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赣州市供销合作社关于加强行政调解工作的实施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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充分发挥行政调解的功能与作用,有效预防和化解社会矛盾,促进供销合作社系统经济发展和社会和谐稳定,经研究,现就我社关于加强供销行政调解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方案

 一、充分认识加强行政调解工作的重要意义

   行政调解是由行政机关主持或主导,依据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主要以行政争议和民事纠纷为对象,在查清事实和理清责任的基础上,对争议和纠纷当事人进行说服劝导,促其通过协商和互谅互让,化解争议和纠纷的活动。加强行政调解工作,是密切党和政府与人民群众联系、增进社会和谐的重要途径,是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加快建设法治政府的迫切需要。当前,我供销系统处于科学发展、改革崛起的关键时期,社会结构和利益格局深刻调整,社会矛盾化解面临许多新情况、新问题,必须积极运用调解手段,促进矛盾纠纷有效解决。我们要从改革发展稳定的大局出发,充分认识新时期加强行政调解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把加强行政调解工作作为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新举措,作为化解社会矛盾、创新社会管理的新方法,摆在更加重要的位置,进一步加大力度,提升水平,发挥其更大的作用。

 二、行政调解工作目标、范围、原则和程序

(一)行政调解的工作目标

供销合作社行政调解是指供销社行政机关在履行行政职权过程中,对与本机关行使行政职权有关的各类争议纠纷,以法律、法规、规章及政策为依据,以当事人自愿为前提,在查清事实和厘清责任的基础上,对行政争议和民事纠纷通过说服劝导,促使当事人平等协商、互谅互让,达成调解协议,快速解决争议纠纷的活动。工作目标是:通过建立完善的供销行政调解组织网络,畅通供销行政调解渠道,并与人民调解、司法调解有机联动,妥善解决矛盾纠纷,提高调解质量和调解成功率,将行政争议化解在基层,化解在萌芽状态,充分发挥供销行政机关在调解矛盾纠纷、化解社会矛盾和维护社会和谐稳定方面的积极作用。

二)行政调解的范围。

主要包括:供销行政机关或者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之间产生的行政争议;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之间产生的依法由行政机关调解的民事纠纷。

)行政调解的原则。

1自愿原则。充分尊重各方当事人意愿,不得强迫当事人接受调解方式或调解结果。

2合法原则。遵循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的规定,不得损害国家利益、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

 3公平公正原则。兼顾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平等协商处理利益纠纷,体现公平正义。行政机关作为当事人一方时,与行政相对人的地位平等。

   4注重效果原则。要提高工作效率,简化调解程序,促成双方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化解社会矛盾纠纷,实现定纷止争、案结事了。

)行政调解的程序。

根据案情复杂和调解难易程度,行政调解工作可分为简易程序和一般程序。对于案情简单、当场能够解决的争议纠纷,适用简易程序,行政机关可以当场制作行政调解书,并交付当事人。案情复杂、当场不能解决的争议纠纷适用一般程序。一般程序通常应包括以下几个步骤:

1、启动。行政调解启动可以由一方当事人申请,也可以由供销行政机关依职权提出,但须征得当事人同意。一方当事人不同意调解的,是复议案件的,恢复复议程序;是其他纠纷的,恢复其他处理程序。

 2受理。收到行政调解申请后,供销行政机关应应及时决定是否受理并告知当事人。两个以上行政机关收到同一行政调解申请的,由具有相关管理职能的行政机关受理;属于两个以上行政机关有权管辖的,由最先收到行政调解申请的行政机关受理。

 3调解。行政机关受理行政调解后,应及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遵循的程序及相关事项。在查明事实,分清责任的基础上,分析并归纳各方争议的焦点,依据法律、法规、规章及有关政策,对当事人进行说服、劝导,引导当事人消除争议,达成调解协议。行政机关主持调解工作时,可邀请当事人所在的基层组织以及其他与案件有关的社会力量参加调解;重大、复杂、群众关注度高的争议纠纷,可邀请相关专家参加调解,保证调解的中立性和客观性。对争议纠纷基本事实有异议的,行政机关可采取听证、现场调查等方式调查取证。

 调解达成协议的,行政机关应制作行政调解书。行政调解书内容包括当事人申请调解事项、查证的事实、调解结果、双方当事人的签名或盖章等;行政调解书应加盖调解机关印章或行政调解专用章。对在规定时限内达不成调解协议或一方当事人不愿意继续调解的,行政机关应当制作终止行政调解决定书,并交付当事人。行政机关终止行政调解的,应依法作出处理或引导当事人通过行政复议、仲裁和诉讼等渠道解决。

 三、行政调解工作的职责分工与保障

(一) 健全机构,加强领导。

为加强行政调解工作领导,市社日前调整了市供销合作社行政调解工作领导小组,市社党委书记、主任罗红梅担任组长市社其他班子成员及副处级干部担任副组长市社党办、秘书科、合作指导科、经营管理科、人事科负责人为成员下设市社行政调解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办公室设在秘书科,负责行政调解的组织协调和日常牵头等工作。

明确责任,分级负责。

机关、直属企业是行政调解的主体,要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将供销行政调解工作抓实抓好。市社直属企业的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行政调解工作的第一责任人,要亲自指导协调化解重大争议与纠纷,合力做好行政调解工作,研究解决存在的困难和问题。要严格考核问责,对工作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进行表扬;对组织不得力、工作不落实、责任不到位的,进行通报批评并限期整改;对因工作敷衍塞责导致发生严重影响社会稳定事件的,要实行责任倒查,严格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三)建章立制,依法调解。

根据市社系统特点和要求,建立行政调解立案受理、调查取证、主持调解、文书送达和案卷管理等制度,确保行政调解工作依法、规范和有序推进。对调解不成的矛盾纠纷,应及时告知、引导当事人通过仲裁、诉讼等渠道解决。

(四)加强沟通,搞好衔接。

市社系统要积极加强与人民调解、司法调解组织的协调配合,建立健全衔接机制,优化、整合调解资源,实现“三大调解”优势互补。

市社系统要站在维护系统全面稳定大局的高度,切实增强责任感和紧迫感,不断推进和深化行政调解工作,共同努力使行政调解工作取得新实效、实现新突破,为深化供销合作社综合改革营造和谐稳定的社会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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