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赣州市供销社关于下发《政府信息公开考核评比制度》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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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关各科室:

  现将我社《政府信息公开考核评比制度》下发你们,望各科室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赣州市供销社政府信息公开考核评比制度》

 

    00年八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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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赣州市供销社政府信息公开考核评比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深化我社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全面、客观、公正地评价各科室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切实加快建设服务型机关的步伐,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考核对象为社机关全体工作人员。

  第三条          社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政府信息

  公开考核工作的组织领导,并负责对各科室开展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进行考核。

  第四条 政府信息公开考核工作应坚持客观公正、科学规范、民主公开、组织考核与民主评议相结合、定量与定性相结合、注重实效等原则。

  第五条 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考核纳入对各科室的年度工作目标考核之中。

  第二章 考核内容

  第六条 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考核内容

  (一)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是否达到《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规定的要求;

  (二)重点公开的政府信息是否具体全面、符合实际、没有漏项;

  (三)是否存在公开不应当公开的政府信息问题;

  (四)是否在有效时间内公开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政府信息;

  (五)是否通过其他组织、个人以有偿服务方式提供政府信息;

  (六)是否发生因政府信息未公开或公开不及时而造成的事故或群众投诉。

  第三章 考核程序和方法

  第七条 社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全社政府信息公开考核工作的组织领导,社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牵头承办。考核采取自评与组织考核、专项考核与综合考核相结合的形式,各科室要加强日常自评工作,社政府信息公开领导小组组织对各科室进行专项考核和综合评定,并结合平时检查情况,形成考核意见,报社政府信息公开领导小组审核,并报社党委会议审定。考核工作于每年底或下年初进行。

  第八条 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考核结果评定,分为“优秀”、“合格”、“不合格”三个等次。

  第九条 考核评议每年进行一次。对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考核中被评为优秀等次的科室,给予表彰;对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先进个人,予以奖励;被评为不合格等次的科室,给予通报批评。因不公开或不及时公开、公开虚假信息造成严重后果的,追究有关负责人的责任。

  第四章 附则

  第十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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