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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赣州市供销社机关考勤管理制度》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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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关各科室:

    根据2012年全市集中整治影响发展环境的干部作风突出问题活动的开展要求,为加强我社干部作风建设,进一步完善机关作风管理,我社完善了本社机关考勤管理制度,现予印发,望认真遵照执行。

                   

                                     0一二年五月三十日

 

 

赣州市供销社机关考勤管理制度

 

第一条 社机关全体干部职工都必须遵守机关纪律,除国家已经明确规定的公休节假日外,其他各种假都必须严格遵守请销假制度,不得无故旷工。

第二条 工作人员请假必须事先履行请假手续,经科室、分管领导同意后,报社主任批准。请假手续由社人事科存档。假满返岗时要及时到人事教育科销假,未经批准自行离岗或无故超假未归,一律按旷工处理。请销假批准权限为:

1、一般工作人员请假一天以内由本科科长批准,二天以上由分管领导批准,三天及以上由市社主任批准。

2、因公出差,开会凭领导签字或会议通知考勤。

3、机关副调研员、市社副主任需请假,由市社主任批准。

4、请病假一律凭医院诊断证明或病历,按批准权限办理。紧急情况,经主管领导批准,可事后补假条。

5、职工休年休假、探亲假应在休假前一个月提出申请,婚丧假,交接清有关工作手续,方可离岗。

第三条 机关工作人员休年休假、探亲假、婚丧假、产假期间,按国家规定工资福利待遇、奖金不变。

第四条 机关工作人员,参加工作满1年不满10年的,每年休假5天;满10年不满20年的,每年休假10天;已满20年的,每年休假15天。国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不计入年休假的假期。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享受当年的年休假

1、机关干部职工请事假累计20天以上者;

2、累计工作满1年不满10年的,请病假累计2个月以上者;

3、累计工作满10年不满20年的请病假累计3个月以上者;

4、累计工作满20年以上的请病假累计3个月以上者。

年休假在一个年度内可以集中安排,也可分段安排,一般不跨年度安排。

第五条 为保证工作的正常运行,全社机关工作人员必须按规定的时间上下班,不得迟到早退。

第六条 出勤考核

1、出勤考核实行分管行政工作社领导或秘书科抽查。

2、机关工作人员实行上下班考勤签到制度,上班时间迟到10分钟以上者作迟到一次计;下班提前15分钟以上者作早退一次计。

第七条 考勤中有以下情况者按如下条款执行:

1、月累计迟到或早退达三次的,罚款10元;

2、每月无故旷工1天者扣发两天工资,并写出书面检讨;连续旷工三天以上,不得享受年终奖金;对年度考连续无故旷工15天,或者一年内累计超过30天的予以辞退。

3、月请事假累计5天(不含)以上者,按天数扣发工资,请病事假累计超过考核年度半年的,不进行考核。

4、出勤考核中弄虚作假,一经发现查实,当事人和科室负责人都应扣除罚款100元,并作出书面检讨。

5、确因工作需要在法定节假日和双休日加班,并经分管领导批准的,可由本科安排在当月补休(特殊工种除外),不发加班工资。

6、工作人员必须保证工作时间,严禁无故外出,不得以办公事下基层为由办私事,一经发现按旷工处理,并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

7、出勤考核结果,年终由人事教育科汇总,按照条款规定抄告有关部门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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