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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供销合作社庄稼医院科技服务示范项目管理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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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章 总   

  第一条  为加强对全国供销合作社庄稼医院科技服务示范项目的管理,保证项目的顺利实施,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财政部对项目管理的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庄稼医院科技服务示范项目重点支持全国供销合作社系统庄稼医院按照有关科技规范、标准,为农民提供信息咨询、新技术推广、良种引进、测土配方施肥、生产管理、病虫害防治、农机具应用、农产品加工和物流、生态环境保护等科技服务,以提升庄稼医院组织管理、建设水平和服务质量。

  本办法中庄稼医院指由供销合作社、农民专业合作社、企业建立的,组织庄稼医生、专业技术人员,开展农业生产资料供应、科技服务活动的机构和场所。

  第二章 庄稼医院科技服务示范项目申报条件

  第三条 庄稼医院所在地人民政府重视发展农业生产资料经营网络和健全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支持供销合作社组织开展为农科技服务和庄稼医院建设,推动农业科技成果转化,并有相应的农业科技、企业发展等方面的政策和经费支持。

  第四条 申请科技服务示范项目的庄稼医院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申请单位为举办庄稼医院的供销合作社、供销合作社领办的农民专业合作社、企业等单位,应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申请单位为企业的年销售收入要达到5000万元以上,且供销合作社或所属全资单位持股比例不低于34%

  (二)申请单位具有健全的财务管理机构,严格的内部控制制度和合格的财务管理人员,会计独立核算;

  (三)申请单位财务状况良好,具有充足的资金用于科技服务示范项目建设,技物结合科技服务平台持续运营两年以上,建立了地情系统,为服务区域内的可耕种土地建立起完整动态的地情档案(要求提供地情分析报告);

  (四)庄稼医院具有较好的物流配送、科技服务设施,科技服务人员应具有相关专业学历或庄稼医生等职业资格,具有较好的农资农化服务基础,带动农户数量较多,具备基本的科技服务设施与条件;

  (五)庄稼医院配备专门咨询电话,每年提供1000人次以上的电话服务(要求提供电话记录),每年免费发放5000册以上的科技服务手册(要求提供科技服务样册及发放记录);定期举办科技服务讲座,每次参加人员100人次以上(要求提供讲义、参加人员记录及教师信息),为农民提供农业新技术、新品种、新产品的推广与示范等科技服务,每年无偿提供科技服务或咨询2000人次以上(要求提供服务记录);

  (六)庄稼医院应有明确的科技服务示范计划,并与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以下简称总社)科技教育部签定《全国供销合作社庄稼医院科技服务示范任务合同书》,建立并实施科技服务信息发布制度,定期(每周或每月)通过网络、报刊、电视等媒体发布科技服务信息。

  第五条 满足以下条件之一的可优先立项

  (一)已形成现代化的农业生产资料连锁经营网络;

  (二)已建立与庄稼医院配套的科技培训教育基地、农业技术推广基地;

  (三)已带动发展农业生产资料购销、植物保护、科技服务等方面农民专业合作社,开展规模化植保服务,为农民节支增收成效显著。

  第三章 庄稼医院科技服务示范目标与任务

  第六条  庄稼医院科技服务示范的目标是:

  (一)庄稼医院建设水平显著提高,硬件设施设备能够满足科技服务需求,建成功能齐全、规范化的庄稼医院;

  (二)庄稼医院的组织与管理效率明显提高,取得良好的经济、社会和生态效益;

  (三)农业生产资料流通的组织化和标准化程度大幅提高;

  (四)庄稼医院科技服务助农增收效果显著,带动农户的科技兴农意识与生产技能明显提高。

  第七条  庄稼医院科技服务示范的主要工作任务是:

  (一)因地制宜,分类指导,组织开展为农科技服务、信息咨询、技术培训,组织实施农业技术推广,建立科技示范基地,完成《全国供销合作社庄稼医院科技服务示范任务合同书》各项任务目标;

  (二)建立必要的管理机构,每个庄稼医院应配备3名以上具有职业资格的庄稼医生或相关专业学历的科技服务人员;

  (三)建立健全科技服务管理体系,完善管理制度,确保通过项目验收;

  (四)按要求安装庄稼医院科技服务管理信息系统,如实提供相关统计信息,总结科技服务经验与成果,充分发挥示范带动作用;

  (五)其他科技服务。

  第四章 庄稼医院科技服务示范项目的管理

  第八条  总社科技教育部负责对全国供销合作社庄稼医院科技服务示范项目进行布局、立项审批、检查、考核和验收;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供销合作社(以下简称省级供销合作社)负责对庄稼医院科技服务示范项目进行初审、推荐、指导和监督检查。

  第九条  庄稼医院科技服务示范周期为1年,总社对于批准立项的庄稼医院给予经费支持,资金额度根据年度预算资金安排情况确定。支持经费专款专用,按照国家有关财务会计制度规定核算和管理,不得违反规定、弄虚作假、截留、挪用补助资金。

  第十条  庄稼医院科技服务示范项目的申报与立项

  (一)满足申报条件的庄稼医院应提供申请报告,填写《全国供销合作社庄稼医院科技服务示范任务合同书》(见附件),报省级供销合作社。申请报告主要内容包括:

  1、庄稼医院项目单位资质证明,包括各类证照复印件;

  2、项目单位基本情况、经审计的上一年财务报表和实施该项目的条件;

  3、庄稼医院科技服务示范的任务目标;

  4、科技服务主要内容和特色;

  5、项目本期发生的投资(支出)情况;

  6、项目预计实现的经济、社会、生态效益。

  (二)省级供销合作社应组织业务处室与财会部门对申请单位提交的申请报告和任务合同书进行初审,并提出审查意见。

  (三)省级供销合作社将初审通过的申请报告和任务合同书,正式上报总社科技教育部。

  (四)总社直属企业事业单位、行业协会可直接向总社科技教育部提出申请。

  (五)总社科技教育部会同财会部开展对项目的审查和评审,通过的项目予以立项。

  第十一条 各省级供销合作社负责对本省获得总社立项的庄稼医院按本办法的要求进行监督检查,指导其按期完成科技服务示范任务;总社直属企事业单位、行业协会承担的项目由总社科技教育部负责监督管理。

  第十二条 庄稼医院科技服务示范项目验收

  (一)项目期满,圆满完成任务合同书规定的科技服务示范内容的庄稼医院可申请验收。如有特殊情况,不能按时验收的,应于项目期满前两个月提出延期验收申请,经总社科技教育部批准的,可延期验收。

  (二)省级供销合作社负责对庄稼医院科技服务示范项目验收报告的初审,经省级供销合作社初审符合验收条件的,由省级供销合作社提出初审意见并向总社科技教育部提交验收申请。

  (三)总社直属企业事业单位、行业协会承担的庄稼医院科技服务示范项目满足验收条件的,可直接向总社科技教育部提出验收申请。

  (四)总社科技教育部在收到验收申请文件30个工作日内提出是否批准验收的意见,并通知省级供销合作社和科技服务示范庄稼医院。

  (五)总社科技教育部会同总社有关部局、省级供销合作社组成项目验收组以实地检查的方式进行项目验收。

  (六)验收合格的科技服务示范庄稼医院,总社将授予“全国供销合作社科技服务示范庄稼医院”称号,有效期为2年。验收不合格或在项目执行期间组织实施不力,经费使用不当和未完成规定项目内容的,要限期整改。整改仍不能满足要求,取消科技服务示范资格,公告并收回相关补助经费。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总社科技教育部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全国供销合作社庄稼医院科技服务示范任务合同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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