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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自然资源厅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农用地转用及土地征收环节土壤污染防治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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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县(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赣江新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

为认真落实《江西省土壤污染防治工作方案》,进一步强化土壤污染防治工作,现就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方面相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市、县(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加强建设用地报批、生态红线和土地规划调整修改等工作之间的衔接,科学设置建设用地布局。

二、各市、县(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报批环节的土壤污染监管。在用地报批前通过污染地块信息系统查询相关地块的土壤环境质量状况,并将核查情况在市、县政府出具的“关于征地程序、补偿安置及社保落实情况的说明” 中进行反映。对属于疑似污染地块或污染地块的,需由环境保护部门出具书面回复意见。

三、各市、县(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要强化土地征地实施环节的土壤污染监管。对已取得用地批复,但未实施征收的用地,查询发现属于疑似污染地块或污染地块的,各市、县(区)自然资源部门要在当地政府的领导下,积极配合有关部门对有关地块进行治理修复,在环境保护部门未出具相关意见前严禁供地。对符合相应规划,环境保护部门明确了用地土壤环境质量意见的,根据意见进行供地。

江西省自然资源厅办公室

2019年3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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