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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赣州市食品安全工作评议考核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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赣市府办字〔2023〕77号

赣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

赣州市食品安全工作评议考核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赣州市食品安全工作评议考核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赣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赣州市食品安全工作评议考核办法的通知》(赣市府办发〔2017〕4号)同时废止。

2023年8月17日

(此件主动公开)

赣州市食品安全工作评议考核办法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食品安全“四个最严”要求和各级关于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决策部署,强化县级人民政府食品安全属地管理责任,提高从农田到餐桌全过程监管能力,不断提升全链条食品安全工作水平,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意见》(中发〔2019〕17号)《地方党政领导干部食品安全责任制规定》(厅字〔2019〕13号)和《中共江西省委 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全省食品安全改革发展推进食品安全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实施意见》(赣发〔2019〕30号)等法律法规和文件规定,参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食品安全工作评议考核办法的通知》(国办发〔2023〕6号)和《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西省食品安全工作评议考核办法的通知》(赣府厅发〔2023〕5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考核对象为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以下简称“各县(市、区)”]。

对市食品安全委员会成员单位的履职考核由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另行制定。

第三条 考核工作由市食品安全委员会统一领导。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市食品安全办”)受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委托,会同市食品安全委员会相关成员单位(以下简称“相关成员单位”)实施考核工作。

市食品安全办及相关成员单位根据职责分工,对各县(市、区)食品安全工作情况进行评价。

第四条 考核工作坚持目标导向、问题导向,坚持客观公正、奖惩分明、推动创新、注重实效的原则,突出工作重点,注重工作过程,强化责任落实。

第五条 考核内容主要包括食品安全基础工作推进、年度重点工作落实、食品安全状况等,同时设置即时性工作评价和加减分项(考核内容要点见附件1)。具体考核指标及分值在年度食品安全工作考核方案及其细则中明确,设置要科学合理,可操作、可评价、可区分,切实减轻基层负担。

第六条 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为一个考核年度。市食品安全办每年组织相关成员单位制定并发布本年度考核方案及其细则。

第七条 考核采取以下程序:

(一)日常考核。市食品安全办及相关成员单位按照考核方案及其细则,根据工作需要,采取资料审查、线上抽查、明查暗访、调研督导等方式,对各县(市、区)任务完成情况进行定期评价,形成日常考核结果。市食品安全办及相关成员单位对日常考核结果的公平性、公正性、准确性负责。

(二)年中督促。市食品安全办及相关成员单位对各县(市、区)上年度考核发现问题整改和本年度食品安全重点工作任务落实情况进行督促。

(三)食品安全状况评价。市食品安全办组织相关成员单位对各县(市、区)开展食品安全群众满意度测评、食品评价性抽检、食用农产品例行检测、食品安全风险监测等,综合上述情况形成各县(市、区)食品安全状况评价结果。

(四)年终评审。各县(市、区)对照考核方案及其细则进行总结和自评,形成相关材料报市食品安全办及相关成员单位。各县(市、区)对自评和相关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市食品安全办及相关成员单位按照考核方案及其细则,结合各县(市、区)自评情况和日常掌握情况,对相关考核指标进行评审,形成年终评审意见。市食品安全办及相关成员单位对相关评审结果的公平性、公正性、准确性负责。

(五)综合评议。市食品安全办汇总各县(市、区)日常考核结果、食品安全状况评价结果、年终评审意见,组织协调相关成员单位研究加减分项、降级和否决情形,综合评议形成考核结果,报市食品安全委员会。

(六)结果通报。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审定考核结果后,将考核结果通报各县(市、区),抄送相关单位。

第八条 考核采取评分法,基准分为100分,加分项分值不超过5分,即时性工作、减分项分值在当年考核方案及其细则中明确。考核结果分A、B、C、D四个等级。得分排在前10名(含)且无降级和否决情形的为A级,得分排在10名(不含)以后且无降级和否决情形的为B级。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考核等级下调一级,最低降至C级:

(一)本行政区域内未能有效建立健全分层分级精准防控、末端发力终端见效工作机制,食品安全属地管理责任落实不到位的;

(二)本行政区域内推进落实企业主体责任不到位,食品生产经营者食品安全总监或安全员配备率较低、未有效建立风险防控机制的;

(三)本行政区域内发生违法使用农药兽药导致食用农产品农药兽药残留超标问题,造成严重不良影响的;

(四)本行政区域内发生耕地土壤污染源头防治不力导致食用农产品重金属超标问题,造成严重不良影响的;

(五)本行政区域内发生校园食品安全事件,未按规定有效处置,造成严重不良影响的;

(六)各县(市、区)及其相关部门在食品安全工作评议考核中弄虚作假的;

(七)其他应当下调等级的情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考核等级为D级:

(一)本行政区域内存在生产经营食品过程中掺杂掺假、使用非食品原料生产食品、在食品中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等违法犯罪行为,未按规定有效处置,造成严重不良影响的;

(二)对本行政区域内发生的食品安全事故,未及时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开展有效处置应对,造成严重不良影响或者重大损失的;

(三)本行政区域内发生特别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或者连续发生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

(四)各县(市、区)及其相关部门隐瞒、谎报、缓报食品安全事故的;

(五)对本行政区域内涉及多环节的区域性食品安全问题,未及时组织整治,造成严重不良影响或者重大损失的;

(六)其他应当为D级的情形。

第九条 本考核年度考核结果通报之前,次年发生食品安全事件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纳入本考核年度予以减分或降级,不再纳入次年年度考核。

第十条 各县(市、区)在考核结果通报后一个月内,向市食品安全委员会作出书面报告,对通报的问题要提出整改措施与时限,并抄送市食品安全办。

市食品安全办根据职责,向相关成员单位通报各县(市、区)有关整改措施与时限。市食品安全办及相关成员单位应当督促各县(市、区)完成通报问题整改,对考核排名靠后的要加强指导。

第十一条 考核结果交由干部主管部门作为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领导班子、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的重要内容,作为干部奖惩和使用、调整的重要参考。评议考核中发现需要问责的问题线索移交纪检监察机关。

第十二条 各县(市、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食品安全委员会予以通报表扬:

(一)考核结果为A级的;

(二)考核排名较上一年度提升较大的;

(三)基础工作推进、重点工作落实、工作创新、食品安全状况等方面成效突出的。

对在食品安全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

市食品安全办及时总结、宣传、推广各县(市、区)创新性示范经验做法,并通报相关成员单位。

第十三条 各县(市、区)有考核结果为D级的,参照《赣州市食品安全工作约谈办法》,由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委托市食品安全办会同相关部门约谈县(市、区)人民政府有关负责人,必要时由市人民政府负责同志约谈县(市、区)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

各县(市、区)有考核结果为C级,以及考核排名退步较大或上年度考核发现问题未整改到位情形的,参照《赣州市食品安全工作约谈办法》,由市食品安全办会同相关部门视情约谈县(市、区)食品安全办主要负责人。

被约谈的县(市、区)人民政府有关领导干部、食品安全办主要负责人均不得参加有关表彰、年度评奖等。

第十四条 对在食品安全工作评议考核中弄虚作假的,予以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依规依纪依法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十五条 各县(市、区)可参照本办法,结合各自实际情况,依法制定本地区食品安全工作评议考核办法。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市食品安全办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1.考核内容要点

2.修订前后对照表

附件1

考核内容要点

序号

考核内容

分值

考核要点

1

食品安全基础工作

100分

组织领导、制度机制建设、责任体系建设、能力建设、队伍建设等

2

食品安全年度重点工作

标准实施、监督管理、风险管理、打击违法犯罪、落实生产经营者主体责任、产业发展、社会共治等

3

食品安全状况

食品安全群众满意度、食品评价性抽检合格率、食用农产品例行检测合格率、食品安全风险监测结果等

4

即时性工作

年度国家、省、市各级部署的新增重点专项工作(如应对重大自然灾害、重大突发事件和开展重大专项整治等),以及省、市食品安全委员会部署的新增专项工作完成情况

5

加分项

≦5分

在落实党政同责(包括队伍建设、投入保障等)、落实“两个责任”(属地管理责任和企业主体责任)、信用监管、智慧监管、科技创新、机制创新、“三小”治理、农村食品安全综合治理、学校食堂和校外供餐单位“互联网+明厨亮灶”、农贸市场改造提升、食品安全应急体系建设、推动产业高质量发展、推进社会共治等方面形成创新性示范性经验做法,以及在重大活动保障等方面取得突出成效

6

减分项

发生食品安全事件、上年度发现问题未整改到位等

有关说明:

1.具体考核指标及分值,根据年度重点工作进行调整,由市食品安全办在年度食品安全工作考核方案及其细则中明确。

2.即时性工作由市食品安全办根据工作有无及难易程度情况确定具体分值,在当年考核方案及其细则中明确(相关成员单位拟纳入即时性工作考核事项,报市食品安全办统筹)。

3.减分项分值在当年考核方案及其细则中明确。

附件2

修订前后对照表

2017年考核办法

修订后的考核办法

第一条   为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决策部署,强化县(市、区)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组织领导和监督管理责任,不断提升食品安全保障能力,保障公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食品安全工作评议考核办法的通知》(国办发〔2016〕65号)、《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西省食品安全工作评议考核办法的通知》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食品安全“四个最严”要求和各级关于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决策部署,强化县级人民政府食品安全属地管理责任,提高从农田到餐桌全过程监管能力,不断提升全链条食品安全工作水平,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意见》(中发〔2019〕17号)《地方党政领导干部食品安全责任制规定》(厅字〔2019〕13号)和《中共江西省委 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全省食品安全改革发展推进食品安全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实施意见》(赣发〔2019〕30号)等法律法规和文件规定,参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食品安全工作评议考核办法的通知》(国办发〔2023〕6号)和《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西省食品安全工作评议考核办法的通知》(赣府厅发〔2023〕5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考核对象为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

对市食品安全委员会成员单位的履职考核由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另行制定。

第二条 考核对象为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以下简称“各县(市、区)”]。对市食品安全委员会成员单位的履职考核由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另行制定。

第三条   考核工作由市食品安全委员会统一领导。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受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委托,组织协调市食品安全委员会成员单位实施考核工作。市食品安全委员会成员单位根据职责分工,在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的组织协调下,分别对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责任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三条 考核工作由市食品安全委员会统一领导。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市食品安全办”)受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委托,会同市食品安全委员会相关成员单位(以下简称“相关成员单位”)实施考核工作。市食品安全办及相关成员单位根据职责分工,对各县(市、区)食品安全工作情况进行评价。

第四条   考核工作坚持目标导向、问题导向和结果导向,遵循客观公正、突出重点、奖惩分明、注重实效的原则。

第四条 考核工作坚持目标导向、问题导向,坚持客观公正、奖惩分明、推动创新、注重实效的原则,突出工作重点,注重工作过程,强化责任落实。

第五条   考核主要从食品安全工作措施落实情况和食品安全状况两个方面,对食品安全组织领导、监督管理、能力建设、保障水平等责任落实情况进行评议考核。具体考核指标和分值在年度食品安全工作考核方案及其细则中体现,并根据年度食品安全重点工作进行调整。

第五条 考核内容主要包括食品安全基础工作推进、年度重点工作落实、食品安全状况等,同时设置即时性工作评价和加减分项(考核内容要点见附件1)。具体考核指标及分值在年度食品安全工作考核方案及其细则中明确,设置要科学合理,可操作、可评价、可区分,切实减轻基层负担。

第六条   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为一个考核年度。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在每年7月底前,组织相关部门和单位制定并发布本年度考核方案及其细则。

第六条 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为一个考核年度。市食品安全办每年组织相关成员单位制定并发布本年度考核方案及其细则。

第七条   考核采取以下步骤:

(一)实地检查。每年11月底前,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根据需要,组织协调相关部门和单位组成考核组,依据考核方案及其细则对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当年度食品安全工作进展情况进行实地检查,形成实地检查报告。实地检查可采取听取汇报、核查资料、明察暗访等方式。

(二)自查评分。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按照考核方案及其细则,对本年度食品安全工作情况进行全面总结和自评打分,形成自评报告,于当年12月31日前报送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对自评报告和相关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

(三)部门评审。市食品安全委员会成员单位按照考核方案及其细则,结合日常监督检查情况,对自评报告中相关指标内容进行考核评审,于次年1月底前形成书面意见送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各部门和单位对相关指标评审结果的公平性、公正性、准确性负责。

(四)综合评议。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对相关部门和单位的评审意见及实地检查情况等进行汇总,并参考第三方机构作出的有关评价,组织协调相关部门和单位作出综合评议,形成考核报告,于次年2月底前报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审定。考核结果由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分别通报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

第七条 考核采取以下程序:

(一)日常考核。市食品安全办及相关成员单位按照考核方案及其细则,根据工作需要,采取资料审查、线上抽查、明查暗访、调研督导等方式,对各县(市、区)任务完成情况进行定期评价,形成日常考核结果。市食品安全办及相关成员单位对日常考核结果的公平性、公正性、准确性负责。

(二)年中督促。市食品安全办及相关成员单位对各县(市、区)上年度考核发现问题整改和本年度食品安全重点工作任务落实情况进行督促。

(三)食品安全状况评价。市食品安全办组织相关成员单位对各县(市、区)开展食品安全群众满意度测评、食品评价性抽检、食用农产品例行检测、食品安全风险监测等,综合相关情况形成各县(市、区)食品安全状况评价结果。

(四)年终评审。各县(市、区)对照考核方案及其细则进行总结和自评,形成相关材料报市食品安全办及相关成员单位。各县(市、区)对自评和相关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市食品安全办及相关成员单位按照考核方案及其细则,结合各县(市、区)自评情况和日常掌握情况,对相关考核指标进行评审,形成年终评审意见。市食品安全办及相关成员单位对相关评审结果的公平性、公正性、准确性负责。

(五)综合评议。市食品安全办汇总各县(市、区)日常考核结果、食品安全状况评价结果、年终评审意见,组织协调相关成员单位研究加减分项、降级和否决情形,综合评议形成考核结果,报市食品安全委员会。

(六)结果通报。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审定考核结果后,将考核结果通报各县(市、区),抄送相关成员单位。

第八条   考核采取评分法,基准分为100分。考核结果分优秀、合格、不合格三个等级。得分排在前7名的为优秀,得分排在第8名及以后的为合格。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考核等级为不合格:

(一)对发生在本行政区域内的食品安全事故,未及时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开展有效处置,造成严重不良影响或者重大损失的;

(二)对本行政区域内区域性、系统性或多环节食品安全问题,未及时组织整治,造成严重不良影响或者重大损失的;

(三)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或其相关部门隐瞒、谎报、缓报食品安全事故的;

(四)本行政区域内发生特别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或者连续发生重大食品安全事故、较大食品安全事故的。

第八条 考核采取评分法,基准分为100分,加分项分值不超过5分,即时性工作、减分项分值在当年考核方案及其细则中明确。考核结果分A、B、C、D四个等级。得分排在前10名(含)且无降级和否决情形的为A级,得分排在10名(不含)以后且无降级和否决情形的为B级。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考核等级下调一级,最低降至C级:

(一)本行政区域内未能有效建立健全分层分级精准防控、末端发力终端见效工作机制,食品安全属地管理责任落实不到位的;

(二)本行政区域内推进落实企业主体责任不到位,食品生产经营者食品安全总监或安全员配备率较低、未有效建立风险防控机制的;

(三)本行政区域内发生违法使用农药兽药导致食用农产品农药兽药残留超标问题,造成严重不良影响的;

(四)本行政区域内发生耕地土壤污染源头防治不力导致食用农产品重金属超标问题,造成严重不良影响的;

(五)本行政区域内发生校园食品安全事件,未按规定有效处置,造成严重不良影响的;

(六)各县(市、区)及其相关部门在食品安全工作评议考核中弄虚作假的;

(七)其他应当下调等级的情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考核等级为D级:

(一)对本行政区域内发生的食品安全事故,未及时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开展有效处置应对,造成严重不良影响或者重大损失的;

(二)本行政区域内存在生产经营食品过程中掺杂掺假、使用非食品原料生产食品、在食品中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等违法犯罪行为,未按规定有效处置,造成严重不良影响的;

(三)本行政区域内发生特别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或者连续发生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

(四)各县(市、区)及其相关部门隐瞒、谎报、缓报食品安全事故的;

(五)对本行政区域内涉及多环节的区域性食品安全问题,未及时组织整治,造成严重不良影响或者重大损失的;

(六)其他应当为D级的情形。

第九条 本考核年度考核结果通报之前,次年发生食品安全事件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纳入本考核年度予以减分或降级,不再纳入次年年度考核。

第十条 各县(市、区)在考核结果通报后一个月内,向市食品安全委员会作出书面报告,对通报的问题要提出整改措施与时限,并抄送市食品安全办。

市食品安全办根据职责,向相关成员单位通报各县(市、区)有关整改措施与时限。市食品安全办及相关成员单位应当督促各县(市、区)完成通报问题整改,对考核排名靠后的要加强指导。

第九条   考核结果交由干部主管部门作为对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领导、管委会班子和领导干部进行综合考核评价以及实行奖惩的重要参考,评议考核中发现需要问责的问题线索移交纪检监察机关。

对考核结果为优秀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由市人民政府予以通报表扬。

对在食品安全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

对考核结果为不合格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委托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组织协调相关部门和单位约谈该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有关负责人,必要时由市人民政府领导同志约谈该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主要负责人,该县(市、区)有关领导干部不得参加年度评奖、授予荣誉称号等。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应在接到市食品安全委员会考核结果通报后一个月内,对通报的问题提出整改措施与时限,向市食品安全委员会作出书面报告,并抄送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

第十一条 考核结果交由干部主管部门作为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领导班子、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的重要内容,作为干部奖惩和使用、调整的重要参考。评议考核中发现需要问责的问题线索移交纪检监察机关。

第十二条 各县(市、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食品安全委员会予以通报表扬:

(一)考核结果为A级的;

(二)考核排名较上一年度提升较大的;

(三)基础工作推进、重点工作落实、工作创新、食品安全状况等方面成效突出的。

对在食品安全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

市食品安全办及时总结、宣传、推广各县(市、区)创新性示范经验做法,并通报相关成员单位。

第十三条 各县(市、区)有考核结果为D级的,参照《赣州市食品安全工作约谈办法》,由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委托市食品安全办会同相关部门约谈县(市、区)人民政府有关负责人,必要时由市人民政府负责同志约谈县(市、区)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

各县(市、区)有考核结果为C级,以及考核排名退步较大或上年度考核发现问题未整改到位情形的,参照《赣州市食品安全工作约谈办法》,由市食品安全办会同相关部门视情约谈县(市、区)食品安全办主要负责人。

被约谈的县(市、区)人民政府有关领导干部、食品安全办主要负责人均不得参加有关表彰、年度评奖等。

第十条   对在食品安全工作评议考核中弄虚作假的,予以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依法依纪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十四条 对在食品安全工作评议考核中弄虚作假的,予以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依规依纪依法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十一条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可参照本办法,结合各自实际情况,依法制定本地区食品安全工作评议考核办法。

第十五条 各县(市、区)可参照本办法,结合各自实际情况,依法制定本地区食品安全工作评议考核办法。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市食品安全办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抄送:市食品安全委员成员单位。

赣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秘书科 2023年8月21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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