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赣州市南康区人民政府关于南康区2023年度第五批次城市建设用地征收土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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赣州市南康区人民政府

关于南康区2023年度第五批次城市建设用地征收土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


赣州市南康区2023年度第五批次城市建设用地范围内的集体土地征收土地补偿安置方案,经南康区人民政府研究,现公告如下:

一、规划用途

征收土地规划用途为城镇道路用地、城镇住宅用地、防护绿地、工业用地、公园绿地、环卫用地、商业用地、物流仓储用地。

二、征收土地位置

本批次征收土地涉及镜坝镇红星村、健民村、联民村、太窝乡石龙村、朱坊乡胜利村。

具体征收范围见征收土地勘测定界图。

三、征收土地面积

本次征收土地面积21.3880公顷。其中:水田6.3562公顷、旱地3.3869公顷、园地0.0470公顷、林地3.8308公顷、草地0.9261公顷、坑塘水面2.3623公顷、沟渠0.1867公顷、农村道路0.0774公顷、田坎0.5414公顷、建设用地3.4408公顷、未利用地0.2324公顷。

四、征地补偿标准、安置政策、支付对象

(一)征地补偿安置政策

按《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全省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的通知》(赣府字〔2023〕23号)、《关于公布南康区区片综合地价的通知》(康府字〔2023〕39号)、《赣州市南康区集体土地征收及房屋拆迁补偿安置方案》(康府办字〔2017〕20号)文件规定的标准执行。

(二)地上附着物(含房屋等)的认定、补偿、安置方法和标准

按《赣州市南康区集体土地征收及房屋拆迁补偿安置方案》(康府办字﹝2017﹞20号)文件规定执行。包括房屋合法建筑面积的认定;房屋拆迁补偿标准;货币安置、房屋安置的二种安置形式;房屋安置的对象及安置人口的认定等。

(三)支付对象、支付方式

征地补偿费用(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支付给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青苗及附着物属于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补偿费支付给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青苗及附着物属于农户或其他权利人的,补偿费支付给农户或其他权利人。征地补偿费通过银行直接存入支付对象的账户上。

五、社会保障政策

(一)政策依据。按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切实做好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相关工作的通知》(赣府厅字〔2022〕56号)、《关于进一步完善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政策意见的通知》(赣府厅﹝2014﹞12号)及《关于印发<南康区完全失地农民养老保障实施办法>的通知》(康办字﹝2013﹞98号)的规定执行。对符合条件的完全失地农民办理失地农民证,纳入社会养老保障体系。对年满60周岁以上的完全失地农民每人每月补助500元。

(二)农业人口安置。采取货币、社保安置方式安置。

(三)社保资金落实。区政府按赣府字﹝2023﹞23号文件规定,按1万元/亩的标准,落实资金313.6185万元预存入市人社局社保专户。待省政府批准用地后由区人社局按社保政策落实到位。

六、公告期限

本公告期限自2023年7月4日至2023年8月3日。

七、被征收土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对征收土地的补偿标准和安置途径有申请听证的权利,应在5个工作日内提出听证书面申请,由我部门按规定组织听证。逾期未提出的,按放弃听证办理。

联系单位:赣州市自然资源局南康分局

联系电话:0797-6611053

2023年7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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