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赣州市市级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认定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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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推动公共服务平台和服务体系建设,促进中小微企业又好又快发展,根据《江西省省级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认定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赣州市市级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以下简称市级示范平台)是指由法人单位建设和运营,经市民营企业管理局认定,为中小微企业提供信息、技术、创业、培训、融资等各类公共服务,业绩突出,公信度高,服务面广,具有示范带动作用的服务平台。

  第三条  市民营企业管理局负责市级示范平台的认定和监管。

  第四条  市民营企业管理局对市级示范平台予以扶持。

  第二章  主要服务功能和内容

  第五条  示范平台具有多种服务功能或在某一方面具有特色服务功能,服务具有开放性和资源共享的特征。

  (一)信息服务。提供法律法规、政策、技术、人才、市场、物流、管理等信息服务。

  (二)技术服务。提供工业设计、解决方案、检验检测、质量控制和技术评价、技术开发、技术转移、信息化应用、设备共享、知识产权和品牌建设等服务。

  (三)创业服务。为创业者和创办三年内的小微企业提供创业辅导、项目策划、政务代理、创业场地等服务。

  (四)培训服务。为中小微企业提供经营管理、市场营销、技术和创业等培训服务。

  (五)融资服务。提供融资信息、组织开展投融资推介和对接、信用征集与评价等服务。

  第三章  认定条件

  第六条  市级示范平台应同时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依法由政府或部门、企事业单位、个人出资设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和从事相关服务的资质或能力,为中小微企业提供综合或专业的公共服务,运营两年以上的法人单位。

  (二)依托产业集聚区、小企业创业基地(创业园)、工业园区和国家新型工业化产业示范基地设立,主要服务于中小微企业集聚区域或行业,满足中小微企业的公共服务需求,服务功能完善,服务特色突出,服务的行业对区域经济发展具有一定的影响力。

  (三)资产总额一般不低于200万元,财务收支状况良好;有健全的管理团队和人才队伍。从事为中小企业服务的人员不少于10人,其中大专及以上学历和中级及以上技术职称专业人员的比例不低于60%;有固定的经营服务场所且面积不少于200平方米,有必要的服务设施、仪器设备等。

  (四)有健全的管理制度,规范的服务流程、合理的收费标准和完善的服务质量保证措施;对小型微型企业的服务收费有相应的优惠规定,提供的公益性服务或低收费服务占到总服务量的20%以上;有明确的发展规划和年度服务目标。

  (五)具有一定组织带动社会服务资源的能力,提供综合服务的示范平台集聚服务机构应不少于3家。服务业绩突出,在专业服务领域或区域内有一定的声誉和品牌影响力,年服务中小企业不少于50家,用户满意度在70%以上,近两年服务企业数量稳定增长。

  第七条  市级示范平台的服务应按类别达到相关功能要求:

  (一)信息服务。充分利用信息网络技术手段,形成便于中小企业查询的、开放的信息服务系统;具有在线服务、线上线下联动功能,线下年服务企业数量50家以上;年组织开展的相关服务活动2次以上。

  (二)技术服务。具有组织技术服务资源的能力,并建立良好的协同服务机制;具有专家库、新产品、新技术项目库等;具备条件的应开放大型、精密仪器设备与中小微企业共享;年开展技术洽谈、项目推介和知识产权等服务活动2次以上。

  (三)创业服务。具有较强的创业辅导能力,建有创业项目库、《创业指南》、创业服务热线等;开展相关政务代理服务;年开展创业项目洽谈、推介活动2次以上。

  (四)培训服务。具有培训资质或在中小企业管理部门备案,具有远程培训能力,有完善的培训服务评价机制,年培训1000人次以上。

  (五)融资服务。年组织银企对接活动2次以上;年组织融资知识讲座2次以上;组织开展融资产品咨询、企业融资策划、推荐和融资代理等服务;建立融资超市。

  第四章  申报与认定

  第八条  县(市、区)民营企业管理局依据本办法第六、七条的条件和要求,负责本地市级示范平台组织推荐和申报工作。

  第九条  县(市、区)民营企业管理局对推荐的市级示范平台运营情况、服务业绩、满意度进行测评,填写《赣州市市级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推荐表》(见附件1),并附被推荐示范平台的申请材料,报市民营企业管理局。

  第十条  被推荐为市省级示范平台的单位需提交下列材料:

  (一)赣州市市级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申请报告(见附件2);

  (二)法人证书或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三)上一年度服务收支情况的专项审计报告;

  (四)固定的经营服务场所证明复印件(房产证、租赁合同);

  (五)主要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名单及职称情况;

  (六)开展相关服务的证明材料(通知、照片、总结);

  (七)国家或地方颁发的从业资格、资质,网站备案、许可证等证明(复印件);

  (八)能够证明符合申报条件的其他材料和对申报材料真实性的声明。

  第十一条  市民营企业管理局按照相关评审程序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对评审合格的示范平台予以认定,授予“赣州市市级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的称号。

  第十二条  市级示范平台的申报评审工作每年组织一次,具体时间按照当年申报工作通知要求进行。

  第五章  监督与管理

  第十三条  市级示范平台名单在市民营企业管理局门户网站及有关媒体公布,方便社会公众查询。

  第十四条  市级示范平台要不断提高服务能力和组织带动社会服务资源的能力,主动开展公益性服务,积极承担政府部门委托的各项任务,每年将工作总结报所在县(市、区)民营企业管理局,并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五条  市民营企业管理局对市级示范平台实行动态管理,每两年复核一次。复核与年度申报同时进行,由示范平台将两年工作总结、上一年度服务收支专项审计报告及《赣州市市级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年度运营情况测评表》(见附件3)报所在县(市、区)民营企业管理局。县(市、区)民营企业管理局组织测评后,填写测评情况及意见,经市民营企业管理局复核, 对合格的示范平台予以确认;对不合格的发布公告再予以撤销。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市民营企业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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