行为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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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联动协查防范住房公积金

骗提骗贷行为的通知

 

机关各科室、各办事处:

    为切实加强我市住房公积金管理,防范住房公积金资金风险,保障缴存职工的合法权益,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和中央、省相关政策规定,现就加强联动协查、防范住房公积金骗提骗贷行为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加强政策宣传,共同防范打击

    以不正当手段骗提骗贷住房公积金行为不仅极大破坏了住房公积金管理秩序,严重影响了住房公积金资金安全运营,更损害了缴存职工个人使用住房公积金的利益。为维护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的合法权益,办事处要广泛宣传住房公积金政策,重点宣传住房公积金骗提骗贷行为的危害性,正确引导缴存职工使用住房公积金,联合相关部门共同对住房公积金骗提骗贷行为加以防范和严肃查处、打击。

    二、加强联动协查,形成工作合力

    办事处应主动联系房地产管理、不动产权、人民银行、民政、公安和税务等相关部门,建立信息协查、核查机制,从源头上防范通过提供虚假信息、证件和资料骗提骗贷住房公积金的行为,从而加大查处和打击住房公积金骗提骗贷行为的力度。

    三、严肃违规查处,维护管理秩序

    (一)对提交虚假资料骗提骗贷住房公积金的缴存职工,办事处有权暂扣其提交的所有资料,并将该缴存职工纳入住房公积金管理系统信用黑名单,5年之内不得申请使用住房公积金(包括其配偶)。对构成违法犯罪的,将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二)对缴存单位工作人员未经单位同意,擅自为缴存职工出具使用住房公积金虚假证明资料的,办事处要及时将有关情况书面告知其所在单位,由所在单位对反映的问题进行整改,提出加强管理意见。单位对反映的问题不进行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由市中心在市人民政府网站或其它重要媒体进行曝光。

    (三)对存在误导、协助或参与住房公积金骗提骗贷行为,为其资料造假提供便利的房地产开发、经纪等企业,办事处将停止与其住房公积金业务合作。

    (四)对参与伪造、制造和买卖证件、合同、发票等虚假资料的中介机构或社会人员,将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五)对办事处工作人员思想麻痹、工作不负责任,甚至弄虚作假,导致住房公积金骗提骗贷情况发生的,将严肃追究有关工作人员的责任。涉嫌犯罪的,将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六)对办事处防范住房公积金骗提骗贷工作管理不到位,市中心进行通报批评,情况严重的,按有关规定作出相应处理。

    四、加大监管力度,形成长效机制

    (一)定期开展监管和事后检查。市中心将对办事处的内部管理、政策执行、风险控制和规范服务等工作开展监管和事后检查,重点检查资金风险和住房公积金骗提骗贷情况。

    (二)组织思想、业务素质培训。市中心制定年度培训计划,组织工作人员开展思想教育、廉洁从政和业务知识培训,不断提高政治素质、业务能力和服务水平。

    (三)实施绩效考核。把防范和查处住房公积金骗提骗贷作为重点纳入年度管理工作绩效考核中。

    (四)做好政策信息公开工作。充分利用新闻媒体做好政策信息公开工作,向社会公布投诉举报电话、热线咨询电话和网站,主动接受社会各界的监督。对有关住房公积金的投诉和举报,及时调查处理并回复。

    (五)加强部门联动和协调。积极主动与纪检监察、审计、房地产管理、不动产权、人民银行、民政、法院、公安和税务等相关部门联系沟通协调,充分发挥相关部门的职能作用,形成监管合力。

                        

                          赣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2017年8月1

 

 

赣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秘书科       2017年8月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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