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赣州市城镇非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73723元,比上年增加4751元,比上年增长6.9%。
2020年城镇非私营单位分行业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
单位:元
行 业 |
年平均工资 |
总计 |
73723 |
(一)农、林、牧、渔业 |
50408 |
(二)采矿业 |
66360 |
(三)制造业 |
59468 |
(四)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 |
89448 |
(五)建筑业 |
49160 |
(六)批发和零售业 |
62688 |
(七)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 |
78755 |
(八)住宿和餐饮业 |
37632 |
(九)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 |
104785 |
(十)金融业 |
89077 |
(十一)房地产业 |
67133 |
(十二)租赁和商务服务业 |
50011 |
(十三)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 |
90391 |
(十四)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 |
30052 |
(十五)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 |
45624 |
(十六)教育 |
77719 |
(十七)卫生和社会工作 |
102956 |
(十八)文化、体育和娱乐业 |
62580 |
(十九)公共管理、社会保障和社会组织 |
87202 |
附注:
1、指标解释
(1)单位就业人员:指在本单位工作,并由单位支付劳动报酬的人员,包括在岗职工和其他就业人员。
(2)工资总额:根据《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详见http://www.stats.gov.cn/zjtj/tjfg/xzfg/200207/t20020702_36026.html)
工资总额是指本单位在报告期内(季度或年度)直接支付给本单位就业人员的劳动报酬总额。包括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加班加点工资、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
工资总额是税前工资,包括单位从个人工资中直接为其代扣或代缴的个人所得税、社会保险金、住房公积金等个人应缴纳部分,以及房费、水电费。
工资总额不论是计入成本的还是不计入成本的,不论是以货币形式支付的还是以实物形式支付的,均应列入工资总额的计算范围。
工资总额由基本工资、绩效工资、工资性津贴和补贴、其他工资四部分组成。工资总额不包括病假、事假等情况的扣款。
(3)平均工资:是指在报告期内单位发放工资的人均水平。计算公式为:
2、统计范围
城镇地区非私营法人单位和统计上认定的视同法人单位的产业活动单位。具体包括国有单位、城镇集体单位、联营、股份制、外商投资、港澳台投资等单位。工资统计主要统计法人单位的就业人员,而个体就业人员、自由职业者等非单位就业人员不在工资统计范围内。
3、调查方法
根据国家统计局制定的《企业一套表统计调查制度》和《劳动工资统计调查制度》,对一套表法人单位采用全面调查的方法,对非一套表法人单位采用抽样调查的方法。
4、行业分类标准
工资统计的行业分类标准按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17)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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