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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赣州市林长制考核办法(修订)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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赣市府办发〔202216

赣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

赣州市林长制考核办法(修订)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市属、驻市各单位:

《赣州市林长制考核办法(修订)》已经2022年市级总河湖长总林长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2022519

(此件主动公开)

赣州市林长制考核办法(修订)

为进一步健全完善林长制工作,强化市、县两级政府林业资源保护发展责任落实,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林长制的意见》和省委办公厅 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林长制的实施方案》以及市委、市政府《关于全面推行林长制的实施意见》相关工作要求,结合全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考核对象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赣州经开区管委会、赣州蓉江新区管委会。

二、考核原则

(一)立足实际、科学合理。林长制考核与年度工作要点落实情况相衔接、同部署,注重工作考核与目标责任考核内容相结合,以量化考核为主,科学设置考核内容和考核指标。

(二)突出重点、注重实效。考核突出工作重点,坚持过程管理与结果导向相结合,注重工作绩效评价,确保林长制工作落地见效。

(三)客观公正、比学赶超。坚持全面、准确、客观、公正反映各地林长制工作实效,充分发挥考核的导向、激励和约束作用,调动各地林长制工作的主动性、积极性和创造性,营造争先创优、担当作为、干事创业的良好氛围。

三、考核内容及分值

考核内容分为工作考核、目标责任考核、影响度考核三部分。

(一)工作考核(25分)

根据林长制年度工作要点和日常工作要求,制定年度工作考核评分办法,对各地工作完成情况进行考核评分。主要内容为:

1.签发总林长令、召开总林长会、开展林长巡林等林长履职尽责情况;

2.“两长两员”建设、专职护林员队伍监管、林长制信息化智慧管理等森林资源源头管理情况;

3.森林资源保护发展重点工作推进情况;

4.督查考核、调度督办、统筹协调、对接沟通等林长办职责落实情况;

5.林长制工作机制创新等情况;

6.林长制日常工作加减分情况。

(二)目标责任考核(75分)

1.保护性指标(45分)

1)森林覆盖率(4分)

2025年,确保全市同口径森林覆盖率不降低。各县(市、区)森林覆盖率稳定在年度目标值以上的,得4分;每减少0.1个百分点扣1分,扣完为止。

2)森林蓄积量(4分)

2025年,确保全市活立木蓄积量达到2.2亿立方米以上。各县(市、区)活立木(森林)蓄积量达到年度目标值的,得4分;低于年度目标值的,每减少0.5个百分点扣1分,扣完为止。

3)林地保有量(4分)

以最新的全省林地保护利用规划确定的各县(市、区)林地保有量年度目标值为基数,达到年度目标值的,得4分;每减少0.1个百分点扣1分,扣完为止。

4)森林保有量(3分)

以最新的全省林地保护利用规划确定的各县(市、区)森林保有量年度目标值为基数,达到年度目标值的,得3分;每减少0.1个百分点扣1分,扣完为止。

5)湿地管理(3分)

湿地管理到位,完成各项目标值和工作任务的,得3分。发生违法违规问题未及时处置整改的,每起扣1分,扣完为止;湿地保护率较上一年度降低的,每降低1个百分点扣1分,扣完为止;未完成湿地面积保有量管控目标的,本项不得分。

6)森林防火(5分)

按要求完成森林防火年度任务的,得2分;落实森林防火“网格化”巡护责任、野外火源管理责任和措施,重要区域重要时段未发生森林火灾,未发生因灾伤亡等重大影响森林火灾的,得2分;积极开展森林防火宣传活动的,得1分。

7)林业有害生物防治(5分)

完成年度松材线虫病防控目标的,得3分;年度松材线虫病疫木清理成效综合评价等次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的,分别得2分、1.5分、1分、0分。被省约谈的,每次扣1分;被市约谈或所辖乡镇(街道)被重点管理的,每次(个)扣0.5分,扣完为止。

8)生态公益林和天然林保护管理(4分)

加强生态公益林和天然林保护管理,辖区内省级以上生态公益林和已纳入管护补助的天然林管护措施落实到位,未发生违法违规情况的,得2分;补助资金发放到位的,得2分;发生违法违规问题未及时整改和补助资金滞留的,酌情扣分。

9)自然保护地管理(4分)

加强自然保护地管理,完成辖区内自然保护区、森林公园、风景名胜区、湿地公园、地质公园等保护管理工作的,得4分。保护地总规修编等重点工作未完成或完成质量不高,保护地内发生违法违规问题的,本项不得分或少得分。

10)野生动植物保护(3分)

落实野生动植物保护相关政策法规要求到位的,得1分;落实陆生野生动物疫源疫病监测工作到位的,得0.5分;开展“世界野生动植物日”“爱鸟周”“保护野生动物宣传月”等宣传活动,并及时上报工作总结的,得1.5分,未按要求开展相关工作或未上报总结的,缺1项扣0.5分,扣完为止。发生重大非法买卖野生动植物违法犯罪行为处置不力造成严重社会影响、落实野生动植物保护相关政策法规要求严重不力、发生进京或5人以上到省上访造成严重影响等事件之一的,本项不得分。

11)古树名木保护(1分)

古树名木保护管理到位的,得1分;未按要求加强古树名木保护管理的,本项不得分。

12)林业执法(5分)

林业执法能力建设、制度保障、执法保障和监督管理到位的,得2分;案件查处率、移送率90%以上的,不扣分,每降低1个百分点的,扣0.2分,扣完为止。开展了林业行政案卷评查、林业行政执法专项行动或松材线虫病防控联合执法专项行动、指导乡镇执法队伍开展执法的,各得1分,未开展的不得分。

根据《赣州市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实施细则(试行)》有关规定,因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林业资源保护职责,造成一般生态环境损害(四级)后果的扣10分;造成较大生态环境损害(三级)后果的扣30分;造成重大生态环境损害(二级)及以上后果的,保护性指标得0分。

2.建设性指标(30分)

1)国土绿化行动(11分)

①低质低效林改造(6分)。市下达的年度改造任务完成率达100%的,得4分;每减少1个百分点扣0.5分,扣完为止。按要求完成示范基地建设的,得1分,每减少1个扣0.2分,扣完为止;落实县级财政配套资金的,得1分,未落实的不得分。

②营造林生产计划(5分)。科学开展国土绿化,完成省、市下达的年度营造林生产计划,且均按要求落地上图,任务完成率达100%的,得5分;每减少1个百分点扣0.5分,扣完为止。

2)林业产业发展(5分)

根据《赣州市林业局关于进一步推进林下经济发展的实施意见》贯彻落实情况,对推进森林药材与香精香料、森林食品、毛竹、森林康养等相关产业发展,以及示范基地建设等工作情况进行综合评分。

3)油茶产业发展(5分)

省级下达的油茶新造、改造、提升年度建设任务完成率达100%的,得2分,每少1个百分点扣0.1分,扣完为止;完成低产油茶林改造提升示范基地年度建设任务,年度验收合格率达100%的,得1分,未达100%的按验收合格率得分;完成油茶资源高质量培育成效监测年度任务,并按时提交监测成果的,得1分,未按时提交监测成果的不得分,提交了监测成果但不符合质量要求的,酌情扣分;举办县级油茶科技推广培训班3期及以上的,得0.5分,未达期数要求的按比例得分;组建县级油茶产业管理专职办公室,成立县级油茶产业协会的,得0.5分,每少1项扣0.25分。

4)基层林业工作机构建设(3分)

乡级林长制办事机构运转正常,有专职工作人员、有固定办公场所、有规范工作制度,工作衔接顺畅的,得2分;乡级林业办事窗口运转正常,工作效率高,为民服务评价好的,得1分。

5)林业营商环境建设(3分)

优化林业营商环境,营造良好的营商环境氛围,推动林业改革“放管服”、行政许可、招商引资工作成效明显的,得3分;对出现破坏营商环境事件的,每起扣1分,扣完为止。

6)国有林场和种苗建设(3分)

财政经费保障、职工社保医保缴纳等林场改革政策落实到位的,得1分;因政策落实不到位,造成群众到市、省或赴京上访、被新闻媒体曝光或被上级部门通报的,每发生一起扣0.5分,扣完1分为止。积极实施场外造林、百场百业、欠发达林场巩固提升、管护用房、省级乡村森林公园创建、林木良种基地(种质资源库)建设、示范保障性苗圃等林场种苗项目,建设规范、绩效考核合格的,得1分;考核不合格或被通报的,每项扣0.5分,扣完1分为止。积极推动国有林场绿色发展,在森林资源培育、保护、利用方面建设示范样板的,得1分。

(三)影响度考核

1.加分项目

1)林长制地方创新做法、典型经验受到中央领导批示,以及国家表彰或推广的,每次加5分;

2)林长制地方创新做法、典型经验受到省领导批示,以及国家部委和省委、省政府表彰或推广的,每次加2分;

3)林长制地方创新做法、典型经验受到市领导批示,以及省厅局和市委、市政府表彰或推广的,每次加1分;

4)林长制先进经验在中央主要媒体宣传推广的,每次加2分;

5)林长制先进经验在省级主要媒体宣传推广的,每次加1分;

6)拔除松材线虫病县级疫区的,加5分;每拔除一个松材线虫病乡镇疫点的,加2分。

7)县(市、区)公安机关将履行林业资源保护职责情况纳入基层派出所年度工作考核机制的,加1分;

8)实施或承接国家级林业项目的,每个加1分,实施省级、市级林业科技项目的,每个加0.5分,最高加2分。

同一事项受多次采用或表彰的,不累计加分,以最高分计。加分最高不超过10分。

2.减分项目

破坏林业资源造成负面影响的,按以下规定减分:

1)受到中央领导批示的事件,每起扣8分;受到省领导批示的事件,每起扣5分;

2)被国家有关部门点名通报批评、挂牌督办、约谈或启动问责的,每次扣5分;被省有关部门点名通报批评、挂牌督办、约谈或启动问责的,每次扣2分;

3)被中央主要媒体曝光的,每次扣3分;被省级主要媒体曝光的,每次扣2分;被其他媒体曝光的,每次扣1分;

4)森林督查发现的违法问题较上一年有增加的,酌情扣15分;

5)发生破坏古树名木事件和其他破坏林业资源较大案件的,每起扣2分;重大案件的,每起扣5分;

6)省级及以上巡视巡察、环保督察、长江经济带生态环境突出问题警示片、审计、森林督查、“绿盾行动”等指出问题的,酌情扣15分;

7)以县为单位,出现松材线虫病发生面积、死亡松树株数“双增长”的,扣4分;出现松材线虫病发生面积或死亡松树株数增长的,扣2分;

8)中央预算内基建项目未按要求完成的,每起扣2分。

同一事项受多次通报或曝光,不累计减分,减分不设上限。

四、考核等次

考核结果分为4个等次,分别为:优秀(评分≥90分)、良好(80分≤评分<90分)、合格(60分≤评分<80分)、不合格(评分<60分)。

五、考核程序

(一)自查评分。被考核对象对照考核内容和评分标准进行全面自查和评分,并形成自查报告,于当年1231日前将自查报告和佐证材料报市林长办公室,并提供辖区内各乡(镇、街道)林长制工作考评结果。逾期不报的,视作未开展自评。

(二)市级评分。次年2月中旬前完成。市林长办公室结合各县(市、区)自评和佐证材料进行评分,视情况实地核实,形成考核结果。

(三)公布结果。市林长办公室将考核结果按程序呈报市级总林长会议审定后,由市政府通报考核结果。

六、考核结果运用

考评结果纳入各地高质量发展、乡村振兴等考核考评内容,并抄送市纪委市监委、市委组织部,作为党政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奖惩、使用和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的重要依据。考核结果不合格的县(市、区),由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向市政府作出书面说明,提出整改措施和时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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