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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赣州市城市管理局抽调工作人员管理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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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赣州市城市管理局抽调工作人员

管理办法》的通知

局机关各科室,局属各单位,直属各大队:

为进一步规范局系统抽调工作人员管理工作经局党政联席会议研究同意,现将赣州市城市管理局抽调工作人员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学习并抓好贯彻落实。

赣州市城市管理局

201872

赣州市城市管理局抽调工作人员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局系统抽调工作人员管理落实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根据干部人事工作有关管理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办法所称抽调指局系统以抽调、借用、挂职或挂职锻炼、跟班学习、帮助工作等形式,抽调科级及以下工作人员。

第二章 抽调原则

第三条  本着控制数量、严格审批、规范管理的原则,确因工作需要抽调工作人员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申请抽调工作人员:

(一)完成阶段性工作任务,人员严重不足的;

(二)职能调整,工作量大,人员严重不足的;

(三)岗位出现空缺,人员不能及时到位,影响工作的;

(四)承担突发性、临时性工作任务,需要抽调人员的;

(五)其他工作需要抽调人员的。

第四条  除市委、市政府等专项工作,或经市委、市政府等批准成立的市直临时专项工作机构由市委组织部发函(通知)抽调人员等情况外,局系统工作人员原则上不抽调到系统外单位。局系统科级干部原则上职岗相配。

第五条  抽调人员要求政治素质好,工作能力强,现实表现优秀,遵纪守法,作风正派。抽调到专业性较强的工作岗位的人员需有相关学历或职称。关键岗位、涉密岗位原则上不使用抽调干部。

第六条  抽调期限以完成相应工作为限,抽调、借用、挂职锻炼等,除有明确规定外,原则上不得超过1年;跟班学习、帮助工作原则上不超过3个月。如因工作需要,确需延长抽调时间的,应至少提前5个工作日重新办理抽调手续。

第三章 抽调程序

  抽调工作人员必须履行书面审批程序。局系统单位之间抽调工作人员、局属单位内部抽调科级干部、局系统工作人员抽调到系统外单位以及从局系统外单位抽调工作人员,必须按以下程序事先报局党委同意:

(一)局系统单位之间抽调工作人员程序:抽调科室(单位)填写抽调人员申请表并报局分管业务领导同意征得被抽调人员所在科室(单位)同意→报局党委同意→办理抽调手续

(二)局属单位内部抽调科级干部程序:单位研究后提出书面申请→报局党委同意→办理抽调手续

(三)局系统工作人员抽调到系统外单位程序:市委组织部等上级部门抽调函(通知)明确了被抽调人员名单的,市局通知被抽调人员所在科室(单位)按上级要求执行。市委组织部等上级部门抽调函(通知)未明确具体被抽调人员名单的,局人事教育科提出初步建议报局党→根据局党委意见,人事教育科通知被抽调科室(单位)提出抽调人员名单报局党委同意报市委组织部等部门办理抽调手续;或者,局人事教育科提出初步建议报局党委同意报市委组织部等部门办理抽调手续。

(四)局系统从系统外单位抽调工作人员程序:用人科室(单位)提出书面申请并报局分管业务领导同意报局党委同意征得被抽调人员所在单位同意报市委组织部等部门办理抽调手续。

第八条  抽调期限不满3个月的,逐级书面报局主要领导审批;抽调期限3个月及以上的,提交局党委会议研究。局属单位内部抽调科级以下人员由各单位自行审批、报市局备案(每季度报告一次总体情况,每月5日前报上月抽调变化情况)。

第四章 抽调人员管理

用人科室(单位)负责抽调人员日常管理。抽调人员应自觉服从组织安排,严格遵守用人单位各项规章制度,认真完成工作任务,对不服从组织安排以及违反有关规定、玩忽职守造成不良影响的,视情节给予相应处理。

第十条抽调人员抽调期间不再承担原单位工作任务,人事关系、工资福利、职称评聘等保留在原单位不变。原单位在提拔使用干部、职称评聘、年度考核等方面,应公平公正对待抽调人员。

第十 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用人科室(单位)填写终止人员抽调申请表,按程序报局党委同意后,安排抽调人员交接工作并按时返回原单位工作

(一)抽调期满,未办理继续抽调手续的;

(二)工作任务提前完成,不再需要继续抽调;

(三)原单位工作需要,无法继续从事抽调工作;

(四)抽调人员个人原因,无法继续从事抽调工作;

(五)抽调人员违反用人单位劳动、工作等纪律致使无法正常开展工作的;

(六)抽调人员因其他原因,不适合继续抽调的。

对抽调期限3个月及以上的人员,终止抽调时,用人科室(单位)要根据其表现情况,向原单位出具书面抽调期间鉴定材料。

第十二条  原单位要妥善安排返回单位抽调人员的工作。抽调人员已确定返回原单位工作但未能按时返回的,按旷工处理,属用人科室(单位)导致的同时追究用人科室(单位)领导的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三条  局人事教育科负责抽调工作日常管理,并对出现的问题进行调查核实、提出处理意见报局党委。

第十上级有明文规定或与相关法律法规有冲突的,不受此办法限制。

十五 办法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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