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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优化我市工程建设项目人防审批有关事项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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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赣市人防办字﹝2019﹞30号

各县(市、区)人防办、自然资源局、行政审批局(行政服务中心),各有关单位:

为了有效贯彻落实好《赣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2019年“放管服”改革工作要点的通知》(赣市府办字﹝2019﹞32号)关于“一链办理”和“多规合一、多审合一”的要求,不断提高我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服务效率,持续改善营商环境,决定进一步优化我市人防工程建设项目报建审批程序。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 提前告知人防工程设计条件

1.在土地拟出让(或划拨)前拟定《规划条件》时,人防办接到自然资源局告知的相关资料后两天内,向自然资源局提交人防工程设计条件,由自然资源局汇总统一出具相关规划条件。

2.中心城区(章贡区、赣州经开区、蓉江新区)范围内项目,由市人防办按《人民防空专项规划》确定人防设计条件;其余县(市、区)建设项目由属地人防办按属地《人民防空专项规划》或按《江西省人民防空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规范和调整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审批有关事项的通知》(赣人防发〔2018〕11号)文件要求确定人防设计条件。在土地出让(或划拨)前,由属地自然资源局统一发布。

3.人防工程设计条件应载明以下事项:该项目结建人防工程的建筑面积(并注明设置多少个防护单元)、战时用途、防护等级、防化级别、是否设置区域电站(注明发电机功率)、是否设置人防通信警报设施专用机房(注明位置和面积要求)等人防工程建设条件。

4. 行政审批局、人防部门不再单独出具《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建设条件审批意见书》。

二、 人防工程设计方案并入规划建筑方案审查

    5.人防工程方案图设计。按土地出让(或划拨)条件中,规定了应设防空地下室的建设项目,在规划建筑方案设计阶段,建设单位需委托具有人防工程专项设计资质的单位同步参与人防专篇的设计,并按《江西省人民防空办公室关于印发〈江西省防空地下室方案设计文件编制深度暂行规定〉〈江西省防空地下室方案设计文件审查暂行要点〉的通知》(赣人防办发〔2008〕101号)和《江西省人民防空办公室关于印发〈江西省人民防空工程建设技术要求(试行)〉的通知》(赣人防发〔2015〕11号)要求编制,纳入规划建筑设计方案。

6. 人防工程方案图审查。章贡区、赣州经开区、蓉江新区建设项目在规划建筑方案评审阶段,邀请市人防办参加,人防办对项目人防工程方案图提出意见和建议,作为规划建筑方案的审查内容,纳入会议纪要反馈给开发建设单位;其余县(市、区)建设项目由属地人防办参与规划建筑方案评审。人防部门不单独组织人防工程设计方案审查和出具审查意见。

7.人防部门不再单独审批人防工程设计方案。

三、 其他事项说明

8.按2018年8月27日江西省人大常委会公布的《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修改决定精神,新建民用建筑须结建人防工程面积按地面建筑总面积的6%(赣州中心城区即章贡区、赣州经开区、蓉江新区、赣县区、南康区)、5%[县(市)]、4%(县城以外重点建制镇)计算。不足1000平方米结建人防工程的项目,在土地出让(或划拨)条件中注明可不设人防地下室按易地建设处理;在报规划建筑方案文本中注明“不设计人防地下室,选择易地建设”。行政审批部门办理建筑施工许可证时,按上级规定收费标准征收易地建设费。

9.为充分发挥人防工程的“三个效益”,人防工程设计过程中按防护单元设置标准布置,不足应建人防工程面积也按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处理,在办理施工许可证时按上级规定标准征收易地建设费。

10.工业项目的非生产性用房(如办公、宿舍等),不修建人防工程的项目,按易地建设办理。

11.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市人民防空办公室       市自然资源局       市行政审批局

2019年7月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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