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赣州市环境保护局例行新闻发布制度》的通 知
各县(区)环保局,机关各科室、局属各单位:
为进一步增强环境保护工作透明度,深化政务公开,便于社会公众及新闻舆论对我市环境保护工作的知情、参与和监督,规范和提高环保部门新闻宣传工作质量和水平,我局制定了《赣州市环境保护局新闻发布制度》,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赣州市环境保护局办公室
2017年2月15日印发
《赣州市环境保护局例行新闻发布制度》
第一条 新闻发布的范围
(一)全市环境保护重要决定、重大决策部署和规范性文件的有关内容;
(二)环保重要工作,水、大气和土壤污染防治工作进展情况、阶段性成果及典型工作经验;
(三)解读重要环保政策及环境保护方面出台的新举措、新机制,回应社会关切的重要环境投诉办理情况,环保舆论引导情况,环境质量。
(四)环保部门查处的涉及环境安全的重大典型案件;
(五)涉及全局的环保重大问题、重要活动和社会关注的环境保护方面的热点问题及重大突发性事件;
(六)对新闻媒体有关报道的回应和澄清等方面内容以及需要对外发布的其他事项。
第二条 新闻发布会的组织
新闻发布工作由市局政策法规宣教科负责,新闻发布会由局新闻发言人代表市环保局召集、主持并发布新闻,必要时可邀请有关领导及科室负责人接受媒体采访或发布新闻。
第三条 设立新闻发言人
新闻发言人由本局确定一名分管领导或者部门负责人担任。
第四条 新闻发布的主要对象
新闻发布会的参加对象是新闻媒体记者,也可视发布内容,邀请相关单位和群众代表参加。
新闻发布的时间
新闻发布每二个月一次,也可根据发布需要随时召开,局领导,机关各科室及局属各单位负责人将根据需要不定期参会。局机关各科室和局属各单位每月底召集一次新闻报导例会,提供相关发布信息。
第六条 新闻发布内容的确定和批准程序
(一)新闻发布的内容必须符合党的基本路线和方针政策,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准确无误,观点鲜明;
(二)发布新闻的主题由局班子会议讨论确定,也可由新闻发言人根据工作需要提出;
(三)新闻发布会由局新闻发言人办公室报请市委外宣办审批,统一宣传口径并形成新闻通稿后对外发布。
第七条 新闻发布纪律
(一)新闻发布要坚持正确的舆论导向,坚持新闻真实性原则;同时,严格遵守《保密法》,发布内容不得涉及国家秘密、商业机密和个人隐私。对涉及公共安全、社会稳定的敏感问题,如需对外发布,必须报局主要领导审定。
(二)重要新闻一律由新闻发布会统一发布,未经批准,任何个人不得以单位、科室和公职身份擅自发布,对违规发布信息造成不良影响的,依照有关规定追究当事人责任。
(三)新闻发布应严格按照批准的内容进行,不得随意变更;如有变更,应重新履行报批手续。对超越新闻发布会主题范围或与发布新闻无关的提问,新闻发言人可以不予回答。
(四)实行新闻发布备案制度。由新闻发言人办公室建立新闻发布档案,每次新闻发布会内容所涉及的音像、文字、图片等相关材料由其归档管理,以备查询。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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