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相关小微企业:
根据赣财综[2015]34号江西省财政厅 江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关于清理规范 取消 停征和免征一批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通知》,我站按通知要求从2015年1月1日起对小微企业免征中央级设立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环境监测服务费)。已收属小微企业监测费的,企业可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到我站进行退款事宜。
地址:赣州市章贡区贺兰山路8号
联系电话:0797-7195612
赣州市环境监测站
2016.9.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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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9.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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