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深入推进发展和改革双“一号工程”,进一步提高便民服务效率,降低企业经营成本,优化人防工程建设营商环境。近日,赣州市人民防空办公室印发了《赣州市人民防空办公室关于授权赣州经开区、蓉江新区住建局(人防办)实施本辖区内人防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
《通知》明确,授权赣州经开区、蓉江新区住建局(人防办)实施本辖区内人防工程质量监督管理。
《通知》要求,自2022年7月1日起,市人防工程建设服务中心不再受理赣州经开区、蓉江新区辖区内新建人防工程的质量监督工作,授权赣州经开区、蓉江新区住建局(人防办)实施;不再承担赣州经开区、蓉江新区辖区内2022年6月30日前原已受理但未主体验收的在建人防工程的后续质量监督工作,此类人防工程的后续质量监督工作授权给赣州经开区、蓉江新区住建局(人防办)相应承接。2022年12月31日前,市人防工程建设服务中心继续承担赣州经开区、蓉江新区辖区内经过了主体验收的在建人防工程的质量监督工作,2023年1月1日以后,仍未完成人防工程竣工验收手续的项目,一律按管辖权限相应将人防工程质量监督和档案资料移交给赣州经开区、蓉江新区住建局(人防办)负责。
《通知》强调,市人防工程建设服务中心应协助赣州经开区、蓉江新区住建局(人防办)拟定本区人防工程质量监督工作具体操作办法,确保两区住建局(人防办)人防工程质量监督工作接得住、管得好。赣州经开区、蓉江新区住建局(人防办)要安排监督人员参加上级业务主管部门组织的业务培训,可以派员到市人防工程建设服务中心跟班学习,加大参加培训的覆盖面;如有需要,也可邀请市人防工程建设服务中心派员到辖区项目现场进行指导。市人防办工程科和人防工程建设服务中心要加强对两区人防工程质量监督工作的检查指导,切实帮助解决人防工程质量监督授权后工作中遇到的实际困难和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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