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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市将推荐表彰21名全省模范教师和先进教育工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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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根据省教育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联合发出《关于评选表彰全省教育系统先进单位、模范教师和先进教育工作者的通知》,我市将推荐表彰全省教育系统先进单位16个、模范教师20名、先进教育工作者1名。

据悉,该项表彰活动每五年开展一次。我市各级各类学校、高校内设二级机构和其他教育机构可推荐参评先进单位,各级各类学校中具有教师资格、从事教学工作的专任教师可推荐参评模范教师,各级各类学校和教育机构管理人员、教育行政部门干部等可推荐参评先进教育工作者。曾获得省部级及以上表彰奖励且享受待遇的人员原则上不再推荐,但近五年有新的突出贡献的可以推荐。

评选表彰工作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严格按照自下而上、逐级推荐、资格审核、差额评选、民主择优的方式进行,充分考虑各级各类学校的代表性,做到统筹兼顾。各地有关单位可在4月10日前推荐符合条件的参评对象。

此次评选表彰注重基层导向、注重面向一线,将统筹兼顾公办教育和民办教育学校、教育机构及人员。推荐的先进单位,应注重推荐县镇及以下学校、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小学、初中、九年一贯制学校)和幼儿园,并统筹推荐特殊教育学校、民办学校和技工院校。推荐的先进个人,应注重推荐县镇以下(不含县镇)的乡村中小学教师、义务教育学校教师、中等职业学校、技工院校教师、学校思想政治理论课教师,中小学班主任、德育工作者和高校辅导员、思想政治教育工作者等学校德育和思想政治工作者应有一定数量的代表。模范教师的推荐人选,必须从事一线教学工作并承担一定教学工作量。

本次不评选表彰副厅级或者相当于副厅级及以上(含曾任)的单位和干部、县级以上党委和政府,处级干部严格控制在先进个人表彰总数的20%以内,原则上不推荐市、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干部。各级各类学校(乡镇中心学校以下除外)的校领导、高等学校二级机构负责人等不得申报全省模范教师。

对受表彰的单位,由省教育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授予“全省教育系统先进单位”称号,颁发奖牌;对受表彰的先进个人,分别授予“全省模范教师”或“全省先进教育工作者”称号,颁发证书。


供稿部门:绩效管理科(政策法规科)

编校:陈赟

审核:李党

监制:饶秋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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