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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兴国潋江矿业有限公司内王坑钼矿300万吨/年采选技改工程节能报告的审查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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兴国县行政审批局:

报来《关于转报兴国潋江矿业有限公司内王坑钼矿300万吨/年采选技改工程节能报告的请示》(兴行审文〔2023〕20号)及相关材料收悉。通过项目现场勘查和专家评审,结合赣州初欣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出具的评估报告,经研究,项目能效水平可行,原则同意该项目节能报告,现就有关事项批复如下:

一、项目建设地点:兴国县南坑乡郑枫村。

二、项目建设规模:项目建成投产后,形成300万吨/年钼矿石采选规模。

三、项目建成运行后,年综合能源消费量9843.21/21628.97吨标准煤(当量值/等价值)。建设单位在落实节能报告各项措施基础上,应切实加强节能管理,选用高效节能设备。

四、项目建设单位要严格落实节能报告所提各项措施,加强和改进节能工作。

(一)落实节能管理要求。严格落实《重点用能单位节能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第15 号令),按年度编制并报送能源利用状况报告,建立健全能源管理体系、能源计量体系,建设能耗在线监测系统。

(二)选用高效节能设备。重要用能产品设备应选用达到国家2级及以上能效标准或相应能效水平的产品和设备,禁止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用能设备,将能效指标作为重要技术指标列入设备招标文件和采购合同,制定并实施节能计划和节能措施,提高能效水平。

五、请项目设计、建设单位要根据本审查意见,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的要求,进行工程设计(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并在项目建设中予以贯彻落实。项目建设完成后,请项目建设单位按照国家相关规定,形成节能审查意见落实情况自查报告,按程序申请节能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投产。

六、项目建设内容、能效水平等发生重大变动、项目能源消费总量超出节能报告设计能源消费总量10%及以上时,项目建设单位应重新编制节能报告,并按程序重新申请节能审查。自本审查意见印发之日起两年内项目未开工建设或建成时间超过节能报告中预计建成时间两年以上的项目,本审查意见自动失效。

       赣州市行政审批局           

       2024年1月 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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