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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计机关业务流程无纸化实施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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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计机关业务流程无纸化实施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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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算机审计实务公告第6

    

  第一章  概述
  第二章  名词定义

  第三章  软件环境准备

  第四章  公文起草签批

  第五章  公文收发办理

  第六章  审计计划管理

  第七章  审计支持

  第八章  审计现场实施

  第九章  审计现场与审计机关交互

  第十章  法制工作机构复核

  第十一章  档案管理

  第十二章  统计管理

  第十三章  被审计单位资料库管理

  第十四章  公共信息交流

  第十五章  其他信息化手段的应用

  第十六章  附则

第一章    

  第一条  审计机关业务流程无纸化是指审计机关在机关办公和现场审计中全面使用审计署金审工程(一期)建设成果,即《审计管理系统》(以下简称OA)和《审计现场实施系统》(以下简称AO),并通过以上两个系统进行交互,以电子文件资料的流转传递,部分以至全部取代纸质文件流转传递的过程。
  审计机关业务流程无纸化的目的,是运用现代科技手段,提高办公效率和现场审计效率,提高审计质量,促进信息共享。

  第二条  推行业务流程无纸化的审计机关,应当具备运行、使用OAAO所需硬件设备、系统软件和网络环境。

  第三条  审计机关业务流程无纸化主要在以下环节:

  (一)公文起草、部门审核会签、领导签发、送印。

  (二)内部成文及外部来文分发,指定办理人。

  (三)制订、下达审计计划,分解成审计项目。

  (四)审计组实施审计前下载相关文件、资料。

  (五)实施审计过程中,运用AO引入资料数据,进行项目组管理,实施审计分析抽样,编制审计日记、审计底稿、审计证据,组内复核,形成审计组的审计报告,形成项目档案数据包、审计台账数据包、被审计单位数据包。

  (六)审计现场与审计机关领导的交互过程中,审计组形成审计现场数据包,审计机关领导查阅、反馈意见。

  (七)法制工作机构复核过程中,法制工作机构复核审计文书,法制工作机构与业务部门交互意见。

  (八)档案管理过程中,归档资料的提交、检查、接收,档案的利用。

  (九)统计管理过程中,审计台账数据包报送,统计报表报送、接收验收、汇总、发布。

  (十)被审计单位资料库的及时更新。

  (十一)通知、公告、电子邮件、即时通讯软件、机关内部网站等公共信息交流。

  (十二)可以应用信息化手段的其他业务环节。

  第四条  审计机关业务流程无纸化须遵守国家及其主管部门的管理制度。

  审计机关业务流程无纸化是一个发展、渐进的过程。本实施指南的要求,可以分阶段实现。

第二章  名词定义

  第五条  本规格说明书的名词定义如下:
  (一)OA。《审计管理系统》,原称机关辅助办公系统,是一个为审计机关提供领导决策支持、公文流转办理、审计业务管理、信息资源共享、机关事务处理等功能的协同工作平台。

  (二)AO。《现场审计实施系统》,(亦称审计师办公室,英文名称Auditor Office的缩写)是一个用于现场审计环境下,审计人员利用电子数据进行审计、对审计项目进行管理的实施作业平台。

  (三)公文。包括:审计机关在行政管理和审计过程中形成的具有法定效力和规范体式的文书;审计机关收到的上下级审计机关、其他国家机关和相关单位传递的文书。

  (四)起草签批。指以本机关(含其授权、批准的部门)名义形成制发公文的过程,包括起草、审核、签发、复核、印制、用印等程序。

  (五)收文管理。指对收到公文的管理过程,包括签收、登记、分发、审核、拟办、批办、承办、催办等程序。

  (六)审计计划和审计项目。审计机关的审计任务分为审计计划和审计项目两个层次表述,审计计划应当分解生成审计项目后,交具体审计机关或者部门执行,一个计划可以分解为一个或者多个审计项目。每个审计项目有一个唯一的编码。

  (七)法制工作机构复核。指由审计机关法制部门(或审计机关指定的其他部门)对审计过程中产生的审计文书从依法行政角度进行的审核。

第三章  软件环境准备

  第六条  审计机关应当结合本单位的实际情况,建立保障业务流程无纸化推进实施的工作制度;根据OAAO的功能要求,研究确定恰当的工作流程,对相关软件和OA的关键功能模块进行设定,完成软件环境的适应性准备,保障无纸化业务流程顺畅进行。
  第七条  为了确保审计机关工作人员在无纸化办公流程中角色的正确性,审计机关应当部署人力资源管理软件,正确、完整反映机关全体工作人员的姓名、职务、所在部门等与办公流程相关的信息。

  审计机关应当建立日常维护制度,随时更新下列信息:

  (一)机关工作人员的增加、减少,职务的调整;

  (二)审计机关内部机构的设立、撤销、合并或者更名,以及由此带来的人员所在部门的变化。

  第八条  公文起草签批模块投入使用前,审计机关应当根据研究确定的发文流程,完成下列事项:

  (一)设计公文起草的参与对象、经过环节、先后顺序,定义工作流流程。

  (二)参考OA预设的样式,对公文要素等信息进行适当调整后,形成本单位的发文审批单,并保存到数据库中。

  (三)参考OA预设的文种和样式,对字体、字号、单位名称等进行适当调整后,形成本单位的公文文种模版。

  审计机关应当建立日常维护制度,慎重而及时地调整上述事项。

  第九条  公文收发办理模块投入使用前,审计机关应当根据研究确定的公文收发办理流程,完成下列事项:

  (一)参考OA预设的样式,对公文要素及事项分类等信息进行适当调整后,形成本单位的收文登记单。

  (二)根据本单位的部门设置、公文呈送接收关系,制定分发目标列表。分发目标可以按不同级别的人员、不同性质的内部机构、上级审计机关、下级审计机关、党政领导机关、本级政府的同级部门等分为若干分发目标组,以便提高分发效率。

  (三)审计机关的部门作为第二级公文收发层次的,需要分部门设置公文呈送、接收关系,制定分发目标列表。

  (四)根据OA的控制机制,对全部工作人员设定不同职级权限分数,以实现不同的人员对同一文件具有的公文列标题、阅读、打印、转发等不同的粒度控制。

  (五)设计公文办理的参与对象、经办环节、先后顺序,定义工作流流程。

  (六)参考OA预设的样式,对公文办理要素进行适当调整后,形成本单位的公文处理单。

  审计机关应当建立日常维护制度,慎重而及时地调整上述事项。

  第十条  审计机关应当在计划管理软件中编制当年审计计划、接收上级下达的计划、向下级机关下达计划,将本审计机关需要执行的审计计划分解为审计项目。

  暂时不能完全实现上述要求的审计机关,应当由负责审计项目计划管理的工作人员在审计计划管理软件中,录入本机关当年审计计划,并分解审计计划为审计项目,按照审计署计划项目编码规则,生成全国唯一的审计项目编码。

  第十一条  法制机构复核模块投入使用前,审计机关应当根据研究确定的法制工作机构复核流程,完成下列事项:

  (一)确定需要复核的审计业务文书种类,需要附送的资料种类。

  (二)设计复核工作的提交、接收、传送对象和顺序,定义工作流流程。

  (三)设置包括复核意见、主要问题和退回理由等惯用语,以规范操作,方便使用,提高效率。

  第十二条  察看现场模块投入使用时,审计机关应当建立制度、提出以下明确要求:

  (一)按照正确的方法,在审计人员使用的计算机上安装AO,审计人员在审计中,应当视审计目标、项目内容、数据条件使用其功能模块。

  (二)审计项目实施过程中,定期报送审计现场数据包。

  (三)审计机关的领导应当带头使用察看现场功能,及时对审计组报送的有关项目实施情况汇报和请示,作出反馈批示,指导现场审计工作。

  第十三条  审计统计管理软件投入使用时,应当完成下列事项:

  (一)设置审计统计管理软件网络版使用环境;设置上下级审计机关关系;设置机关统计员和部门兼职统计员,并赋予相应的权限。

  (二)在统计员的计算机上安装客户端软件。

  (三)已经部署数据传输通道(MQ)的审计机关,应当将审计统计管理软件配置为通过数据传输通道报送和自动接收统计报表。没有部署数据传输通道的审计机关,可以使用文件方式报送和接收统计报表。

  第十四条  被审计单位资料库投入使用时,应当完成下列事项:

  (一)存储上一级审计机关按照属地原则切分下发的本审计机关所管辖的被审计单位。

  (二)确定被审计单位与本审计机关各业务部门的被审计关系,将被审计单位细分到各业务部门。

  (三)手工添加被审计单位资料库中尚未存在的被审计单位。

  审计机关应当结合审计工作的开展和AO应用,建立日常维护制度,及时更新被审计单位资料信息。

  第十五条  合理初始化或者按照业务流程无纸化的需求重新调整OA平台的下列设置:

  (一)OA各个功能区的划分,各应用或者功能模块在各功能区的分配摆布。

  (二)设置组织机构,建立本机关组织机构树,添加人员账号,分配权限角色。

  (三)建立以内部部门为单位的子系统,分配相应的应用。
 
  (四)根据审计机关确定的职责分工,赋予相关人员系统日志和行为审核的操作权限。

  审计机关应当建立日常维护制度,及时而慎重地调整上述事项。

第四章  公文起草签批

  第十六条  公文起草签批流程是审计机关为行使职权、办理事务而制作公文的过程。审计机关的工作人员,在自己的职权范围内参与该流程。
  行政公文起草签批流程的载体是行政公文审批单,审计文书起草签批流程的载体是审计文书审批单。公文正文及其附件是审批单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

  第十七条  审计机关工作人员起草行政公文时,使用公文起草模块办理下列事项:

  (一)在行政公文审批单中,以填写、截取相应文字、从组织树选择、下拉框选择的方式,添加本人职权范围内的信息。

  (二)使用直接粘贴正文或者在线建正文方式,引入公文正文。

  (三)添加附件。

  (四)添加背景资料。

  第十八条  审计机关的部门领导审核机关工作人员起草的行政公文,使用公文起草模块办理下列事项:

  (一)审阅或者修改行政公文审批单中已经填写的各项信息。

  (二)审阅或者修改正文、附件和背景资料。

  (三)填写审批意见。

  (四)根据情况,做出将公文提交审计机关领导阅核、送其他部门会签、送本部门其他领导阅核、退回拟稿人的选择。

  第十九条  与行政公文起草部门工作相关的部门,接到公文会签请求时,在本部门的职权范围内,对行政公文审批单中的各项信息、正文、附件和背景资料进行审阅,填写会签意见后退回。

  第二十条  审计机关应当建立办公室核稿制度,在公文起草签批过程中设计涉及公文核稿人员的流程。
 
  第二十一条  审计机关的分管领导可以直接签发行政公文,也可以签注意见后转给其他领导签发。

  审计机关领导认为所起草的行政公文需要退回修改时,应当退回。

  第二十二条  审计机关的文秘部门,负责将审计机关领导签发的行政公文进行核稿、清稿、编号、套用模板、印刷等工作。印制完成后,文秘部门应当执行入阅文库和入档案库操作,结束公文起草签批流程。

  第二十三条  审计文书与行政公文的起草签批过程基本一致,其区别在于:

  (一)审计机关业务人员起草审计文书时,使用审计文书审批单,并在公文标题中正确反映文书种类。

  (二)审计文书起草签批流转至法制工作机构部门复核环节时,转入法制复核流程;法制工作机构部门复核后重新回到公文起草签批流程,并增加复核意见书作为背景资料。

  (三)总审计师或者指定的审计机关领导应当签署审核意见。

  第二十四条  提倡审计机关的各级领导亲自撰写公文。各级领导亲自撰写公文时,除法制部门复核和办公室核稿环节以外,原由其下级工作人员履行的逐级审核环节可以省略。

第五章  公文收发办理

  第二十五条  公文收发办理流程是审计机关接受上级任务、明确上级指示、交流机关工作情况、履行审计监督权力、保障机关正常运行的过程。公文收发办理无纸化要最大限度地促进信息的公开透明、促进公文信息的共享,保障审计机关工作人员在自己的职权范围内知悉公文信息的权力。
  公文收发办理流程的载体是公文,各级领导的批示和说明办理情况、过程的信息可作为公文的辅助部分。

  第二十六条  审计机关入库的公文来源和登记入库的方式如下:

  (一)机关内部成文。起草签批流程完毕后,机关内部生成的文件自动携带公文登记要素进入阅文库。

  (二)通过数据传输通道传递的上下级审计机关来文。使用公文入库模块的传输接收入库功能接收,所接收的公文自动携带公文登记要素进入阅文库。

  (三)通过介质、电子邮件等其他渠道传输的外部来文。通过填写收文登记单,加载正文,录入公文登记要素及事项分类等信息后,进入阅文库。

  (四)经本机关扫描纸质文件形成的电子文件。通过填写收文登记单,加载正文,录入公文登记要素及事项分类等信息后,进入阅文库。

  第二十七条  公文进入阅文库后,机关文书应当补充调整已入库公文的事项分类等信息;在保持公文秘密等级和不违反保密规定的前提下,合理调整公文的权限分数,以实现最大程度的共享。

  除受保密规定限制的以外,阅文库的公文应当向全体机关工作人员开放浏览权限。

  根据保密规定,阅文库的公文应当适时解密。

  第二十八条  机关文书根据机关工作人员职责范围,进行阅文分发。

  阅文分发时,机关文书可将公文直接分发给机关工作人员。机关规模较大、部门人数较多的,可以设立部门文书转发公文。机关文书对个别文件的阅读范围难以确定时,可将文件分发给部门主管领导,根据主管领导的意见再行阅文分发。

  工作人员应当知悉的公文,该工作人员应当阅读。

  第二十九条  对需要办理的来文,机关文书应当进行办文分发。

  办文分发应当由机关文书按照审计机关约定的内部职责分工,直接分发给承办部门或者分管的审计机关领导。接到需要办理来文的领导可以在文件处理单中批示意见,连同文件一同提交承办人。

  机关文书对个别文件的办理责任单位难以确定时,可将文件分发给本部门主管领导,根据主管领导的意见再行办文分发。

  第三十条  承办人根据文件内容以及领导批示意见,进行相应的处理工作,并将处理结果填入文件处理单承办结果栏中,结束公文办理流程。

  承办人在办理来文的过程中,如果需要起草公文,则另行发起公文起草签批流程,并将该来文作为背景材料。

第六章  审计计划管理

  第三十一条  审计计划管理流程是审计项目实施的前提和起始。年度审计项目是审计计划管理流程的载体。
  第三十二条  审计机关履行审计计划管理的部门,设置机关计划管理员,负责使用审计计划管理软件,编制全机关的年度审计计划、接收上级下达的计划、向下级机关下达计划,向本级审计机关各业务部门分配审计计划。

  第三十三条  机关计划管理员根据上级审计机关下达的审计计划、下级审计机关上报的计划草案、部门年度计划意见和审计机关领导的要求,在计划项目维护模块中录入计划列表。经平衡、调整、修改和审计机关领导批准后形成年度审计计划。

  年度审计计划包括本机关执行的计划和下达给下级审计机关执行的计划。

  在年度计划执行期内,机关计划管理员可根据审计机关领导的指示,对年度审计计划调增调减,并注明调整原因。

  第三十四条  审计机关各业务部门设置的部门项目管理员(一般由部门负责人担任),负责将本部门执行的审计计划分解为项目,在审计项目列表中填入项目基本信息。
  部门项目管理员应当确定每个审计项目的审计组长,或者至少为每个审计项目指定一个审计组成员,以保证AO相关功能的实现。

  机关规模较小、业务部门人数较少的审计机关,可以不设置部门项目管理员,直接由机关计划管理员完成上述工作。

  第三十五条  审计组长或者指定的审计组成员使用AO,从计划管理软件中获取审计项目基本信息,建立审计项目;或者从OA本人参与项目模块下载项目资料,导入AO,建立审计项目。

  第三十六条  上级审计机关将审计计划管理软件导出的计划文件,通过网络或者介质下达给下级审计机关。

  下级审计机关导入文件,将上级下发的计划融入本单位年度计划,或者再转发给下级审计机关。

  下级审计机关也可将自定审计计划项目导出文件上报。

  第三十七条  审计项目组应当及时向审计机关报告项目进展的相关信息,逐步实现利用审计计划管理软件掌握项目进度和人力、财力资源占用情况。

第七章  审计支持

  第三十八条  审计支持流程是审计项目以及审计组主要成员确定后,利用OA对审计实施的支持支撑功能,取得相关审计资料和背景资料,帮助审计工作顺利实施的过程。审计组长或者其指定的人员负责办理该流程的有关事项,其结果供审计组人员共享。
  第三十九条  审计人员实施审计前,应当从OA中将下列信息和资料导入AO

  (一)审计组成员信息。审计人员编号使用本人身份证号,以保证其唯一性和统一性。

  (二)审计项目基本信息。未部署计划管理软件需要手工建立审计项目的,审计项目编码应当遵循审计署制定的32位编码规则。

  (三)相关文件。审计项目结束后项目归档时需要的、审计过程中可能使用的行政公文和审计文书。

  (四)被审计单位资料。使用被审计单位资料库模块的打包功能,直接导出被审计单位全部或者部分数据资料,导入AO

  (五)审计专家经验。除已嵌入AO的审计专家经验之外,如还需要其他专家经验,可从OA中打包下载,导入AO,供审计实施中参考使用。

  根据审计项目的性质和审计目标,搜集可能涉及的法规,引入AO,以备审计实施中引用。

  第四十条  结合审计机关广域网络的建设,逐步实现在异地审计现场利用审计机关局域网OA资源,获取审计支持。

第八章  审计现场实施

  第四十一条  审计现场实施流程是审计组根据审计方案确定的任务,获取被审计单位资料、实施审计、形成审计组审计报告的过程。审计组成员按照本次审计分工,在自己的职责范围内参与该流程。
  第四十二条  审计组长(或者副组长)使用AO的项目管理功能,在审计过程中实施以下事项:

  (一)利用审计计划管理软件提供的项目信息自动建立审计项目,未部署审计计划管理软件的手工建立审计项目。

  (二)组成包括所有成员在内的审计组,指定主审、复核人员、审计人员等角色,给定相应的权限。
  (三)根据审计方案细化审计事项。

  (四)进行审计进度和成本管理。

  (五)引入或者生成项目相关资料,分发审计项目管理数据。

  项目组其他成员使用AO的项目管理功能,导入审计组长(或者副组长)提供的项目管理数据,建立审计项目。

  第四十三条  审计组应当在审计现场组建局域网,以方便交互信息、传递资料。

  审计组成员较少的,可以使用介质交互信息、传递资料。

  第四十四条  审计组长或者其指定的人员负责采集转换被审计单位的财务数据和业务数据,并将全部数据分发给审计人员,或者按审计分工切分给审计人员。

  使用AO联机模式作业的审计组,应当保证所采集转换的被审计单位的财务数据和业务数据在服务器上存储、处理。

  审计人员使用AO的审计分析功能和审计抽样功能,分析处理电子数据,并结合实地察看、查阅纸质资料等手段,实施现场审计。

  第四十五条  审计人员使用AO的审计底稿功能,记录审计日记;收集与审计事项相关的审计证据;对被审计单位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行为以及对审计结论有重要影响的审计事项,编制审计底稿,并关联审计证据。

  为保证审计档案中审计证据的完整性、有效性,审计人员可将需要归档的部分纸质证据、物证扫描或者拍照,以JPG格式(黑白照片以TIFF格式)保存为图片。相关原始证据应当按照档案管理的相关规定,以适当的形式保留。

  第四十六条  审计过程中,审计人员通过AO的项目管理功能,将审计底稿提交复核人员。复核人员在AO的审计底稿模块中实现组内复核。

  审计人员也可通过AO的项目管理功能,实现审计组内的信息共享。

  第四十七条  审计组长(或者副组长)使用AO的项目管理功能收集审计组成员的审计底稿。在AO的审计底稿模块中生成审计组的审计报告。

  第四十八条  审计项目终结前,审计组长或者其指定的人员应当使用AO完成以下事项:

  (一)整理全部文件、资料,归集审计档案,生成项目档案数据包。

  (二)根据审计机关的审计报告、审计决定等审计文书的结论,最终填写审计项目台账,生成本审计项目的审计台账数据包。
  (三)根据对被审计单位的接触了解,更新被审计单位的基本情况;根据采集的被审计单位数据,添加被审计单位的财务资料和业务资料;根据审计过程和结论,添加被审计单位的审计项目资料,生成本次审计后新的被审计单位数据包,更新被审计单位资料库。

  (四)整理本次审计过程中积累的审计师经验,生成专家经验数据包。

第九章  审计现场与审计机关交互

  第四十九条  审计现场与审计机关交互流程是审计组及时报告现场工作并获得审计机关具体指示的过程。审计机关应当充分运用信息化手段,使交互流程在保障审计质量方面发挥作用。审计组和审计机关领导、部门领导在自己的职权范围内履行交互职责。
  审计现场与审计机关交互流程的载体是AO生成的审计现场数据包。

  第五十条  审计人员在审计现场应当按照审计机关的要求,通过AO的项目管理模块,将项目进度信息、审计日记、审计工作底稿、审计证据等文件资料生成审计现场数据包,上报给审计机关领导。

  第五十一条  审计机关领导通过定期登录OA察看现场模块,察看审计现场上报的资料,并反馈批阅意见。

  审计人员应当及时查看领导批阅意见。

  第五十二条  结合电子政务网络和审计机关广域网络的建设,审计现场与审计机关之间应当逐步做到异地交互信息。交互通过公共通讯网络进行时,应当采取适当的安全措施。

  不具备广域网络条件时,可以返回机关利用局域网交互,或者使用介质交互。

第十章  法制工作机构复核

  第五十三条  法制工作机构复核流程是审计机关从依法行政的角度对业务部门代审计机关撰写的审计文书进行审核的过程。审计组和对其有业务管辖权的业务部门负有提供依据材料、说明情况的职责,法制工作机构履行法制复核的职责。
  法制工作机构复核流程的载体是审计文书审批单,待复核审计文书正文及其附件是审计文书审批单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

  第五十四条  审计文书审批单和待复核审计文书正文及其附件,由公文起草签批流程传送至法制工作机构。

  法制工作机构收到经业务部门领导审核的、需要进行复核的审计文书审批单后,指定人员进行复核。

  法制工作机构内部对于复核意见的提出、审批,要求业务部门补报材料,退回业务部门,以及业务部门的再次提交等流程,在法制机构复核模块内进行。

  第五十五条  复核工作结束,经法制工作机构领导签名,复核意见作为背景材料之一,随同审计文书审批单重新进入公文起草签批流程,送机关领导阅核签发。

  第五十六条  审计机关要求法制工作机构提前介入,在审计实施过程即进行相关工作的,应当使用AO或者在审计现场与审计机关交互模块中办理。

第十一章  档案管理

  第五十七条  档案管理流程是收集、整理、保存、利用反映审计机关公文和机关事务办理轨迹相关文档的过程。公文的起草者、审计项目和机关事务的参与者,与档案管理人员(含部门兼职档案管理员)共同参与该流程。
  档案管理流程的载体是案卷。

  第五十八条  审计机关或者各个部门,至少指定一位公文的起草者、审计项目和机关事务的参与者,负责创建案卷搜集整理资料。

  以下档案应当至少包括下列电子文件:

  (一)文书档案。公文起草签批模块形成的电子文稿及领导修改批示的内容。

  (二)审计档案。AO生成的项目档案数据包。使用地方档案部门推荐的档案管理软件的,应当在AO中按地方档案部门的要求,将有关资料逐一另存。

  (三)会计档案。会计核算软件生成的备份电子文件。

  (四)基建档案。项目审批的电子文件和设计制图软件生成的电子图纸。

  第五十九条  审计机关各个部门向档案部门提交、档案部门检查验收提出调整意见、部门修改后的再提交、档案部门正式接收入库、查询借阅退还等管理环节,应当通过局域网进行。

  使用地方档案机关推荐的档案管理软件,无法在局域网实现上述环节的,可以酌减。

  第六十条  审计机关应当建立健全档案管理制度,扩大档案信息共享范围,方便审计人员利用。在遵守密级管理的前提下,应当在内部办公网络上列示档案目录。

  有条件的审计机关应当对有价值的原有纸质档案进行扫描等电子化处理。

第十二章  统计管理

  第六十一条  统计管理流程是以数字形式反映审计成果的过程。审计项目的参与者通过编制审计工作底稿和填报审计台账的方式、部门兼职统计员和机关统计员通过编制汇总报表的方式参与该流程。
  统计管理流程的载体是审计统计报表。

  第六十二条  本审计机关的审计统计报表由机关统计员汇总审计台账形成。使用AO的审计项目,由审计组指定的人员生成审计台账数据包,通过网络或者介质传至审计统计管理软件;未使用AO的审计项目,由部门兼职统计员使用审计统计管理软件填报审计台账。

  机关统计员使用审计统计管理软件,汇总本机关和下级审计机关的审计统计报表,形成本级审计机关统计报表。

  第六十三条  结合审计机关广域网络的建设,逐步实现上下级审计机关之间通过数据传输通道的方式,报送、接收审计统计报表。

  上下级审计机关之间尚未部署数据传输通道时,可以通过审计统计管理软件报表管理模块的报送文件、读入报表功能,导出、导入统计报表,实现报送和接收。

  第六十四条  机关统计员应当使用审计统计管理软件的数据发布功能,将统计报表发布到OA的领导决策区或者信息资源区,为本机关领导决策提供信息支持。

第十三章  被审计单位资料库管理

  第六十五条  被审计单位资料库管理流程是以累积的方式搜集被审计单位资料,以全面反映被审计单位发展变化脉络和审计经历的过程。审计项目的参与者通过编制被审计单位数据包参与该流程。审计机关及其业务部门应当重视被审计单位资料库的建设,逐步使被审计单位资料库成为审计机关制订年度审计计划的重要依据。
  被审计单位资料库管理流程的载体是被审计单位列表。

  第六十六条  审计人员在实施审计作业时,应当及时收集整理被审计单位资料,并按基本情况、财务资料、业务资料、审计资料分类。审计项目结束时,生成被审计单位数据包,通过网络或者介质传至OA,更新被审计单位资料库。

  未使用AO的项目,审计人员可将需更新的被审计单位资料分类整理后,以文件的形式单独或者批量引入OA

  第六十七条  结合审计机关广域网络的建设,逐步开展上下级审计机关被审计单位资料的交互更新。通过数据切分工具和数据打包下发、导出功能,向下级审计机关提供被审计单位资料;通过数据上报和导出功能,供上级审计机关更新、汇总被审计单位资料。

第十四章  公共信息交流

  第六十八条  公共信息交流流程是审计机关工作人员运用电子形式获取应知、欲知信息的过程。审计机关全体工作人员均有知悉公共信息的权力,共同参与该流程。
  第六十九条  审计机关使用通知、公告、电子邮件和机关内部网站的相关频道,在本机关范围内发布信息。

  与下级审计机关之间的网络连接具备条件的,通过适当的内容控制,发布信息的受众也可扩大至下级审计机关。

  公告应当设置适当的时效。审计机关发出的公告,其删改权属于指定的管理人员。

  第七十条  审计人员使用通知、电子邮件和即时通讯软件给指定接收者发布信息,或者传递文档资料。

  审计人员有向机关全体人员发送公告的权力,并对公告内容及其引起的后果负责。

  审计人员使用通知、公告发布信息,由系统保障实名制。

  第七十一条  结合审计机关广域网络的建设,逐步扩大即时通讯软件的使用范围,特别是异地之间双方和多方的语音会话、视频会话。

  第七十二条  建立审计机关内部网站,取代粘贴纸张式学习园地、宣传栏和黑板报。网站的频道至少应当包括:新闻简报、业务信息、规章制度、论坛、党建工作、公告板。省级审计机关应当设立处室网页频道。

  每个频道每月至少更新1次信息,所有频道信息更新总数每月不少于20条。

  在加强管理、保证网站形式生动活泼内容积极向上的同时,应当发挥审计机关各个部门和全体审计机关工作人员的积极性,多方汇集稿源。内部网站的加载权可以由机关指定的一名管理员统一行使,也可以在划分版块、限制权限的情况下由各个部门指定的人员行使。

  第七十三条  在机关适当的位置摆放触摸屏或者设置显示屏,显示政务公开内容、审计机关因特网网页或者部分适合公开的内部网网页内容。

第十五章  其他信息化手段的应用

  第七十四条  审计机关召开以讨论文档内容为主题的会议时,应当逐步推广使用电子会议软件。会议召开前事先分发电子文档;会议中使用计算机或者投影机展示、讨论文档内容。
  第七十五条  审计机关应当在局域网内设立专用服务器(或者辟出专用存储空间),供各个部门和审计人员通过机关局域网,上传、存储、整理、下载、使用本部门和本人因公形成的电子资料。

  审计机关应当选择适当的文件存储软件,建立恰当的存储环境,以获得相对于个人计算机、移动存储介质更高的安全性和可靠性。

第十六章    

  第七十六条  本指南所提及的应当可以,均为对审计机关业务流程无纸化过程设计的要求,不代替应当由国家主管部门、各级审计机关颁布的规章制度所提出的要求。
  第七十七条  本指南的内容来自于审计署及地方审计机关的实践总结。
  本指南内容经审计署资源环保审计局,审计署驻太原、南京、武汉、兰州、昆明特派办,天津市审计局,江苏、广东省审计厅,苏州、安阳市审计局共同研究讨论。
  第七十八条  本指南基于截至2007320OAAO软件版本所能够提供的功能。
  第七十九条  本指南的解释权归审计署计算机技术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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