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赣州市供销社机关考勤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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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条 为了更好地规范机关工作人员管理,提高工作效率,强化监督,依据《公务员法》等有关法律规定,结合本单位实际,特制定机关考勤管理制度。

  第二条 机关工作人员请假必须事先履行文字请假手续。请假手续由社人事科存档,假满返岗时要及时到人事教育科销假,未经批准自行离岗或无故超假未归,一律按旷工处理。请销假批准权限为:

  1、一般工作人员请假一天以内由本科科长批准;二天由分管领导批准,三天及以上由市社主任批准。

  2、机关副职领导、副调研员请假,由市社主任批准,电告人事教育科,市社主任请假,按市委、市政府的规定执行。

  3、因公出差,开会凭领导签字或会议通知考勤。凡因公事(包括学习、授课、考察等)离开本市(章贡区)的干部职工,必须填报《干部职工外出请假呈批表》,未履行手续者,不予报销出差费用。

  4、请病假一律凭医院诊断证明或医嘱,按批准权限办理。紧急情况,经主管人事的领导批准,可事后再补假条。

  5、职工带薪年休假、探亲假应在休假前一个月提出申请,交接清有关工作手续,方可休假。

  第三条 机关工作人员带薪年休假,参加工作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国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不计入年休假的假期。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享受当年的年休假

  1、机关干部职工请事假累计20天以上者;

  2、累计工作满1年不满10年的,请病假累计2个月以上者;

  3、累计工作满10年不满20年以上的,请病假累计3个月以上者;

  4、累计工作满20年以上的,请病假累计4个月以上者。

  年休假在一个年度内可以集中安排,也可分段安排,一般不跨年度安排。

  第四条 为保证工作的正常运行,全社机关工作人员必须按规定的时间上下班,不得迟到早退。科长以下工作人员每日由各科长负责登记考勤,科长及以上人员由人事教育科负责登记考勤。

  第五条 出勤考核与惩处

  1、出勤考核实行分管人事工作的社领导组织人员抽查。

  2、上班时间迟到15分钟以上者作迟到一次计;下班提前20分钟以上者作早退一次计。

  3、月累计迟到或早退达三次的,算一次旷工;当月无故旷工1天者,给予严肃批评,算一次旷工;连续旷工三天以上,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对旷工或者因公外出请假期满,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归,连续超过15天,或者一年内累计超过30天的予以辞退。

  4、出勤考核中弄虚作假,一经发现查实,当事人和科长必须作出书面检查,不能参加当年的评先,情节严重者,可给予行政处分。

  5、确因工作需要在法定节假日和双休日加班,并经分管领导批准的,可由本科安排在当月补休(特殊工种除外),不发加班工资。

  7、工作人员必须保证工作时间,严禁无故外出,不得以办公事下基层为由办私事,一经发现按旷工处理,并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

  8、出勤考核结果,每月由人事教育科汇总统计,在下月5日前分别报送给分管领导和主要领导,每月5日在机关公布一次考勤情况。

  第七条 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执行,原有与本规定不相一致按本规定执行。

  附件1:领导干部外出呈批表

  附件2:干部职工外出呈批表

  领导干部外出请假呈批表

  外出人

 

  职务

 

  外出时间

             时出发

      小时

             时返回所在地

  前往及途径地点

 

  外出事由

 

  备注

 

  请假人(签名):                      2010     

  干部职工外出请假呈批表

  姓 名

 

  部 门

 

  职 务

 

  外出地点

 

  途经地点

 

  外出时间

 

  返回时间

 

  外出事由

 

  受理科

  室意见

 

  分管领导审批意见

 

  主要领导审批意见

 

  备 注

 

  请假人(签名):                       2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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