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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全面提升科技创新驱动力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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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全面
提升科技创新驱动力的决定


(2022年11月25日江西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四十二次会议通过)

 

为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加快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落实省委关于全面建设创新江西的决策部署,全面提升科技创新驱动力,推动全省高质量跨越式发展,作出如下决定。

一、坚持创新在现代化建设全局中的核心地位。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科技是第一生产力、人才是第一资源、创新是第一动力,深入实施科技强省战略、人才强省战略、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坚持科技自立自强,以支撑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为主题,以改革激发创新活力、以开放集聚创新资源,提升科技创新体系整体效能,强化高质量科技供给,加快建设高水平创新型省份,持续赋能社会主义现代化江西建设。

二、坚持党对科技工作的统一领导。强化党委统一领导的科技创新体制,健全各级党委(党组)落实党中央科技创新决策部署的制度。省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科技创新的组织领导,建立健全协调推进机制,统筹解决创新发展中的重大问题,组织推动各有关部门,各市、县(区)人民政府上下联动、协同实施。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履行属地责任,组织落实科技创新各项任务。科技、发展改革、教育、工业和信息化、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农业农村、卫生健康、国资、金融、税务等部门应当履行职责,做好落实科技创新相关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积极争取当地党委对科技创新工作的支持,科技创新工作的重大事项及时向党委报告。

三、深化科技创新体制机制改革。省、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加强科技战略研判和布局,建立科技宏观统筹的重大议题凝练和重大任务协同落实机制;持续推进科技人才、项目、机构“三评”改革,建立以科技创新质量、贡献、绩效为导向的科技评价体系;大力推进职务科技成果赋权改革,完善充分体现知识、技术等创新要素价值的收益分配机制;赋予科学家更大技术路线决定权和经费使用权,完善科研单位和科研人员更大科研自主权落实机制。

四、强化科技创新区域体系建设。省、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统筹,优化创新区域布局,发挥鄱阳湖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的核心载体作用,大力推进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等园区创新发展;打造以大南昌都市圈为核心的中部地区科技创新中心,加强赣江新区创新引领,加快中国(南昌)科学岛高标准建设;鼓励有条件的市、县级人民政府结合产业优势,创建各具特色的科创城,推动科技创新资源向科创城集聚;大力推进国家创新型城市、创新型县(市)以及省级创新型县(市、区)建设。

五、打造高能级科技创新平台。省、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快推进稀土、中医药、虚拟现实、锂电、陶瓷、有色金属以及数字经济等优势领域国家级创新平台申建,优化提升现有国家级创新平台;聚焦算力、生命科学、中医药、材料、天文等领域,布局建设一批重大科技基础设施,并围绕立项、实施、验收、长期评估各阶段加强全生命周期管理;推动国家实验室、国家大科学装置、国家技术创新中心取得突破;加快布局建设半导体材料、食品、生猪、航空、中医药、稀土等领域省实验室;加快推进产业链科技创新联合体、省级科技创新平台建设和优化升级。

六、强化关键核心技术攻关。省、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围绕航空、电子信息、装备制造、中医药、新能源、新材料等优势特色产业,以及数字经济、现代农业等重点领域,统筹科技创新资源,组织关键核心技术攻关;实施“首席科学家负责制”“揭榜挂帅”“直接委托”“军令状”“赛马制”等新型项目组织形式,形成体系化、多元化、科学高效的关键核心技术项目分类管理机制。

七、强化企业科技创新主体地位。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发挥龙头企业引领带动作用,打造一批科技型骨干企业,大力培育独角兽企业、瞪羚企业、科技型中小企业、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等高成长性企业,加快发展高新技术企业;支持企业建立“研发飞地”,推动工业规上企业实现研发活动、研发机构、发明专利全覆盖;鼓励企业建立研发准备金制度;落实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等支持科技创新税收优惠政策。

八、深入实施人才强省战略。坚持党管人才原则,实施更加积极、更加开放、更加有效的人才政策。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建设高水平创新队伍,深入实施具有竞争力的高层次领军人才引进培养计划,大力引进培育战略型人才、科技领军人才和创新团队;深入推进高校“双一流”建设,大力培养各类高层次创新人才;提升全省基础研究能力,推动高校基础学科与应用学科协调发展,为重大原始创新储备人才;深入推进高层次人才产业园建设,打造集聚国内外优秀人才的科技创新高地;发挥各类科技赛事对人才培养的作用,加大对青年科技人才的支持力度;建立和落实高层次人才引进绿色通道;健全完善人才合理流动机制,引导各类人才有序诚信流动;深入实施科技特派员等科技人才服务制度;健全人才激励和服务保障机制,充分发挥现有人才作用,留住人才,用好人才。

九、提高科技成果转化和产业化水平。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完善重大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组织协调机制;探索建立“政府和银行共同收储、第三方机构公正评估、企业择优转化、科研工作者早得实惠”的收储转化机制,支持重大科技项目成果转化、孵化、产业化;充分发挥高校科技创新主力军作用,推进产教融合、科教融汇,促进高校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大力培育社会化、市场化、专业化的技术服务机构;加强知识产权创造、运用、保护、服务和管理,引导各类创新主体在关键前沿领域加强专利布局。

十、持续加大科技投入力度。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提升科技投入效能,在预算安排时予以重点保障,建立健全稳定支持机制。省、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应当对接国家战略科技力量,重点支持国家级重大创新平台、重大科技基础设施建设以及重点产业关键核心技术攻关;大力推进全社会研发投入强攻行动,用足用活国家促进科技创新的各项政策,引导企业和社会资本加大投入,推动形成多元化、多渠道、多层次的科技创新投入体系;鼓励高校及科研院所自主加大研发经费投入,对高校(院所)将横向课题经费或创新创业收入用于研发活动的给予支持。省人民政府应当对研发投入成效明显的设区的市给予奖励。

十一、强化金融对科技创新的支持。省人民政府应当鼓励设立和支持做大科技创新发展基金;建立和完善政府投资基金容错机制。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深入推进企业上市“映山红行动”升级工程,积极支持科技型企业上市融资;加大金融对科技成果转化和产业化的支持,加快推进科技成果产业化专题债工作;加强金融机构服务和创新能力,建立科技型企业“白名单”,引导金融机构优先支持“白名单”企业融资并给予优惠政策,积极开发新型科技金融产品;支持省内外私募股权投资机构投资科技型企业,引导社会资本支持科技型企业创新发展。

十二、强化科技管理能力建设。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提升科技管理能力,健全完善省、市、县三级科技创新组织管理体系,在人员、编制、经费上给予保障;逐步推行市县科技部门主要负责同志在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农业科技园区兼职,加强科技行政管理部门与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农业科技园区之间干部交流;赋予科技园区核定编制内选人用人自主权,全面推行岗位聘任制、绩效考核制和薪酬激励制;创新科研院所发展机制,对全省具备条件的行业领域科研院所进行优化重组,探索将部分市、县属科研院所整合成为省级科研院所分支机构或研究基地,支持相同领域的省级科研院所、高校兼并重组,做强做优。

十三、推进高水平科技合作交流。省、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协同创新,扩大开放合作,加强与发达国家科技合作交流,积极参与国家“一带一路”科技创新行动计划;加大与粤港澳大湾区、京津冀、长三角、长江经济带科技创新资源对接力度;着力将大南昌都市圈打造成为全省科技创新“开放门户”,将赣州打造成为江西对接粤港澳大湾区“桥头堡”;强化与“大院大所”“名校名企”科技合作,加快引进共建高端研发机构。

十四、大力营造良好科技创新生态。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营造良好创新生态,建设科研诚信信息管理系统,加强科研诚信建设,严格科技伦理审查,实现科技活动全流程监管;建立健全激励创新、宽容失败、尽职免责的容错机制,形成敢为人先、勇于探索的科研氛围;加强科学技术普及基础设施和能力建设,大力弘扬科学精神和科学家精神,提升公民科学素养,营造全社会崇尚创新良好环境。


十五、对本决定实施情况进行有效监督。县级以上人大及其常委会要坚持法治引领、强化依法监督,把加快提升科技创新驱动力作为重要工作任务,通过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专题询问、视察、质询等方式,对本决定执行情况进行有力监督,为全面提升科技创新驱动力提供法治保障。

十六、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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