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赣州市民政局政务公开社会评议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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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加强对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有效监督,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政府信息,进一步提高政府工作的透明度,推进我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以及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条   政府信息公开社会评议坚持群众参与、客观公正、务实高效、促进工作的原则。

条   政府信息公开社会评议由局政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实施。

条   政府信息公开社会评议的内容包括:

(一)政府信息公开的内容是否符合《条例》的有关规定,是否全面、真实、准确;

(二)政府信息公开的时间是否符合规定的时限要求,是否及时公开、更新;

(三)政府信息公开的形式、渠道和设施是否便捷有效,是否方便公众获取;

(四)政府信息公开的制度是否具有实用性和可操作性,是否规范健全、落实到位;

(五)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是否依法及时答复;

(六)政府信息公开是否发挥了政府信息服务人民群众生产、生活和经济社会活动的作用,是否保证了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是否取得了基层群众满意和认可的效果;

(七)其他需要进行社会评议的内容。

条   政府信息公开社会评议一般遵循以下程序:

(一)研究制订评议计划;

(二)拟订评议方案,确定评议的具体内容、评定标准、评议方式和评议人员等;

(三)组织实施评议,汇总评议结果;

(四)确定评议等次;

条   政府信息公开社会评议的方式包括:

(一)公众评议,即根据评议内容设计调查问卷,通过政府门户网站或其他渠道公布,供公众评议;

(二)代表评议,即由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新闻媒体、有关专家和群众代表等组成评议小组进行评议;

(三)其他适用的评议方式。

条   评议等次分为满意、基本满意和不满意。

条   对在政府信息公开社会评议中发现的问题,须在规定时限整改,并主动向社会公开。未及时整改或整改不力的,依照相关规定追究有关科室(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条   本制度由政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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