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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预准入有关事项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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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

预准入有关事项的通知

 

各办事处:

根据赣州市房地产管理局、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国土资源局和中国人民银行赣州市中心支行《关于规范商品房销售中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购房行为的通知》(赣市房字〔201816号)文件规定,经市中心研究同意,现将房地产开发企业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预准入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房地产开发企业办理预售许可证及商业贷款楼盘准入、备案时,应同时到各办事处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楼盘预准入手续,签订《赣州市住房公积金住房贷款预准入承诺书》。办事处必须认真审核房地产开发企业提供的各项资料(申报资料按现行政策规定提供,不包括《主体竣工验收报告》、《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和楼栋照片),并签署意见。

二、各办事处要积极跟踪了解预准入楼盘建设进展情况,并根据实际情况由房地产开发企业先预受理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申请资料,再交办事处预审核。在楼栋封顶竣工验收合格15个工作日内,办事处要督促房地产开发企业办理正式准入备案手续,并报市中心业务运转科、分管领导审核审批。

三、各办事处要加大《关于规范商品房销售中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购房行为的通知》文件精神的宣传贯彻力度,切实维护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平等的购房权益。

四、各办事处要积极与当地房管和不动产登记部门沟通协调联系,对商品房销售中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购房行为进行日常巡查,在3月底之前完成集中专项整治,同时将定期或不定期地进行抽查和“回头看”。对存在限制、阻挠、拒绝购房人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的房地产企业进行约谈通报、记录信用档案,责令其限期改正。情节严重者,将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严肃处理。

五、本通知自2018222日起实行。

 

 

 

赣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2018222

 

 


赣州市住房公积金住房贷款预准入承诺书

 

赣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办事处:

我公司现提出申请,将位于        县(市)           

        号(或地段)命名为              楼盘办理住房公积金住房贷款预准入手续,并做出以下承诺:

我公司承诺不得提高房屋销售价格、减少价格折扣或与商业贷款购房存在价格差异等任何形式增加购房限制条件或附加其他条件;不提高或变相提高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的首付比例;严禁要求或变相要求购房人签署自愿放弃住房公积金贷款权益的书面文件;积极配合提供购房人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过程中应由我公司提供的有关项目资料及企业资料。

 

 

房地产开发企业(盖章):

 

 

            办事处意见:同意预准入

                  (盖章):

    

                           

 

 

 

备注:本《承诺书》一式两份,房地产开发企业、办事处各执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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