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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抵押登记费用改由办事处缴纳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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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抵押登记费用改由办事处缴纳的通知

 

机关各科室、各办事处:

根据赣州市行政审批局《督办函》之要求:住房公积金职工个人贷款的不动产抵押登记费用应由市中心各办事处缴纳。经市中心研究决定,自本通知下发之日起,不动产抵押登记费用不再由抵押申请人缴纳,改由各办事处缴纳。具体实施由各办事处与当地不动产登记部门联系协商。

特此通知

 

赣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20186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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