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禁火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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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切实加强野外火源管控,有效预防森林火灾的发生,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和森林资源安全,维护林区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江西省森林防火条例》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结合实际,特发此令

一、禁火时间

即日起至2024430日止。

二、禁火区域

全市行政区域内森林、林木、林地及距林缘100米范围以内区域。

三、禁止内容

(一)禁止携带火种及易燃易爆物品进入禁火区;

(二)禁止在禁火区内吸烟、野炊、烤火、玩火;

(三)禁止在禁火区内未经批准擅自炼山、焚烧疫木、烧电焊等动火作业;

(四)禁止在禁火区内烧荒、烧稻草、烧田埂草、烧草木灰等;

(五)禁止在禁火区内上坟点蜡烛、焚香烧纸、燃放烟花爆竹,放孔明灯;

(六)禁止在禁火区区域内进行其他易引发森林火灾的行为。

四、凡违反本禁令规定的单位和个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和《江西省森林防火条例》等法律法规进行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县级人民政府根据本行政区域内森林资源分布状况和森林火灾发生规律,划定森林防火区、发布禁火令,并向社会公布。

六、全市广大干部群众要积极参与森林防火,自觉遵守森林防火规定,发现违规用火和森林火灾,立即拨打森林防灭火举报电话。

森林火警举报电话:12119

此令。

2023109

(此件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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