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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限内采矿权行政许可登记(转让变更),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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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采矿权转让(变更)申请登记书;2、相关证照(有效期内的采矿许可证、转让人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受让人企业法人营业执照);3、受让人具有与矿山建设规模相适应的技术和设备条件的证明材料;4、采矿权人履行法定义务情况证明材料(采矿权使用费、采矿权价款完缴证明、资源税票据或证明)、权属无争议和矿山企业投产满一年或协议出让的采矿权投产满五年的证明材料(县局出具证明)、市局出具采矿权转让公示无异议证明、国有矿山企业需出具上级主管部门的批复意见,并在采矿权转让(变更)登记书上签署意见;6、转让人与受让人签订的转让合同(需包含对地质环境恢复治理、土地复垦等权利义务的承诺内容)、上次转让的批准文件(初次转让的不需提交);7、县(市、区)矿管局审查意见。 以上资料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缴费票据提交复印件(需提交原件验证)外,其他资料提交原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