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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医疗保障局关于助力打造江西中医药品牌服务中医药强省战略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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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设区市医疗保障局、省医疗保险基金管理中心:

  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促进中医药传承创新发展的意见》《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医疗保障制度改革的意见》文件精神,深入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中医药强省战略的重大决策部署,积极发挥医疗保障在中医药发展中的杠杆作用,全力支持打造“江西中医药”品牌,促进中医药产业发展,保护人民健康,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将符合条件的中医医药机构纳入医保定点医药机构

  (一)定点医疗机构。支持将符合条件的各级各类中医医疗机构,按规定优先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范围。

  (二)定点零售药店。支持将符合条件的各级各类中医药零售药店,按规定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范围。

  (三)异地就医定点医疗机构。支持二级及二级以上中医综合类定点医疗机构,按规定纳入异地就医定点医疗机构范围。

  (四)养老机构内设中医定点医疗机构。支持养老机构中符合条件的内设中医医疗机构,按规定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范围。

  二、支持将适宜的中药和中医医疗服务项目纳入医保支付范围

  (五)支持中药饮片使用。会同相关部门建立完善中药饮片管理动态调整机制。将更多应用广泛、疗效明确、品质可靠、价格适宜的中药饮片纳入医保。支持发展“赣味”等本省道地特色中药材品牌,将车前子、江栀子、吴茱萸、枳壳、信前胡、江香薷、蔓荆子、艾、泽泻、天然冰片、粉葛、芡实、百合、陈皮、覆盆子、黄精、瓜蒌等中药饮片按规定纳入医保支付范围。

   (六)支持中医医疗机构制剂使用。会同相关部门建立完善医疗机构制剂管理动态调整机制。将通过相关部门质量、疗效和安全性评价的中医医疗机构制剂,按规定纳入医保支付范围。

  (七)支持中医医疗服务项目应用。及时受理审核中医类新增医疗服务项目,探索建立价格调整管理长效机制,支持江西中医院热敏灸等特色突出、疗效明显、便于开展、价格适宜的中医医疗服务项目按规定纳入医保范围。

  (八)支持“互联网+中医”医疗服务经相关部门批准开展互联网诊疗活动的医保中医定点医疗机构,按照自愿原则,与统筹地区医保经办机构签订补充协议后,其为参保人员提供的常见病、慢性病“互联网+”中医复诊服务按规定纳入医保基金支付范围。

  (九)中医药纳入门诊统筹。将符合规定的中药及中医诊疗服务项目纳入城乡居民医保门诊统筹支付范围,城乡居民医保参保患者在本县医保定点县中医院门诊接受中医药治疗,纳入门诊统筹范围。

  (十)支持基层定点医疗机构开展中医医疗服务项目。支持乡镇卫生院等基层定点医疗机构开展适宜的中医医疗服务项目。

  三、探索并健全符合中医药特点的支付方式改革

  (十一)完善符合中医药特点的支付方式。鼓励提供和使用适宜的中医药服务,支持中医特色技术发展,分批遴选中医优势明显、治疗路径清晰、费用明确的病种实施按病种付费,合理确定付费标准。

  (十二)鼓励引导适宜的中医药服务。探索通过对部分慢性病病种等实行按人头付费,鼓励引导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提供适宜的中医药服务。

  四、发挥中医药在疾病治疗中的独特优势

  (十三)注重发挥中医药在重大疫情医疗救治中的积极作用。疫情期间,对于国家卫生健康部门诊疗方案中的中医诊疗项目、中成药、中药饮片、中药方剂,不在医保目录范围内的,可临时纳入医保支付范围。

  五、加大对中医药企业医保政策宣传力度

  (十四)积极支持我省中医药企业全面执行国家新版医保药品目录。用好过渡期政策,利用政策调整“窗口期”,加快转型步伐。积极支持我省中医药企业生产更多更好的中成药、中药饮片纳入国家医保药品目录。

  (十五)及时向我省中医药企业发布国家和省级医保药品目录、药品集中带量采购等医保政策信息。通过设立企业“接待日”,召开“医保·药企面对面”政策宣讲会、咨询会等形式,向我省中医药企业宣传医保政策,为企业答疑解惑。

  (十六)如国家有相应的政策调整,按照国家新调整的政策执行。本通知涉及的政策内容,由省医疗保障局负责解释。

  江西省医疗保障局

  2020年5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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