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赣州市供销合作社机关工作人员学法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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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条:为进一步增强机关工作人员依法行政水平和知法、懂法、用法的能力,适应市委、市政府法治赣州及法治政府建设提出的各项任务和要求,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将市供销社机关工作人员学法工作形成制度。把学法内容作为机关工作人员统一学习的主要内容。学法时间每月集中一次,每次不少于2小时。

   第三条:对机关工作人员定期进行学法培训。除参加全市性学法培训外,社机关要定期组织学法培训活动,每半年集中一次脱产或半脱产培训,时间不少于12小时;法律知识学习是机关工作人员初任培训、任职培训的必训内容。

   第四条:开展形式多样的学法活动。可采取授课、专题研讨、法律咨询、法律问答、学法用法经验交流等方式,提高机关工作人员学法积极性。

   第五条:建立机关工作人员学法考评档案。对机关工作人员学法用法实施考评管理。由社机关秘书科负责考评工作,考评工作每半年一次,把学法考评情况记入个人学法档案。

   第六条:坚持机关工作人员学法考试。全面实行法律考试,将法律知识和考评、考试情况作为机关干部适任岗位、评优晋级的重要条件。学法考评分为优秀、合格、基本合格和不合格四个等级。

   第七条 :要坚持开展学法不合格培训制度。机关工作人员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要参加专门培训,培训时间不少于10个工作日。

   (1)长期不参加社机关组织的法律学习的;

   (2)参加法律知识考试不及格的;

   (3)经学法考评认定为法律素质不及格的;

   (4)在工作中出现错误或受到群众举报查实的;

   (5)不适应法律需要的其他行为。

    第八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2019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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