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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级小微企业创业园建设用地计划管理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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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江西省中小企业局  江西省国土资源厅

  关于印发《省级小微企业创业园建设用

  地计划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赣中小企发〔2012〕7号

  

  各市、县(区)中小企业主管部门、国土资源局,工业园区管委会:

  根据《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支持小型微型企业发展若干政策的实施意见》(赣府发〔2011〕30号)精神,为建设一批小微企业创业园,进一步推进我省创业就业工作,壮大我省实体经济,保障依法依规用地,省中小企业局、省国土资源厅联合制定了《省级小微企业创业园建设用地计划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江西省中小企业局 江西省国土资源厅

  二〇一二年六月七日

  省级小微企业创业园建设用地计划管理暂行办法

  为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促进我省小微企业的健康发展,根据《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支持小型微型企业发展若干政策的实施意见》(赣府发〔2011〕30号)和《江西省重大建设项目新增建设用地计划管理暂行办法》(赣府厅发〔2012〕17号)精神,结合我省小微企业创业园建设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一、基本原则

  (一)合理布局,科学发展的原则。小微企业创业园用地规划选址必须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紧密结合本地资源、区位和产业优势,着眼长远,科学规划,合理布局,实现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相统一。

  (二)节约用地,集群发展的原则。依托城区、工业园区和产业集聚区,建设多层标准厂房或工业楼宇,打造集研发、生产、服务为一体的创业场所,大力发展专、精、特、新的小微企业集群。

  (三)促进就业,和谐发展的原则。通过小微企业创业园的建设,优化创业环境,降低创业成本,提高创业成功率,吸引返乡创业,承接集群转移,促进城乡就业,实现以创业

  促就业、以就业促发展的良性互动及经济社会的和谐发展。

  (四)滚动孵化,循环发展的原则。坚持政府引导和市场运作相结合,按照培育、壮大、毕业、再培育的模式,形成连续滚动孵化小微企业成长的功能,实现持续循环发展。

  二、支持重点

  新增建设用地主要用于小微企业创业园的新建、扩建,重点支持两种类型的小微企业创业园:

  ——劳动密集型小微企业创业园。在县(市、区)重点支持建设以吸纳返乡创业为主的劳动密集型小微企业创业园。

  ——科技创新型小微企业创业园。在设区市政府所在城区和国家级开发区重点支持建设以吸纳科技型企业为主的科技创新型小微企业创业园。

  三、申报条件

  申请省预留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扶持的小微企业创业园建设项目,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小微企业创业园经当地政府正式批准设立,明确了主管部门,有专门的管理队伍,引进了专业化的服务机构;

  2.当地政府制定了小微企业创业园发展的长远规划和完善发展环境的各项政策措施;

  3.项目以四层以上标准厂房或楼宇为主,符合《江西省建设用地控制指标》,原则上建筑密度在40%以上,容积率不低于1.0。

  4.项目完成审批、核准或备案手续,并通过环境部门审批。

  四、用地规模

  每年由省中小企业局提出全省需用地扶持的小微企业创业园项目个数、具体项目名称、投资情况、建设内容及其用地规模等,总用地规模控制在1000亩以内。

  五、用地申报程序

  1.项目申请。由项目所在设区市本级或县(市、区)政府,按照申报条件,准备相关材料,由设区市中小企业主管部门统一向省中小企业局申报。省中小企业局按照节约集约用地优先、前期准备工作充分优先的原则,对设区市提交的项目进行初步筛选,按所有项目总用地不超过1000亩,提出需扶持用地的小微企业创业园名单。

  2.用地安排。省中小企业局正式发函商请省国土资源厅对列入名单的小微企业创业园建设项目安排省预留新增建设用地计划,同时将函件抄送省发改委。凡列入名单的项目,根据《江西省重大建设项目新增建设用地计划管理暂行办法》要求,先由小微企业创业园建设项目所在设区市本级或县(市、区)政府预安排项目所需用地规模的15%新增建设用地计划,其余出具预借省预留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承诺书、填写申请表,同时报送省国土资源厅、省中小企业局。

  省国土资源厅、省中小企业局收到申请表、承诺书后,预借省预留新增建设用地计划。省国土资源厅、省中小企业局定期向省重大建设项目用地协商会报告预借周转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情况。

  3.实地踏勘。用地依法审批并通过法定的供地程序完成供地且主体工程基本完工后,由项目所在设区市本级或县(市、区)国土资源部门、中小企业主管部门填写追补省预留新增建设用地计划申请表,并准备本办法第三款明确的有关材料,向省国土资源厅、省中小企业局提出申请。收到申请后,由省国土资源厅、省中小企业局会同省发改委等省直有关部门,对项目开工建设、资金到位、土地供应及开发利用情况进行现场踏勘。

  4.用地追补。现场踏勘后,由省国土资源厅、省中小企业局报省重大建设项目用地协商会审定,对符合要求的,明确追补项目所在设区市本级或县(市、区)同等数量的新增建设用地计划;不符合要求的,不予追补,并相应扣减项目所在地设区市本级或县(市、区)下一年度新增建设用地计划。

  5.考核验收。项目全部竣工且达到省级小微企业创业园标准的,由省中小企业局按规定要求组织考核验收,合格的授予“省级小微企业创业园”称号,享受省政府支持小微企业创业园建设的相关扶持政策。

  六、用地监管

  1.建立小微企业创业园建设项目用地情况定期督查制度,省中小企业局每年组织一次实地督查,并将督查结果专题向省政府报告。

  2.对项目用地已报批但无法实施的,在报经省国土资源厅、省中小企业局提交省重大建设项目用地协商会同意后,用地可以调整到当地其他小微企业创业园建设项目使用,再按规定程序申请追补省预留新增建设用地计划。

  3.对擅自改变小微企业创业园建设项目土地用途进行项目建设的,不予追补,并相应扣减项目所在地设区市本级或县(市、区)下一年度新增建设用地计划。

  江西省中小企业局  江西省国土资源厅 
关于印发《省级小微企业创业园建设用 
地计划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赣中小企发〔2012〕7号 
 
各市、县(区)中小企业主管部门、国土资源局,工业园区管委会: 
  根据《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支持小型微型企业发展若干政策的实施意见》(赣府发〔2011〕30号)精神,为建设一批小微企业创业园,进一步推进我省创业就业工作,壮大我省实体经济,保障依法依规用地,省中小企业局、省国土资源厅联合制定了《省级小微企业创业园建设用地计划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江西省中小企业局 江西省国土资源厅 
                       二〇一二年六月七日 
 
省级小微企业创业园建设用地计划管理暂行办法 
 
  为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促进我省小微企业的健康发展,根据《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支持小型微型企业发展若干政策的实施意见》(赣府发〔2011〕30号)和《江西省重大建设项目新增建设用地计划管理暂行办法》(赣府厅发〔2012〕17号)精神,结合我省小微企业创业园建设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一、基本原则 
  (一)合理布局,科学发展的原则。小微企业创业园用地规划选址必须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紧密结合本地资源、区位和产业优势,着眼长远,科学规划,合理布局,实现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相统一。 
  (二)节约用地,集群发展的原则。依托城区、工业园区和产业集聚区,建设多层标准厂房或工业楼宇,打造集研发、生产、服务为一体的创业场所,大力发展专、精、特、新的小微企业集群。 
  (三)促进就业,和谐发展的原则。通过小微企业创业园的建设,优化创业环境,降低创业成本,提高创业成功率,吸引返乡创业,承接集群转移,促进城乡就业,实现以创业 
促就业、以就业促发展的良性互动及经济社会的和谐发展。 
  (四)滚动孵化,循环发展的原则。坚持政府引导和市场运作相结合,按照培育、壮大、毕业、再培育的模式,形成连续滚动孵化小微企业成长的功能,实现持续循环发展。 
  二、支持重点 
  新增建设用地主要用于小微企业创业园的新建、扩建,重点支持两种类型的小微企业创业园: 
  ——劳动密集型小微企业创业园。在县(市、区)重点支持建设以吸纳返乡创业为主的劳动密集型小微企业创业园。 
  ——科技创新型小微企业创业园。在设区市政府所在城区和国家级开发区重点支持建设以吸纳科技型企业为主的科技创新型小微企业创业园。 
  三、申报条件 
  申请省预留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扶持的小微企业创业园建设项目,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小微企业创业园经当地政府正式批准设立,明确了主管部门,有专门的管理队伍,引进了专业化的服务机构; 
  2.当地政府制定了小微企业创业园发展的长远规划和完善发展环境的各项政策措施; 
  3.项目以四层以上标准厂房或楼宇为主,符合《江西省建设用地控制指标》,原则上建筑密度在40%以上,容积率不低于1.0。 
  4.项目完成审批、核准或备案手续,并通过环境部门审批。 
  四、用地规模 
  每年由省中小企业局提出全省需用地扶持的小微企业创业园项目个数、具体项目名称、投资情况、建设内容及其用地规模等,总用地规模控制在1000亩以内。 
  五、用地申报程序 
  1.项目申请。由项目所在设区市本级或县(市、区)政府,按照申报条件,准备相关材料,由设区市中小企业主管部门统一向省中小企业局申报。省中小企业局按照节约集约用地优先、前期准备工作充分优先的原则,对设区市提交的项目进行初步筛选,按所有项目总用地不超过1000亩,提出需扶持用地的小微企业创业园名单。 
  2.用地安排。省中小企业局正式发函商请省国土资源厅对列入名单的小微企业创业园建设项目安排省预留新增建设用地计划,同时将函件抄送省发改委。凡列入名单的项目,根据《江西省重大建设项目新增建设用地计划管理暂行办法》要求,先由小微企业创业园建设项目所在设区市本级或县(市、区)政府预安排项目所需用地规模的15%新增建设用地计划,其余出具预借省预留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承诺书、填写申请表,同时报送省国土资源厅、省中小企业局。 
  省国土资源厅、省中小企业局收到申请表、承诺书后,预借省预留新增建设用地计划。省国土资源厅、省中小企业局定期向省重大建设项目用地协商会报告预借周转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情况。 
  3.实地踏勘。用地依法审批并通过法定的供地程序完成供地且主体工程基本完工后,由项目所在设区市本级或县(市、区)国土资源部门、中小企业主管部门填写追补省预留新增建设用地计划申请表,并准备本办法第三款明确的有关材料,向省国土资源厅、省中小企业局提出申请。收到申请后,由省国土资源厅、省中小企业局会同省发改委等省直有关部门,对项目开工建设、资金到位、土地供应及开发利用情况进行现场踏勘。 
  4.用地追补。现场踏勘后,由省国土资源厅、省中小企业局报省重大建设项目用地协商会审定,对符合要求的,明确追补项目所在设区市本级或县(市、区)同等数量的新增建设用地计划;不符合要求的,不予追补,并相应扣减项目所在地设区市本级或县(市、区)下一年度新增建设用地计划。 
  5.考核验收。项目全部竣工且达到省级小微企业创业园标准的,由省中小企业局按规定要求组织考核验收,合格的授予“省级小微企业创业园”称号,享受省政府支持小微企业创业园建设的相关扶持政策。 
  六、用地监管 
  1.建立小微企业创业园建设项目用地情况定期督查制度,省中小企业局每年组织一次实地督查,并将督查结果专题向省政府报告。 
  2.对项目用地已报批但无法实施的,在报经省国土资源厅、省中小企业局提交省重大建设项目用地协商会同意后,用地可以调整到当地其他小微企业创业园建设项目使用,再按规定程序申请追补省预留新增建设用地计划。 
  3.对擅自改变小微企业创业园建设项目土地用途进行项目建设的,不予追补,并相应扣减项目所在地设区市本级或县(市、区)下一年度新增建设用地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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