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赣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供销合作社改革发展的实施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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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市属、驻市各单位:

  为了全面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快供销合作社改革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940号)和《江西省人民政府转发国务院关于加快供销合作社改革发展若干意见的通知》(赣府发20107号)精神,加快我市供销合作社的改革发展,充分发挥其在建设现代农业,完善商品流通体系,活跃农村流通,拉动农村需求,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中的作用,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充分认识加快供销合作社改革发展的重要意义

  (一)供销合作社改革发展取得显著成效。近几年,我市供销合作社在加大改革改制力度的同时,不断转换经营机制,努力探索新形势下服务“三农”的新途径、新方式,在逐步摆脱困境的基础上,致力于构建以农业生产资料连锁经营服务网络、农村日用消费品连锁经营网络、农副产品现代购销网络、再生资源回收利用网络为主要内容的农村现代流通服务体系,为广大农民生产生活提供社会化服务发挥了积极作用,对于促进我市农业发展,活跃城乡市场,增加农民收入,做出了重要贡献,已经成为我市推动农村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的重要力量。

    (二)加快供销合作社改革发展的现实意义。供销合作社是为农服务的合作经济组织,担负着为农村经济、农业生产、农民生活提供社会化服务的重要任务。加快供销合作社改革发展,对于完善服务体系,建设现代农业,拉动农村需求,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促进形成城乡经济统筹发展新格局,具有重大意义。

    (三)明确供销合作社改革发展目标。在新的形势下,全市供销合作社必须继续牢固树立为农服务宗旨,坚持改革创新,坚持联合发展,坚持合作制,转变发展方式,完善服务功能。通过5年的努力,在全市供销社系统培育销售收入达5000万元以上的农资连锁经营企业15家,配送中心20家,市场占有率达60%以上;培育销售收入达5000万元以上的日用消费品连锁经营企业10家,配送中心10家;培育销售收入达3000万元以上的再生资源回收企业15家,交易市场或加工分拣中心18个;农资、日用消费品和再生资源回收三大网络乡镇网点覆盖率达100%,村级网点覆盖率达70%;建设标准化农民专业合作社300个;培训农产品经纪人2万名;重组改造标准化基层社100个,乡村综合服务社2427家;组建市、县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会。基本形成以农资、再生资源回收、农副产品购销、日用消费品、烟花爆竹经营等(简称五大经营网络)为重点,市、县龙头企业为载体,连接城乡、网络完善、功能齐全、覆盖全面的新农村现代流通服务网络,努力成为农业社会化服务的骨干力量,农村现代流通的主导力量,农民专业合作的带动力量。

       二、大力推进新农村现代流通网络建设

  (四)加快发展农业生产资料现代经营服务网络。进一步发挥供销合作社农资企业的市场主导作用,按照“龙头企业+配送中心+乡村直营店或加盟店”的模式和“统一标识、统一采购、统一配送、统一服务”和技物结合的要求,做强做实农资现代经营服务网络体系,不断增强其保障能力和服务功能,形成覆盖全市、遍布乡、村的农资连锁经营网络,为农民群众提供质优价廉的“放心农资”。支持供销社制定农资连锁经营网络服务体系建设规范,对验收合格的以“以奖代补”的方式予以一次性资金支持。支持符合条件的供销农资经营企业依法开展种子、农机具、成品油等商品经营,办好“庄稼医院”,面向农民开展各种技术服务,成为基层农技服务的重要力量。各县(市、区)按照省政府(赣府发200820号)文件规定必须尽快建立和完善化肥淡季储备制度。由供销社委托具备淡储条件的企业承担储存任务,淡季化肥储备数量,由县(市、区)政府根据各地不同的需求情况确定,当地财政要给予化肥淡季储备企业银行贷款利息补贴。

  (五)加快发展农副产品现代购销网络。充分利用供销合作社系统在农村的组织资源和经营网点,在全市培育一批大、中型农副产品流通企业,推进现有农副产品批发市场进行标准化改造,建设一批农副产品采购配送中心和连锁收购站点。引领发展新型合作经济组织和各类行业专业协会,重点发挥农民专业合作社和农产品经纪人协会的作用,提高农民进入市场的组织化程度。支持供销合作社开办农产品批发市场和进行市场升级改造及功能提升,市供销社应联合有关部门在市主城区兴建大型的农特产品专业市场,通过批发市场推进“农超对接”和加快农产品流通,切实解决农副产品的销售问题。

  (六)加快发展农村日用消费品现代经营网络。支持供销合作社系统通过重组、合资、合作等形式,改造和组建日用消费品连锁经营企业。重点加强县级日用消费品龙头企业和配送中心建设。以加盟连锁为主要形式,以区域配送中心为依托,在县城区发展大型超市;在中心乡(镇)建设具有较强配送功能的直营连锁超市;在行政村改造村级综合服务社,发展标准化连锁农家店。逐步形成覆盖县、乡(镇)、村三级的日用消费品现代经营网络,以改善消费结构,提高服务质量,为农民提供质优、价廉、放心的消费品。支持供销合作社制定农村日用消费品经营服务网络建设规范,对验收合格的网点以“以奖代补”的方式予以一次性资金支持。

  (七)加快发展城乡再生资源回收利用网络。按照“龙头企业+集散市场或加工中心+乡村回收站(点)”的模式,建设再生资源回收利用网络体系。积极培育再生资源经营龙头企业,设立遍布城、乡、村的回收网点,建设一批废旧物资交易市场。各级政府要制定管理办法,规范再生资源市场,根据“农村清洁工程”要求,赋予供销合作社再生资源回收利用经营职责。由市供销合作社负责对全市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行业实施管理,对从事再生资源回收经营的企业、个体户进行备案登记,负责制定回收企业、回收网点、交易市场的建设规划和布局。支持供销社发展农村再生资源回收网点,并在新农村建设基金中列出专项经费,用于帮助供销社开展农村再生资源回收点建设。支持有条件的供销社企业依法开展废旧家电的回收、分拣、加工等业务,形成从回收、分拣、加工到循环利用的再生资源回收利用体系。

  (八)加快发展烟花爆竹连锁经营网络。供销社应当加强对烟花爆竹批发企业、零售网点经营活动的管理,支持供销社参与和开展烟花爆竹行业规划工作,维护供销社企业在烟花爆竹经营管理中的行业管理地位。烟花爆竹零售网点的设置,按照统一规划、合理布局的原则,由供销部门提出网点设置的具体意见,安监部门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审批。烟花爆竹批发企业,按照统一规划,保障安全,合理布局,总量控制的原则,维持现有的烟花爆竹批发企业的布局,推动建立公平、诚信、规范、有序的市场流通秩序。安监、公安等相关部门要重视和支持供销合作社按照有关规定参与和开展烟花爆竹安全经营管理工作,建立规范、有序、安全的烟花爆竹经营网络。供销社要加强对烟花爆竹流通行业协会的管理工作,充分发挥烟花爆竹行业协会的作用,加强诚信建设和行业自律,促进我市烟花爆竹行业规范发展。

  三、继续推进体制机制创新

  (九)继续深化基层供销合作社和社有企业的改革重组。基层供销合作社是直接为农服务的生产经营组织,要建立以股份合作制为主要形式的新型基层供销合作社。要积极开展资产重组,按照经济区域重点培育一批辐射带动能力强的基层供销合作(中心)社。改组改造资产少、实力弱的基层供销合作社,增强其为农服务功能。发展村级综合服务社和引领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社,替代已经破产、解散、功能退化的基层供销合作社。社有企业是供销合作经济的支柱,要继续推进社有企业股份制改革,建立现代企业制度。支持供销合作社做强做大社有企业,集中发展与农业产业化和农民生产生活密切相关的农资、日用消费品、再生资源回收利用和农产品加工经营龙头企业,并确保各级社理事会对骨干龙头企业的控制力。建立切实有效的激励约束机制和投资风险控制机制,促进企业管理创新,不断增强企业活力和市场竞争力。

     (十)强化供销合作社联合社的职能。全市各级供销合作社联合社要认真履行指导、协调、监督、服务、教育培训等职能。主要有以下职能:一是研究制定行业发展战略和发展规划,全面组织实施“新网工程”。二是按照社企分开的原则,支持供销合作社构建社有资产监管运营体系,强化社有资产监管,切实履行出资人职责,落实资产保值增值的责任。三是推进开放办社,广泛吸纳各类合作组织、龙头企业、专业大户,积极组建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会、行业协会、农产品经纪人协会,为农民专业合作搭建平台。四是切实加强基层社建设,要指导基层社加强内部管理,不断提高经营服务能力。强化县联社的服务功能,突出抓好县域经营服务网络配送中心建设工作。各级政府根据实际需要积极创造条件,将可以由供销合作社承担的任务和职能委托或赋予供销合作社。县及县以上联合社在严格核定人员的情况下,所需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对未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联合社机关,由地方政府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实际制定管理办法。

  四、不断强化为农服务功能

     (十一)积极开展合作服务。支持供销合作社创办、领办、引办农民专业合作社,带动农民专业合作社开展信息、营销、技术、农产品加工储运等服务。支持供销合作社参与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建设。在全市供销合作社系统每年扶持10个发展势头好,带动能力强,辐射面积广,助农增收快的示范性农民专业合作社,每个予以5万元补助。市、县供销社要因地制宜组建跨行业、跨区域的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会,构建面向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公共服务平台,为全市农民专业合作社提供指导、协调、服务、维权等服务。鼓励和支持供销合作社加强涉农专业和行业协会建设,维护农民和企业的合法权益。支持供销合作社及其主管的行业协会开展农产品经纪人、合作经济组织领办人、再生资源回收人员等的教育培训,全系统每年培训1500,培训费用由培训单位所在市、县财政纳入预算予以补助。支持供销合作社加强农产品经纪人队伍建设,每年开展“十强农产品经纪人”评选活动,每人予以一定的奖励。市级培训费和奖励金在市农民知识化工程经费中列支。县级培训费由所在县财政解决。凡涉及对各类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生产、经营和科技推广项目扶持以及考核、奖励、以奖代补资金支持,财政、农业等部门要会同同级供销社参与推荐,共同组织项目和资金的申报实施。

  (十二)培育大型涉农龙头企业,增强对农业产业化经营的带动力。支持供销社在农资、农副产品、日用消费品、再生资源等领域培育一些主业突出、市场竞争力强的大企业。支持供销合作社在大宗、重要农产品主产地和集散地,培育发展功能完善、辐射力强的大型涉农流通企业、批发交易市场和农产品加工龙头企业,开展名、优、特农产品经营业务,积极开拓国内外市场。对供销合作社兴办的流通型、加工型企业,符合相关条件的,各相关认定部门应优先认定为农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并给予相应的扶持。对于供销社社有资产内部整合,免除变更过户过程中产生的有关税费。政府有关职能部门在手续办理过程中要提供便利,特事特办。

  (十三)积极创办乡镇、村级综合服务社。综合服务社以加盟发展为主要形式,做到统一标识形象,统一商品配送,统一管理模式,统一服务规范。所有综合服务社都有日用消费品连锁店(农家店)和农资供应连锁店,重点搞好便民服务。结合新农村建设点工作,支持供销合作社联合相关部门共同创办乡镇、村级综合服务社,使乡村级综合服务社发展成为农村社区综合服务中心的重要组成部分。

  五、加大对供销合作社改革发展的政策扶持

  (十四)重视供销合作事业的发展。供销合作社的改革是农村经济体制改革的重要组成部分,供销合作社的发展是农村经济发展的重要内容。各级人民政府要充分认识供销合作社在解决“三农”问题中的重要作用,把加快供销合作社的改革发展尤其是构建以农资、再生资源回收、日用消费品、农产品购销、烟花爆竹为主要内容的农村现代经营服务网络建设作为统筹城乡发展、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一项重要举措,将其纳入到政府对农业的支持保护体系中,纳入到我市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工作的一项重要考评内容中,明确领导分工,落实工作措施,完善考核评价体系和考评内容。要及时研究解决供销合作社工作中存在的困难和问题,确保国家有关扶持政策落到实处。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要进一步转变职能,把适宜供销合作社行使的职能委托或赋予给供销合作社实施。发改、财政、商务、农业、税务、国土、工商、安监、公安等部门对供销合作社的改革和发展要给予政策支持。

  (十五)加强财政支持。为支持农村现代流通服务体系建设,今后,财政部门要积极配合供销系统向上级争取项目和资金,以培育和完善农村现代流通服务体系。从2011年起,市、县两级财政部门要在当年的新农村建设资金中统筹安排农村现代流通服务网络专项资金用于扶持供销合作社系统的网络建设,同时按有关要求完善配套资金政策。由财政部门会同供销社制定农村现代流通服务网络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对市级供销合作社争取列国家部委、省级财政资金支持的,市级财政给予配套支持。

  (十六)加强金融服务。全市各银行等金融机构要加强与供销合作社系统企业的合作。各金融机构要创新金融产品,优化信贷流程,积极支持供销合作社改革发展,切实解决供销合作社企业及其领办的合作经济组织生产经营所需的信贷资金。鼓励社有企业按照国家规定和市场准入条件参与组建村镇银行、小额贷款公司、农业信贷担保公司;支持供销合作社开展农村资金互助社和互助合作保险试点工作。

  (十七)支持开展连锁配送经营。除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有特殊规定以外,供销合作社企业设立连锁经营门店可持总部出具的连锁经营相关文件和登记材料,直接到门店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办理登记手续。连锁经营企业经营的产品,需要办理有关批准文件(许可证、经营资格证)的可由总部统一向审批机关办理批准文件(许可证、经营资格证),并在批准文件上附上连锁门店名单,在确定的经营区域内,连锁门店可不再办理相应的批准文件,由总部(或连锁门店)持加盖总部印章的批准文件的复印件,向连锁门店所在地有关部门备案,并在连锁门店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相关登记手续。各相关部门要改善对供销连锁经营企业的监管和服务。农业、质监、工商等部门在对供销社的连锁经营企业的监督检查过程中,同一部门的市、县两级和不同部门不得对同一经营主体,同品名、同批次、同一问题已检查处理的产品做重复检查处理。

  (十八)加强用地保障。各级政府要大力支持,积极保障供销社农村现代流通服务网络建设用地。对新增建设用地,规划、建设、国土等部门要纳入规划,安排用地指标,优先报批,减免规费。支持供销合作社连锁龙头企业拓展网点,建立配送中心,其仓储等项目用地享受省、市项目用地优惠政策。供销合作社再生资源回收加工企业、交易市场及网点建设的用地各级政府要给予扶持,要纳入所在地土地利用规划和城乡建设用地规划。

  (十九)保护供销合作社的财产权益,保障其组织的完整性。各级供销合作社联合社理事会是本级社集体财产和所属企事业单位财产的所有权代表,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随意侵占、平调各级供销合作社的财产,不得随意改变供销合作社及其所属企事业单位的隶属关系,保持供销合作社组织体系的完整性。各级政府应带头维护供销社的财产权益,已经被侵占、平调了的各级供销合作社的财产,要予以归还。基层供销合作社改制后的剩余资产,由县级供销合作社代为行使所有权和管理权,用于发展合作经济。因城市建设或道路拓宽等需要拆迁或占用供销社经营网点和服务设施的,对被拆迁的经营网点和服务设施应予以补偿安置。

  (二十)加强领导班子和人才队伍建设。重视加强供销社的领导班子建设,选派有责任心、懂经营、会管理、热爱供销合作事业、富于创新精神的优秀干部担任供销合作社领导,保持领导班子相对稳定。加强对供销合作社系统职工的分层次培训,注重干部队伍的培养、锻炼和使用,提高从业人员素质。

  (二十一)市供销合作社要切实加强对全市供销合作社系统改革与发展的指导。要统筹制定改革发展规划,研究解决改革发展中的新情况、新问题,以改革的精神指导各级供销合作社,促进农民合作经济组织发展,推进农村现代流通体系建设,提升参与农业产业化经营水平,增强服务功能,在发展中壮大供销合作社经济,提高全市供销合作社为“三农” 服务的水平。

     

  二○一○年十二月三日

  主题词经济管理 供销合作社 意见 

  抄送:市委办公厅,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市政协办公厅。

  赣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0年12月6印发

                                        共印2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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