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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市本级建设项目财政承受能力评估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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赣市府办字2023107

赣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加强市本级建设项目财政承受能力

评估工作的通知

市政府各部门,市属、驻市各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市本级建设项目财政承受能力评估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政府投资条例》以及市本级建设项目储备及投资决策相关规定,现就加强市本级建设项目财政承受能力评估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全面开展市本级建设项目财政承受能力评估工作

按照《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预算管理制度改革的意见》(国发〔20215号)“各地区出台涉及增加财政支出的重大决策或实施重大政府投资项目前,要按规定进行财政承受能力评估,未通过评估的不得安排预算”要求,为进一步规范财政支出管理,有序推进项目实施,提高财政安排政府投资项目提高资金使用效益,避免造成投资规模过大、资金使用不合理或资金浪费等问题,全面开展市本级建设项目财政承受能力评估势在必行。财政部门要在兜牢兜实“三保”底线,防范化解债务风险,切实践行“尽力而为、量力而行”要求的前提下,通过开展财政承受能力评估,加强事前论证和风险评估,并将评估贯穿可研及初设批复、预(结)算评审全过程,为项目立项、建设实施提供重要依据。

二、严格明确评估范围及内容,稳步推进评估工作

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前,由财政部门牵头开展财政承受能力评估,重点评估资金来源,同时评估项目建设规模、建设时间节点合理性等。

(一)明确评估范围。加大财政性资金投资建设项目的约束力度,需由财政部门通过一般公共预算、政府性基金预算、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地方政府债券、上级转移支付资金以及其他财政性资金落实资金来源且投资2000万元(含)以上的基建工程项目、200万元(含)以上信息化项目、200万元(含)以上的服务或货物采购项目,均纳入财政承受能力评估范围。

(二)确定评估内容。项目建设单位要科学编制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建设方案、资金筹措方案等,财政部门在科学评估各项资金来源及市本级财力基础上,同时结合部门编制的意向方案对项目建设财政资金安排的必要性、合规性、合理性、经济性开展评估。重点评估筹资方式是否合规,是否涉及新增隐性债务和违规举债,建设标准和规模是否在财政承受能力范围内,预算是否全面准确等。

(三)严格评估程序。纳入财承评估范围的市本级建设项目在可研批复前必须进行财政承受能力评估。由财政部门组织对项目资金安排必要性、合规性开展评估,按要求出具评估意见,对通过财政评估的项目,项目单位应根据财政部门评估确定的资金总额控制总投资。未通过财政承受能力评估的项目一律不得批复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项目建设单位完成初步设计编制后,应就初步设计及概算充分征求财政部门意见,由财政部门进行概算合理性、经济性评估,重点评估是否存在过度设计、过度建设等问题,未通过评估的项目不列入预算。项目实施过程中,因项目变更等原因导致超概算或超预算的,要按相关规定开展财政承受能力评估。

(四)强化预(结)算管理。通过财政承受能力评估且已批准建设的基建工程项目、信息化项目在实施公开招投标或政府采购前,项目建设单位要按规定报财政部门开展项目预算评审,审定价作为项目招投标或政府采购预算控制价。项目建成后按规定报财政部门开展项目结算评审,结算价作为项目付款的依据。

(五)加强绩效评价。项目建成后,建设单位要对项目的前期工作、实施情况、建设质量、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生态效益等方面开展绩效自评价,财政部门根据工作需要选取相关项目开展重点绩效评价。评价结果作为今后实施同类项目或建设单位实施其他项目的评估依据。

三、综合运用评估成果,确保财政资金充分发挥效益

(一)各司其职。财政部门要强化预算约束,未通过财政承受能力评估的项目坚决不安排预算资金;审批职能部门要严格落实“未通过财政承受能力评估不批复可行性研究报告”要求;项目建设单位要落实好“谁花钱、谁负责”主体责任,发挥好财政资金使用效益。审计、纪检监察机关要加强监督,将项目是否履行财政承受能力评估程序列为监督的工作内容。

(二)适时调整。财政部门要严格测算财承能力,加强财政资金来源的跟踪和监测。当财政收支平衡发生变化时,对原已通过财政承受能力评估论证但尚未实施完成的项目,项目单位、行业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和职能审批部门要实事求是提出压减投资规模、暂缓实施或取消实施的意见建议,报市政府调整建设计划。

(三)责任追究。项目未进行财政承受能力评估擅自实施造成无资金来源或项目“烂尾”等情形的,按规定严肃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责任。

  

20231215

(此件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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