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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执行《关于进一步促进我市房地产市场持续平稳健康发展的通知》有关事项的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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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执行《关于进一步促进我市房地产市场

持续平稳健康发展的通知》有关事项的

通知

 

机关各科室,各办事处:

根据赣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促进我市房地产市场持续平稳健康发展的通知》(赣市府办发〔201739号)文件规定:调整住房公积金贷款和提取政策,购买二套住房的首付款比例不低于房价款的70%。现将我市住房公积金业务操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购买、建造、翻建和大修(以下简称“购(建)”)第二套住房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购买商品房(包含建筑面积在90平方米以下的,下同),贷款不得超过购房总价的30%;拆迁户购买拆迁安置房,贷款不得超过拆迁补偿协议(合同)差价(补交金额)的30%;购买二手房,贷款不得超过不动产权证登记交易金额(以交契税金额计算房屋总价)的30%或评估价格的30%;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贷款金额不得超过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登记的建筑面积(不动产权证书登记的住房面积)按每平方米450元计算该房屋的总价。

二、购(建)第二套住房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的:购买商品房,一次性提取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存储余额,不得超过购房总价的30%;拆迁户购买拆迁安置房,一次性提取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存储余额,不得超过拆迁补偿协议(合同)差价(补交金额)的30%;购买二手房,一次性提取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存储余额,不得超过不动产权证登记交易金额(以交契税金额计算房屋总价)的30%;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一次性提取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存储余额,不得超过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登记的建筑面积(不动产权证书登记的住房面积)按每平方米270元计算该房屋的总价。

三、本通知自2017717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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