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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核准兴国县塘澄水库增建电站工程的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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赣市行审证(1)字2023〕107 号

兴国县行政审批局

《兴国县塘澄水电站项目申请报告》及兴国县水利局《关于兴国县塘澄水库增建水电站的意见函》等相关材料收悉。为充分利用水力资源,提高发电效率和效益,增强供电能力和保障用电需求,结合江西中定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出具的评估报告,经研究,同意对兴国县塘澄水库进行改建,增建水电站工程。现就该项目核准事项批复如下:

一、项目建设单位:兴国县塘澄水电有限公司。

二、项目建设地点:兴国县长岗乡河坪村。

三、项目主要建设内容和建设规模:新建发电厂房,总装机容量960kw,安装3台320kw的发电机组,设计发电流量28.5m³/s,年利用小时数4439h;新建升压站一座,安装3台S13-400kVA变压器;新建尾水渠(长85m,宽13.85m,高6.3m)、交通桥(长13.85m,桥面宽5m)。

四、项目总投资932.22万元。资金来源为企业自筹和银行贷款,其中企业投入的项目资本金不得低于项目总投资的20%。

五、工程设计、建设及运行要满足国家及我省环保标准。在技术方案和导线、材料选择等方面要充分考虑节能的因素,采取有效措施节能降耗,满足国家节能要求。在项目开工建设前,请依据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办理规划许可、土地使用、安全生产、环评等相关报建手续。

六、请建设单位严格按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79号)、《电力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28号)和《电力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管理导则》(NB/T 10096-2018)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的要求,切实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做好施工安全管理和工程质量管控等各项工作,有效防范安全生产和质量事故的发生。

七、项目招投标请按照国家有关招投标法律法规执行。

八、如需对本项目核准文件所规定的建设地点、建设规模、主要建设内容等进行调整,请按照《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及时提出变更申请,我局将根据项目具体情况,作出是否同意变更的书面决定。

九、本批复有效期为二年,需要延期的请在二年期限届满的三十个工作日前,向我局申请延期。本批复只能延期一次,延期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一年。国家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执行。

(项目代码:2307-360700-04-01-931145

                                                  赣州市行政审批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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