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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赣州市建设工程消防技术专家库管理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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赣市建字〔202329

各县(市、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赣州经开区、蓉江新区行政审批局,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全市建设工程消防审验工作,切实加强赣州市建设工程消防技术专家库管理,强化专家履职,防范工作风险,提升工作效能,现将《赣州市建设工程消防技术专家库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赣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3612


赣州市
建设工程消防技术专家库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我市建设工程消防技术专家管理,充分发挥专家在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工作中的技术支撑作用,确保建设工程消防安全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以及《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住建部令第51号)、《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工作细则》(建科规20205)、《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做好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工作的通知》(建办科〔202131号)、《江西省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办法适用于我市建设工程消防技术专家含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专家库、建设工程消防验收现场评定专家库,以下简称专家建立、管理使用及专家库成员履职评价活动。  

第三条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以下简称市住建局)负责专家库日常管理开展专家库专家履职评价工作

第二章 专家库建立

第四条专家库建立遵循自愿申报、择优入库、严格管理、规范使用的原则,专家可以从科研机构、高等院校、设计单位、图审机构、社会团体以及消防技术服务机构中征集。

第五条入库专家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专家

1.政治立场坚定,拥护党的领导,坚决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无违法违规行为,具有良好的政治素质和职业道德

2.具有10以上相关工程设计工作经验,熟悉国家工程建设、消防安全有关政策、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有较高的工程建设、消防安全领域业务理论水平和专业技术分析鉴定能力

3.具有一级注册建筑师、注册公用设备工程师(排水、暖通、电气)等相关专业国家级注册资格的人员一级注册消防工程师

4.身体健康,年龄原则上不超过65岁。享受国务院、省政府特殊津贴的专家或者院士、博士生导师、国家和省工程勘察设计大师年龄不受此限制。

(二)建设工程消防验收现场评定专家

1.政治立场坚定,拥护党的领导,坚决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无违法违规行为,具有良好的政治素质和职业道德;

2.从事铁路、民航、化工、电力等建设工程设计、施工工作,具有高级工程师及以上职称和专业执业资格证书或具有相关专业中级及以上工程师职称和专业执业资格证书并具有15年及以上相关工作经验;

3.作为主责承办人或技术复核人承担消防设计审核、验收、火灾调查等工作,应具有10年及以上相关工作经验并具有中级及以上工程师职称的技术人员或一级注册消防工程师;

4.从事工程消防设计、审图、施工、技术服务等工作,应具有相关专业高级工程师职称和专业执业资格或具备建筑(一级)、给排水、暖通、电气、消防(一级)专业执业资格并具有10年及以上相关工作经验;

5.身体健康,年龄原则上不超过60岁。

第六条专家实行聘任制,每届聘期2年,采取个人自荐或单位推荐的方式,由市住建局审核并向社会公示后择优选聘。

第三章专家库的使用

第七条建设工程消防设计技术审查、消防验收现场评定原则上应使用专家库专家未入选专家库的人员不得参与消防设计审查验收主管部门(以下简称主管部门)组织的消防设计技术审查消防验收现场评定专家库专家不能满足求的,使用省级或国家级专家。

第八条从专家库中选取专家,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合法原则。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等有明确要求的,应当严格遵守;

(二)合理原则。根据工程项目情况和工作需要,公平、公正随机从相应专家库抽取相关专业的专家;

(三)回避原则。专家有下列规定情形之一的应当主动回避:

1.本人或者所在单位与项目及其参建单位存在隶属关系、直接经济利益关系或者其它利害关系的;

2.本人因违法违规从业行为正在接受调查的;

3.可能影响公正的其他情形。

第四章 责任、权利和义务

第九条专家责任

(一)加强建设工程消防知识学习,参与开展建设工程消防法律法规、政策、制度、技术规范的宣传、咨询、培训、指导等工作;

(二)协助主管部门拟定全市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工作规范性文件;

(三)协助主管部门开展建设工程消防设计技术审查、消防验收现场评定、消防备案抽查和“双随机、一公开”检查;

(四)参与行业内相关技术交流、调研活动;

(五)研究解决建设工程消防审验相关技术问题;

(六)承担主管部门委托的其他工作。

第十条专家权利

  (一)独立发表专家意见;  

  (二)提出工作意见和建议  

  (三)参加主管部门组织的业务学习交流;  

  (四)按照有关规定获取相应劳务报酬  

  (五)自愿退出专家库。

第十一条专家义务

(一)严格执行国家工程建设、消防安全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文件、技术标准;

(二)坚持公平、公正、科学、客观的工作原则,在消防设计技术审查或消防验收现场评定工作结束后,应当场签署相关意见及结论,对出具的书面意见、结论等负责;

(三)遵守国家和省、市有关保密规定,不得泄露商业秘密、工作秘密或其他需要保密的事项,评审论证和评定结果公布前不得泄露专家个人意见和专家组评审论证结论

(四)廉洁自律,不得索取或收受任何形式的馈赠,不得谋取其他利益,不得弄虚作假、徇私舞弊;

(五)每半年向市住建局提交一次工作履职报告。

第五章监督管理

第十二条市住建局对专家每年开展一次履职评价履职评价实行量化计分,每名专家年度初始分为100分。

(一)单个审验项目完成后,由主管部门和建设单位分别对所选取的专家从工作态度(20分)、执业水平(30分)、工作作风(20分)、廉洁纪律(30分)四个方面进行双向综合评价,形成双向综合评价分(详见附件1)。

(二)双向综合评价分为四个等次:优秀(90-100分)、良好(80-89分)、一般(70-79分)、差(0-69分)。根据评价等次履职评价进行加分,分别对应加1分、0分,扣3分,扣6分。

(三)违反赣州市建设工程消防技术专家“十不准”(详见附件2),发现一次,在履职评价分内扣10分;

(四)在省住建厅或市住建局“双随机、一公开”检查中,发现经消防设计审查合格或现场评定合格仍存在违反强规强条的,每1在履职评价分内相应专业专家5分;

(五)专家履职评价分情况每半年对外公布一次。

第十三条专家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予以解聘:

(一)年度内无正当理由3次不参加主管部门委派工作的;

(二)存在违法违纪行为的;

(三)身体状况不适应相关工作的;

(四)年度履职评价分60分以下的

(五)本人提出解聘请求的;

(六)其他应当予以移出专家库的情形。

第十四条专家应主动接受社会监督,专家因个人违法违规行为给有关单位造成损失的,由个人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五条国家、省对专家管理有新的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六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同时《赣州市建设工程消防验收现场评定专家管理规定(试行)》(赣市建〔202131号)自行废止。

第十七条本办法由市住建局负责解释。

附件:1.赣州市消防技术专家双向综合评价表

2.赣州市建设工程消防技术专家执业行为“十不准”


附件1

赣州市消防技术专家双向综合评价表

评价单位**建设单位/**县住建局

服务类型

¨建设工程消防设计技术审查     ¨建设工程消防验收现场评定

项目名称

***建设工程

项目地址

******

序号

技术专家

工作态度(20分)

执业水平(30分)

工作作风(20分)

廉洁纪律(30分)

综合得分

综合评价

(优秀、良好、一般、差)

1

***

20

30

20

20

90

优秀

2

***

良好

3

***

一般

4

***

5

***

良好

6

***

一般

7

***

优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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填表单位(签字/盖章):                                      

                                                          时间:          

  注:1.本着公平、公正的原则,对专家的工作态度、执业水平、工作作风、廉洁纪律等开展综合评价;2.综合得分90-100分,综合评价为优秀,综合得分80-89分,综合评价为良好,综合得分70-79分,综合评价为一般,综合得分小于等于69分,综合评价为差。3.建设单位在结束消防设计技术审查/消防验收现场评定后现场填写评价表格,并交由主管部门留存,主管部门在项目办结消防审验手续后填写评价表格,并按要求上报市住建局。4.综合评价优秀、良好、一般、差分别对应专家个人计分加1分、不扣分、扣3分、扣6分。

附件2

赣州市建设工程消防技术专家执业行为

“十不准”

一、不准违反法律法规及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开展消防设计技术审查和消防验收现场评定工作;

二、不准参与由本人或本人所在单位参与设计、施工、建筑消防设施检测、消防过程咨询服务的工程项目的消防设计技术审查及消防验收现场评定工作;

三、不准在被主管部门随机抽选中后无正当理由推脱拒绝开展工作;

四、不准利用专家身份故意刁难服务对象(企业)、谋取私利;

五、不准收取劳务报酬以外的其他费用;

六、不准在主管部门组织的消防设计技术审查与消防验收现场评定的过程中无故迟到早退,无故缺席,不配合主管部门开展工作;

七、不准未经项目属地主管部门同意,私自向外界透露消防审验工作信息;

八、不准在消防设计技术审查及消防验收现场评定工作结束后,未当场签署具体意见和结论;

九、不准仅以图片视频整改、整改回复报告代替现场复审复验;

十、不准在开展消防设计技术审查及消防验收现场评定工作中服务态度恶劣,工作敷衍了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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