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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赣州市城管局企业失信信息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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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赣州市城管局企业失信信息

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局属各单位,局机关各科室、局各直属管理(执法)大队:

现将《赣州市城管局企业失信信息管理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赣州市城市管理局

                 2016818

 

 

赣州市城管局企业失信信息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企业信用行为,倡导诚实信用,加大失信惩戒力度,推动全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根据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西省企业信用行为联合激励与惩戒暂行办法的通知》(赣府厅发【201580号)、《中共赣州市委关于全面推进法治赣州建设的意见》(赣市发【201418号)、《赣州市企业信用行为联合激励与惩戒实施细则》(赣市府办发【201614号),制定本管理细则。

第二条 本管理细则所称企业,是指经过工商注册登记的从事生产、经营和服务活动的各类经济组织。

本管理细则所称企业信用行为,是指企业在生产、经营、服务活动中被本局依法认定形成信用信息记录的行为。

第三条 本市中心城区从事生产、经营、服务活动的企业,必须模范遵守城市管理相关制度规定,其失信行为的管理适用本管理细则。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条 本管理细则所称失信行为,是指企业在生产、经营、服务活动中被本局依法予以认定形成失信记录的行为。企业对其失信信息享有知情权、异议权、救济权。

第五条 局属各单位、局机关各科室、局各直属管理(执法)大队在职责范围内负责对企业的信用行为进行认定,其中管理类失信信息上报局行政审批服务科,处罚类上报局执法督查科,汇总后由局行政审批服务科按程序负责相关信息录入工作。

第二章 失信行为认定与惩戒

第六条 本局以赣州市中小企业信用信息服务平台及江西省企业信用监管警示系统(赣州)不良信息记录和本管理细则规定的失信行为等级认定标准为依据,对所涉及企业的失信行为依法予以认定。

企业失信行为分为一般失信行为、较重失信行为和严重失信行为三个等级。

第七条 一般失信行为包括:

(一)被处500元以下罚款行政处罚的;

(二)在赣州市主城区规划区内国有土地上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进行建设的;

(三)未经许可擅自开挖城市绿地、道路的;

(四)过度修剪城市树木,造成城市树木枯死或严重损伤的;

(五)擅自改变城市绿化用地使用性质100㎡以下的;

(六)违反《城镇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管理办法》,未取得排水许可,向城镇排水设施排放、倾倒剧毒、易燃易爆物质、腐蚀性废液和废渣、有害气体和烹饪油烟的,立即得以改正的:

(七)其他依法认定的一般失信行为。

第八条 较重失信行为包括:

(一)被处500元(含)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行政处罚的;

(二)未经许可擅自设置户外广告和临街立面、二楼以上公司(企业)名牌,经城管执法部门书面通知整改,在通知期限内未整改到位的;

(三)未经批准擅自移植城市树木的;

(四)擅自改变城市绿化用地使用性质100-300㎡(含100㎡)的;

(五)擅自临时占用城市绿地面积100-500㎡的;

(六)未按申请时限恢复临时占用城市绿地面积100-500㎡的;

(七)未经批准擅自重截古树名木及大树,以及其他严重危害古树名木、大树生长行为的;

(八)违反《城镇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管理办法》,未取得排水许可,有下列行为之一,首次警告并限期整改,在规定时限内完成整改到位的:

1.向城镇排水设施排放、倾倒剧毒、易燃易爆物质、腐蚀性废液和废渣、有害气体和烹饪油烟的;

2.堵塞城镇排水设施或者向城镇排水设施内排放、倾倒垃圾、渣土、施工泥浆、油脂、污泥等易堵塞物的;

3.擅自拆卸、移动和穿凿城镇排水设施的;

(九)在政府采购、招标投标、行政许可、市场准入、资质审核等事项提供虚假材料、弄虚作假的;

(十)无正当理由拒绝接受本局依法检查;在本局实施监督检查时,拒绝提供有关资料或者转移、隐匿、篡改、毁弃原始记录、凭证以及其他相关资料证据的;

(十一)本局在强制执行时,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但延迟履行或部分履行法定义务的;

(十二)其他依法认定的较重失信行为。

第九条 严重失信行为包括:

(一)被处2万元(含)以上罚款行政处罚的;

(二)1年内因同一类违法行为受到两次以上行政处罚的;

(三)未经许可擅自设置户外广告牌以及在临街立面二楼以上安装公司、单位(企业)名牌,拒不执行城管执法部门行政处罚决定,由城管执法部门实施行政强制拆除的;

(四)在赣州市主城区规划区内国有土地上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进行建设,经下达执法文书后,继续实施违法行为的;

(五)在赣州市主城区规划区内国有土地上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进行建设,且未按要求进行整改或拆除的;

(六)擅自改变城市绿化用地使用性质300㎡以上(含300㎡)的;

(七)擅自临时占用城市绿地面积500㎡以上(含500㎡)的;

(八)未按申请时限恢复临时占用城市绿地面积500㎡以上(含500㎡)的;

(九)未经批准擅自移植、砍伐古树名木及大树的;

(十)违反《城镇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管理办法》,未取得排水许可,有下列行为之一,首次警告后在限期内未予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

1.向城镇排水设施排放、倾倒剧毒、易燃易爆物质、腐蚀性废液和废渣、堵塞城镇排水设施或者向城镇排水设施内排放、倾倒垃圾、渣土、施工泥浆、油脂、污泥等易堵塞物的;

2.擅自拆卸、移动和穿凿城镇排水设施、擅自向城镇排水设施加压排放污水的;

(十一)未经批准擅自拆除环境卫生设施或者未按批准的拆迁方案进行拆迁的;

(十二)其他依法认定的严重失信行为。

第十条 失信行为惩戒措施按《赣州市企业信用行为联合激励与惩戒实施细则》第十五条、第十六条和第十七条规定进行处理。

第三章 信用修复

第十一条 存在失信行为记录的企业,主动纠正失信行为,未再发生被形成失信行为记录事由的,可以向对企业失信行为和失信等级作出认定的局属各单位、局各直属管理(执法)大队提出信用修复申请,并提供相关证据。

第十二条 局属各单位、局各直属管理(执法)大队应在收到信用修复申请后15个工作日内完成企业整改情况核查并提出书面处理意见。

对已经整改到位的企业,局属各单位、局各直属管理(执法)大队将情况报送本局,经审核后向市信用牵头部门出具信用修复说明。

第十三条 信用修复后,信用报告中真实的未过期的不良信用记录继续保留至披露期限终止。

第四章  异议处理

第十四条 企业对失信行为认定有异议的,可由企业法定代表人或委托经办人向作出认定的局属各单位、局各直属管理(执法)大队申请异议处理。

按照“谁决定、谁负责”的原则,局属各单位、局各直属管理(执法)大队应当自受理异议处理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作出异议处理决定,并将处理结果向提出异议申请的企业作出书面答复。异议信用记录与实际情况不一致的,应当及时更正。与实际情况一致的,不予变更。

由于信用记录错误导致失信行为认定不准确,致使企业受到惩戒或过重惩戒的,原认定失信记录的局属各单位、局各直属管理(执法)大队应及时将信用记录更正结果告知实施惩戒的行政机关。

第十五条 局属各单位、局各直属管理(执法)大队接受企业信用记录的异议申请后,必须上报局行政审批服务科和执法督查科,对已发布的异议信用记录予以标注,并与企业信用记录提供者核对。企业信用记录提供者应自被告知之日起10各工作日内出具书面意见,并附佐证材料。

第十六条 企业对异议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十七条 异议处理期间,不影响失信行为记录的公示和处理。

第十八条 局属各单位、局各直属管理(执法)大队不得无故拒绝企业提交异议申请。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十九条 本局应加强企业信用信息系统建设,整合本系统内的信用信息,依法将企业失信信息及时、准确、完整地录入信用信息管理系统,并依照本细则认定其守信和失信程度。

第二十条 局属各单位、局机关各科室、局各直属管理(执法)大队应根据本细则的规定和市信用牵头部门的相关要求,依法及时向局行政审批服务科和局执法督查科提供企业信用信息,并对所提供信息的真实性负责。局行政审批服务科接收到企业信用信息后,应及时将企业信用信息录入赣州市中小企业信用信息服务平台及江西省企业信用监管警示系统(赣州)。

第二十一条 人民法院与本局建立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实时报送机制后,我局应积极配合,做好信息的接收、反馈工作。同时加强信用信息制度建设和人员培训,建立健全和完善失信行为投诉举报制度,接收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投诉举报,并负责投诉举报的受理、调查和反馈。

第二十二条 违反本管理细则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并造成国家损失、侵害企业合法权益等严重后果的,要依法追究相关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一)提供错误信用记录的;

(二)对失信行为认定失信记录错误不改,经企业提出异议申请不予审核修改的。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管理实施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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