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赣州市医疗保障局关于制定实施医疗保障领域包容免罚清单有关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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局机关各科室,市医疗保障基金管理中心、市医疗保障监测中心、各分局

为推进包容审慎监管,发挥法治引领和保障作用,进一步激发市场主体活力,助企纾困,全力保障市场主体,加快打造市场化、法治化营商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以及江西省医疗保障基金监管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细则(试行)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制定了《赣州市医疗保障领域包容免罚清单》(以下简称《包容免罚清单》),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包容免罚清单》的重要意义

制定医疗保障领域包容免罚清单是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的重要举措,是建设法治政府和服务型政府的重要手段,是加强对公民和市场主体合法权益的保护,实现让执法既有力度又有温度的重要途径,要站在贯彻落实习近平法治思想的高度,充分认识制定实施轻微违法不罚、初次违法不罚包容免罚清单的重要意义,统一思想、提高认识、落实责任,确保包容免罚清单有关工作有序落地实施。

二、准确把握《包容免罚清单》的适用条件

(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社会保险法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明确了医疗保障领域轻微违法不罚2种行为、初次违法不罚4行为具体适用情形(详见附件1、附件2

(二)行政相对人的行为属于《包容免罚清单》所列轻微违法不罚、初次违法不罚情形,同时又存在从重处罚情节的,不适用《包容免罚清单》。

行政相对人的行为属于《包容免罚清单》所列初次违法不罚情形,第一次被发现可视为“初次”违法,两年期限内再次发现存在该违法行为的,不适用《包容免罚清单》。

三、其他应注意的问题

(一)《包容免罚清单》可以作为行政处罚裁量的内容,不得作为行政处罚的法律依据。

(二)轻微违法不罚、初次违法不罚并未改变违法行为的违法属性,当事人仍负有停止、改正违法行为,消除社会危害性的义务。当事人拒不改正、逾期不改正或者改正后仍不符合要求的,应当依法予以相应行政处罚。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1.医疗保障领域“轻微违法不罚”清单

     2.医疗保障领域“初次违法不罚”清单

                                赣州市医疗保障局

                                 20228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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