赣市公管委字〔2016〕6号
关于进一步规范我市住房公积金缴存工作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赣州、龙南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市属、驻市各单位:
根据《住房公积金条例》和2016年4月13日召开的国务院常务会议精神,为进一步规范我市住房公积金缴存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凡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高于12%的,一律予以规范调整,不得超过12%。
二、2016年缴存基数及缴存额上、下限按《关于确定2016年我市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及缴存基数的通知》(赣市公管委字〔2016〕4号)文件执行。
三、企业因经营困难等原因,经企业职工代表大会或工会讨论通过,可向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提出书面申请降低缴存比例或暂缓缴存住房公积金。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经调查核实后,情况属实的同意企业降低缴存比例或暂缓缴存住房公积金。待企业经济效益好转后,再提高缴存比例或恢复缴存。
四、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必须严格按照通知要求,切实做好住房公积金缴存工作。
五、本通知自二〇一六年五月一日起执行。
2016年4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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