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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做好住房公积金管理服务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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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做好住房公积金管理服务工作的通知
各办事处:
为贯彻落实中央、省、市关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决策部署,做好疫情防控期间住房公积金管理服务工作,切实维护缴存单位和职工权益,经市中心研究决定,现将有关管理服务措施和操作办法通知如下:
一、 切实提高思想认识,贯彻落实上级关于疫情防控工作的决策部署,落实落细疫情防控措施。各办事处要按照当地党委、政府和市中心的统一部署,做好服务大厅对外服务时间安排,合理安排人员值班、上岗。要加强对服务大厅和服务设施的清洁消毒,上岗工作人员做好个人防护。
二、 积极引导缴存单位和职工通过住房公积金综合平台网上大厅、“赣服通”、手机 APP 等平台办理业务。可实行预约办理和错峰办理,实现分时段合理分流,减少职工等待时间,减少人员聚集。
三、 优化提取办理流程,为缴存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提供便利。受疫情影响人员(包括因感染新型冠状肺炎住院治疗或隔离人员、疫情防控需要隔离观察人员、参加疫情防控工作人员以及受疫情影响暂时失去收入来源的人员,下同)办理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时,如果提供的资料时限超过规定
有效期的,可延长资料有效期至今年 6 月 30 日。
四、 切实保障受疫情影响人员的住房公积金贷款权益。1、 截止到今年 6 月 30 日,企业在疫情防控期间已申请缓缴(缓缴期限为 6 个月)并经市中心批准同意的,或企业未能及时缴存住房公积金并已补缴的,其职工申请住房公积 金贷款时,视同正常缴存,不影响职工住房公积金贷款资格。 超过缓缴期限的,按照现行政策执行。
2、 受疫情影响人员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业务时,如果 提供的资料时限超过规定有效期的,可延长资料有效期至今 年 6 月 30 日。
3、 受疫情影响人员未能正常还款的,可延后还款期至 今年 6 月 30 日,不作逾期处理,不作为逾期记录报送征信 部门,已报送的予以调整。
4、 住房公积金贷款有逾期的,必须在今年 7 月 1 日之 前结清逾期贷款本息。否则,按照现行政策计算罚息并将逾 期记录报送征信部门。
四、因受疫情影响,申请办理住房公积金提取或贷款业 务需要做资料时限延长(后)处理的,需申请人本人提供《承 诺书》,承诺本人在疫情防控期间,属于“因感染新型冠状肺 炎住院治疗或隔离人员、疫情防控需要隔离观察人员、参加 疫情防控工作人员或受疫情影响暂时失去收入来源的人员” 何类人员的相关说明。

五、 落实《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财政部 人民银行关于 改进住房公积金缴存机制进一步降低企业成本的通知》(建 金〔 2018〕 45 号)要求,对于受疫情影响导致生产经营困难 的企业按规定申请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和缓缴住房公
积金的,各办事处要尽快核实情况,并报市中心审批。

赣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2020 年 2 月 2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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