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怀版 无障碍 无障碍

您当前所在位置: 首页>市政府各部门信息公开>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决策公开>政策文件

《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我省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的实施意见》政策解读

访问量:



  2020年2月21日,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促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的实施意见》(赣府厅发〔2020〕6号,以下简称《实施意见》)。现将有关要点解读如下。

  一、我省制定《实施意见》的背景

  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高度重视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党的十九大报告要求在“幼有所育”上不断取得新进展。2019年政府工作报告指出,要针对实施全面两孩政策后的新情况,加快发展多种形式的婴幼儿照护服务,支持社会力量兴办托育服务机构。2019年4月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促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9〕15号),要求各级政府将婴幼儿照护服务纳入经济社会发展相关规划和目标责任考核,地方政府对婴幼儿照护服务的规范发展和安全监管负主要责任,各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监管责任。

  全面两孩政策实施以来,我省3岁以下婴幼儿(以下简称婴幼儿)每年200万人左右。目前,家庭对婴幼儿照护服务的需求呼声较大,特别是双职工家庭,迫切希望获得专业的婴幼儿照护服务。为全面贯彻落实国办发〔2019〕15号文件精神,推动我省婴幼儿照护服务事业健康有序发展,结合我省实际,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实施意见》。

  二、《实施意见》确定两个主要目标

  到2020年末,各设区市建成1-2个功能健全、设施配套完善、具有典型示范效应的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全省婴幼儿照护服务水平有所提升。

  到2025年,婴幼儿照护服务的政策法规体系和标准规范体系基本健全,所有县(市、区)均建成不少于1个规范化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多元化、多样化、覆盖城乡的婴幼儿照护服务体系基本形成。

  三、《实施意见》明确三个主要任务

  一是建立健全婴幼儿照护服务的供给体系。包括五个方面:加强家庭健康育儿指导、大力发展社区照护服务、积极探索托幼一体化工作、鼓励用人单位提供福利性婴幼儿照护服务、支持社会力量举办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

  二是建立健全婴幼儿照护服务的规范制度体系。包括三项制度: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登记和备案制度、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安全管理制度、婴幼儿照护服务日常监督制度。

  三是建立健全婴幼儿照护服务的保障体系。包括五个方面:规划设施建设、加强用地保障、完善优惠措施、加强人才培养、保障家庭权益。

  四、《实施意见》明确健全组织实施架构

  建立省促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工作部门联席会议,由省卫生健康部门牵头,发展改革、教育、公安、民政、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应急、税务、市场监管等部门(单位)和工会、共青团、妇联、计划生育协会等群团组织为成员,按照各自职责,强化协作配合,加强工作指导、监督和管理,及时协商解决推进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的重大问题。

  五、《实施意见》的主要亮点

  (一)加快发展多种形式的婴幼儿照护服务。

  ------重点扶持社区发展普惠性的婴幼儿照护服务,鼓励社区开展家庭邻里式婴幼儿照护服务点建设。

  -----鼓励支持有条件的幼儿园开设托班,招收2-3岁的幼儿;鼓励新建幼儿园按有关标准配备托班;鼓励支持有条件的民办幼儿园转型发展托幼事业。

  -----鼓励用人单位提供福利性婴幼儿照护服务,有条件的可向附近居民开放。

  -----支持社会力量举办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根据家庭的实际需求,提供全日托、半日托、计时托、临时托等多样化的婴幼儿照护服务。

  (二)明确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登记、备案制度。

  ----举办非营利性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的,在机构所在地县级以上机构编制部门或民政部门注册登记;

  ----举办营利性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的,在机构所在地县级以上市场监管部门注册登记。

  ----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经核准登记后,通过托育机构备案信息系统向机构所在地县级卫生健康部门备案。

  (三)加强配套婴幼儿照护服务场地建设。

  ----对新建和正在建设的城市居住小区,按照每千人口不少于10个托位规划、建设婴幼儿照护服务设施及配套安全设施,并与住宅同步验收、同步交付使用。

  ----老城区和已建成无婴幼儿照护服务设施的居住小区,2025年前要通过购置、置换、租赁等方式,按照每千人口不少于8个托位建设婴幼儿照护服务设施。

  (四)完善各项优惠措施。

  -----鼓励各级政府采取提供场地、减免租金等政策措施,优先支持普惠性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发展。

  ------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用水、用电、用气可按居民生活类价格执行。

  (五)加强婴幼儿照护相关专业人才培养。

  ----鼓励省内高等院校和职业院校(含技工院校)根据社会需求开设婴幼儿照护相关专业,合理确定招生规模、课程设置和教学内容。 

  ----鼓励支持开设婴幼儿护理专业的院校与省内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合作开展技能实训。

  ----婴幼儿照护服务从业人员纳入职业技能提升行动实施范围,加大培训力度,并按规定予以技能水平评价。


相关文章

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