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装配式商品住房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
事项的通知
赣市公积金字〔2021〕1号
各办事处:
为推动我市装配式建筑健康有序发展,根据《赣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装配式建筑发展的实施意见》和《赣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进一步明确装配式建筑发展有关事项的通知》精神,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借款人在符合我市现行住房公积金贷款政策条件下,购买装配式商品住房可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二、对购买装配式商品住房的,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额度最高可上浮20%(不超过当地住房公积金贷款额度最高限额)。
三、经核实属装配式商品房后,按住房公积金贷款程序办理相关手续。
赣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2020年1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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