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赣州市供销社进一步完善“一把手”不直接分管人事、财务、基建工作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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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建立健全教育、制度、监督并重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实施纲要》,进一步规范“一把手”权力的运行,强化“一把手”权力的监督制约,预防腐败现象的发生,根据《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的有关规定和上级有关精神,实行单位“一把手”(主要负责人)不直接分管人事、财务、基建(以下简称“三不直接分管”)工作制度,特提出如下意见。

  一、实行一把手“三不直接分管”制度,建立“副职分管、正职监管、民主监督、集体决策、公正公开”的工作机制,使决策、执行、监督等权力相对分离,形成相互制约、相互监督的工作制度和权力约束机制。

  二、健全和完善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制度。分管人事、财务、基建、物资采购工作的副职,由“一把手”提名人选,班子集体研究确定。凡属人事管理、大额资金使用、基建工程、大宗物资采购等要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的原则,由集体讨论作出决定,保证决策科学、民主。

  三、不直接分管人事。工作实行领导班子集体决策,干部选拔任用和人事调配工作严格按照《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和《公务员法》的规定执行,防止“一把手”在人事工作中“一言堂”现象的发生。“一把手”不得临时动议讨论或个人决定干部呈报、任免,不得在讨论人事会议上首先表态作导向发言,对干部的推荐选拔、任用实行领导班子会议票决制度、让权力在阳光下运作。

  四、不直接分管财务,分管领导负责签批支出报告和报销单据,单位大额支出及固定资产处置需集体研究,对单位财务运行情况,分管副职要定期向全体班子成员报告,及时向全体干部职工公开公示,接受民主监督。

  五、不直接分管基建,单位重大工程建设项目的决策,要召开主任会,举行听证会,评估后出具报告,由市供销社班子集体审核,并履行建设部门规定的招标程序和手续。一把手不得以任何形式干预和插手工程项目的招投标工作。

  六、单位“一把手”是落实本意见的第一责任人,要按照要求认真贯彻执行“三不直接分管”制度。“一把手”不直接分管人事、财务、基建工作但仍然是第一责任人,要切实加强领导和监管,既要分权、制权,又要防止监督失控。分管人事、财务、基建工作的副职,要增强廉洁自律意识,慎重用权,主动接受监督。市供销社纪委负责监督检查,及时向市纪委监察局报告“一把手”落实“三不直接分管”制度情况。

  本意见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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