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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调整住房公积金贷款政策的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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赣市公管委字〔201611

 

关于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调整住房公积金
贷款政策的批复

 

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你中心报来《关于调整住房公积金贷款政策的请示》(赣市公积金字〔201639号)收悉。为贯彻落实国家关于房地产市场政策调控因城施策、分类指导的精神,进一步促进我市房地产市场持续健康平稳发展,并防范住房公积金资金风险,经研究,同意调整住房公积金贷款政策,现批复如下:

一、提高贷款首付款的比例。缴存职工家庭首次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最低首付款比例为30%;对已使用过一次住房公积金贷款并已结清贷款的缴存职工家庭,再次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最低首付比例为40%

二、调整最高住房贷款额度。借款人夫妻双方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在赣州市中心城区范围内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最高额度由60万元调整到50万元,单方由50万元调整到40万元,或按计算公式计算可贷金额;在县(市)城镇范围内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最高额度由50万元调整到40万元,单方由40万元调整到30万元,或按计算公式计算可贷金额。

计算公式:每户可贷金额=借款人及配偶的缴存基数之和×50%×12×贷款期限(年)+借款人及配偶的住房公积金缴存余额。

      三、职工以购(建)房名义提取了住房公积金的或提前一次性还清住房贷款提取了住房公积金的(按月提取或按年提取除外),两年内不得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四、取消“父母以未婚子女名义购(建)房或未婚子女以父母名义购(建)房均可申请贷款或分别申请贷款”政策。
    五、同一套住房分别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贷款金额总计不得超过购房所在地的贷款最高额度。

六、延长个人征信采用期限。职工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时,本人及配偶任何一方的贷款或贷记卡,在近36个月内有连续3期或累计6期以上逾期记录(含年费)或准贷记卡透支超过180天以上记录的,不得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以上住房公积金贷款政策的调整,从下文之日起正式实施。

特此批复。

 

 

 

 

赣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

                                                               20161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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