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赣州市出台《关于推进全市义务教育学校教师“县管校聘”管理体制改革的实施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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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月8日,赣州市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推进全市义务教育学校教师“县管校聘”管理体制改革的实施意见》,进一步深化教师管理制度改革,加强县域内中小学教师的统筹管理,优化教师资源配置,推进教育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促进义务教育均衡优质发展,努力办好人民满意教育。

  《意见》明确,“县管校聘”管理体制改革实施范围为市、县两级教育行政部门所属公办义务教育学校在编在岗教职工。为强化中小学教师队伍县级统筹管理职能,各地可逐步将公办普通高中和幼儿园在编在岗教职工、用人备案数教师一并纳入改革范围。

  《意见》明确,统筹教师编制管理。机构编制部门根据管理权限,依据编制标准、生源变化及教学需要,核定中小学教职工编制总量并下达教育行政部门,赋予教育行政部门在编制总量内的自主调配权。统筹教师岗位管理。人社部门在规定的专业技术岗位结构比例内,分学段确定区域内公办学校各级专业技术岗位比例,核定各级专业技术岗位总量。统筹绩效工资管理。人社、财政部门在核定区域内义务教育学校教师绩效工资总量(含专项绩效工资)时,要根据当地公务员工资待遇情况,相应调整义务教育教师工资待遇,确保“义务教育教师平均工资收入水平不低于当地公务员平均工资收入水平”。

  《意见》明确,完善教师按岗聘用制度。各学校根据核定的岗位数量,制定岗位设置方案和岗位说明书,全面推行竞聘上岗制度,依法与教师签订聘用合同,负责教师的使用和日常管理。原则上教师编制、岗位聘用、工资关系实行“三一致”管理。完善教师退出机制。教师年度考核不合格且不同意调整其工作岗位,或者虽同意调整到新工作岗位,但到新岗位后考核仍不合格的,学校可按有关规定解除聘用合同。完善交流轮岗激励约束机制。各县(市、区)要加强交流轮岗的统筹规划,对符合交流轮岗条件(在同一所学校任职、任教达10学年及以上)的,由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制定3-5年规划和学年度计划,有计划地组织交流轮岗。完善教职工合法权益保障机制。学校制定的教职工竞聘方案、考核办法等人事管理制度,应充分征求学校教职工意见,并经教职工大会或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后实施。对聘任和考核结果,须公示5个工作日以上,充分保障教职工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

  《意见》明确,通过深化改革,破除校长教师交流轮岗的体制机制障碍,加强县域内义务教育学校教师编制、专业技术岗位、教师聘用和绩效工资的统筹管理,强化学校用人自主权;建立机构编制、财政、人社部门核定总量,教育行政部门统筹分配,学校具体管理的工作机制;构建科学的教师队伍管理体制,提升人事管理效能,优化教师资源配置效率,着力实现教师由“学校人”向“系统人”的转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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