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赣州市供销社“一把手”重大事项末位表态议事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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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条 为了贯彻落实民主集中制原则,加强对党政领导干部权力的监督和制约,依据《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市供销社机关、直属各单位“一把手”。

  第三条 市社机关和直属各单位研究决定重大事项,“一把手”要广泛听取班子成员的意见,保障班子成员的民主权利,实行民主决策,不得首先表态、个人拍板决定重大事项。

  第四条 重大事项决策“一把手”末位表态的范围:

  1、涉及干部人事的推荐、任免、调整、奖惩,机构、编制的变动和确定,人才引进、使用的确定;

  2、财务收支预算安排,大额资金使用,大宗物资采购事项的确定;

  3、建设项目的立项审批、招投标,企业资产处置;

  4、社会热点问题的处置;

  5、其他容易发生腐败和不正之风的问题。

  第五条 重大事项必须召开会议集体研究决定,并形成详细的会议记录。

  第六条 班子成员要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增强全局意识,个人服从组织,少数服从多数,自觉维护班子的团结和统一,以对党和人民高度负责的态度,积极发挥班子成员的作用,充分发表个人意见,促进对重大事项的正确、科学决策。

  第七条 对于规避或不执行规定的“一把手”,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或警示训诫。对于由于“一把手”个人专断,造成严重后果的,将报纪检部门按照《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追究其责任。

  第八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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