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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赣州市科技企业孵化器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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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赣州市科技企业孵化器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县(市、区)科技主管部门、科创中心,有关单位:

   现将赣州市科技企业孵化器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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赣州市科技企业孵化器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推动大众创业万众创新,根据《江西省科技企业孵化器管理办法》(规字20217)和《赣州市进一步强化科技创新赋能的若干政策措施》(赣市府办字〔2022〕12 号)文件精神,制本办法。

    第二条科技企业孵化器(以下简称孵化器)是以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培育科技企业和企业家精神为宗旨,提供物理空间、共享设施和专业化服务的科技创业服务机构,是创新创业人才的培养基地、大众创新创业的支撑平台,是区域创新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第三条孵化器的主要功能是围绕科技企业的成长需求,集聚各类要素资源,推动科技型创新创业,提供创业场地、共享设施、技术服务、咨询服务、投资融资、创业辅导、资源对接等服务,降低创业成本,提高创业存活率,促进企业成长,培养成功的科技企业和企业家,以创业带动就业,激发全社会创新创业活力。

    第四条孵化器的建设目标是落实国家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构建完善的创业孵化服务体系,不断提高服务能力和孵化成效,形成主体多元、类型多样、业态丰富的发展格局,持续孵化新企业、催生新产业、形成新业态,推动创新与创业结合、线上与线下结合、投资与孵化结合,培育经济发展新动能,促进实体经济转型升级,为实体经济赋能提供支撑。

    第五条赣州市科技局负责对市级孵化器进行宏观管理和指导。各县(市、区)科技主管部门、科创中心负责对所在地区内孵化器进行具体服务和业务指导。

第二章  级科技企业孵化器认定条件

    第六条申请认定级孵化器应具备下列条件:

    1.孵化器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发展方向明确,具备完善的运营管理体系和孵化服务机制。机构在赣州市内实际注册并运营满1;

    2.孵化场地集中,可自主支配的孵化场地面积不低于4000平方米,在孵企业可使用面积(含公共服务面积)占70%以上。如孵化场地为租赁的,则须满足至少3年有效租期(自申报年度开始计算);

    3.孵化器配备自有种子资金或合作的孵化资金规模不低于300万元,获得投融资的在孵企业占比不低于8%,并有不少于1个的资金使用案例;

    4.孵化器拥有职业化的服务队伍,专业孵化服务人员(指具有创业、投融资、企业管理等经验或经过创业服务相关培训的孵化器专职工作人员)占机构总人数70%以上。每15家在孵企业至少配备1名专业孵化服务人员和1名创业导师;

    5.孵化器在孵企业中已申请专利的企业占在孵企业总数比例不低于30%或拥有有效知识产权的企业占比不低于20%;

    6.孵化器在孵企业不少于15,且每千平米(实际使用)平均在孵企业不少于1;

    7.孵化器累计毕业企业不少于8家。

    本办法中孵化器在孵企业是指具备以下条件的被孵化企业:

    1.主要从事新技术、新产品的研发、生产和服务,应满足科技型中小企业相关要求;

    2.企业注册地和主要研发、办公场所须在本孵化器场地内,入驻时成立时间不超过36个月;

    3.在孵化时限原则上不超过48个月。技术领域为生物医药、现代农业、集成电路的企业,孵化时限不超过66个月。

    4.在孵企业应符合《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所规定的小型、微型企业划型标准。

    企业从孵化器中毕业应至少符合以下条件中的一项:

    1.经国家备案通过的高新技术企业;

    2.连续2年营业收入累计超过500万元;

    3.累计获得天使投资或风险投资超过500万元;

    4.被兼并、收购或在国内外资本市场挂牌、上市。

第三章申报与管理

    级孵化器申报程序:

    1.申报机构向所在县(市、区)科技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2.县(市、区)科技主管部门负责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并实地核查,对符合认定条件的推荐至赣州市科技局

3.赣州市科技局组织人员进行评审,评审结果对外公示。公示无异议,确认为级孵化器。

第十条根据《赣州市进一步强化科技创新赋能的若干政策措施》,对新认定的市级孵化器给予奖励。

    第十符合条件的级孵化器,可以按照江西省科技企业孵化器管理办法》(规字20217)要求,推荐申报省级孵化器

    第十级孵化器按要求每年报送真实完整的统计数据到赣州市科技局

   第十赣州市科技局级孵化器进行动态管理,依据孵化器评价指标体系定期对级孵化器开展绩效评价 工作。连续2次评价不合格的,取消其级孵化器资格。

第十级孵化器发生名称变更或运营主体、面积范围、场地位置等认定条件发生变化的,需在三个月内向所在县(市、区)科技主管部门报告。县(市、区)科技主管部门根据核查情况向赣州市科技局提出处理建议

第十在申报过程中存在弄虚作假行为的,取消其级孵化器申报资格,2年内不得再次申报;在评审过程中存在徇私舞弊、有违公平公正行为的,将其失信行为纳入科研信用记录,并按照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

第四章促进与发展

第十孵化器应加强服务能力建设,利用互联网、大数据、人工智能等新技术,提升服务效率。有条件的孵化器应形成“众创-孵化-加速”机制,提供全周期创业服务,打造科技创业孵化链条。

第十孵化器应加强从业人员培训,打造专业化创业导师队伍,为在孵企业提供精准化、高质量的创业服务,不断拓宽就业渠道,推动留学人员、科研人员及大学生创业就业。

    第十孵化器应提高市场化运营能力,鼓励企业化运作,构建可持续发展的运营模式,提升自身品牌影响力。  

    十九县(市、区)科技主管部门及相关部门应在孵化器发展规划、用地、财政等方面提供政策支持。

    第二十条县(市、区)应鼓励和支持孵化器与科研创新平台的合作,为在孵企业提供技术创新服务与技术供给,加速技术转移转化和产业化,加快培育科技型企业。

    第二十县(市、区)应发挥协会、联盟等行业组织的作用,促进区域孵化器之间的经验交流和资源共享。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对隐瞒真实情况、提供虚假材料或采取其它欺诈手段骗取级孵化器资格和奖励,由赣州市科技局取消其级孵化器资格,按照科研诚信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二十本办法由赣州市科技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开始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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